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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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平安事故 查处跟踪督办暂行方法的通知 安委办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责任追究,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平安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平安事故 查处跟踪督办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较大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

2、称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依据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接着深化“平安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2211号)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包括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在内的各类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详细担当挂牌督办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方法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对其

3、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状况及挂牌督办状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平安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根据标准关闭接着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阅历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 (四)拒不执行平安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平安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须要跟踪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较大事故。 第四条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

4、办,应当参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方法(安委20226号)有关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督 促有关部门根据“四不放过”(事故缘由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化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意实效”的原则和督办通知的要求做好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方法第

5、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跟踪督办通知书,并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跟踪督办信息。 第七条跟踪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性质; (二)跟踪督办事项; (三)跟踪督办责任人; (四)跟踪督办的解除方式。 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跟踪督办事项,依据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殊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接着深化“平安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状况确定。重点督办对非法单位是否依法取缔关闭、违法单位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依法落实、事

6、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惩罚、事故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受到追究等。 第八条在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期间,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刚好汇报有关状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跟踪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刚好驾驭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的进展状况。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有关省(区、市)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责令予以订正。 第九条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或者部门(机构)应当刚好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省(区、市)人民

7、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审核同意和备案后,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依照规定作出批复确定。 第十条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状况和事故查处状况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结案后,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和跟踪督办通知书中有关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全部

8、落实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解除跟踪督办,并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查处跟踪督办暂行方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交通事故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平安和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平安生产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仔细学习贯彻国发40号文 机务段组织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精神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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