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参与的功能探析] 行政参与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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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参与的功能探析 行政参与原则 摘要:作为现代开放式行政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参加不仅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级政府的实践工作中,而且已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了逐步确认。行政参加的快速发展源自于其自身所拥有的显著功效,这主要包括:为公民的意愿表达供应了渠道、有助于公民权益和社会公益的实现、有助于增加行政活动的可接受性,以及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质量。对行政参加的主体、领域、方式、效力等实践环节进行微观分析,并通过行政法律规范为其施加必要的限定,通过规则进行治理,是确保行政参加功能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关键词:行政参加;民意表达;社会公益;可接受性;行政质量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14

2、-0544(2022)07-0092-04随着现代开放式社会的不断成熟和发展,行政参加正在逐步走进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活动之中,行政立法听证会、价格决策听证会、公民调查会、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通信手段征求公众看法的状况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公民参加行政过程的数量和质量都呈现出稳步提高的态势。行政参加在现代社会中的快速发展,究其缘由,主要包括政治和行政两个层面:在政治层面,作为政治民主在公共领域中的对应物,行政参加在“公民意愿”与“行政活动”之间架起了桥梁,为民意的“表达接收接受”供应了途径;而在行政领域,行政参加又因其具有如下优势而受到广泛支持:(1)有助于增加公共政

3、策与公民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2)有助于提高公民对公共管理和政府改革的理解和认知程度,(3)有助于公民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项目规划,(4)有助于公民帮助政府组织推行公共项目的实施,等等。行政参加由于其自身所拥有的显著功效而成了现代社会中必不行少的开放式行政方式。一、为公民的意愿表达供应了渠道第一,根据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的观点,参加行政事务是人性中固有的须要之一,“大多数人都是希望能够依据其实力大小而为其社会福祉作贡献的”,“假如不允许一个人参加有关公益方面的某些公共活动,他便会产生失落感”。布莱克(Donald Black)亦认为,“正如人们会或多或少地参加彼此的生

4、活一样,他们也会或多或少地参加社会生活本身。”罗尔斯(John Rawls)同样指出:自古代世界起,个人就被理解为能够参加社会生活、或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因之能践行和敬重社会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的人之概念个人便是能够成为一个正常的终身参加合作的社会成员。奥格斯(Anthony I.Ogus)则更为形象地说明说:社会秩序反映的不仅仅是人们对自己的要求,而且还有对整个社会共同体的要求:那些不常常去电影院的人,也会希望皇家莎士比亚公司(Royal Shakespeare Company)生意兴隆;那些喜爱城市生活的人,也会对乡村设施的保留投赞成票:支持在将来的时间段内爱护濒危物种的安排,即使自己那

5、时已经不在人世,也不是“非理性”的。人的这种欲望与商品的生产不同,不是为了个人消费与运用,而是为了扩展我们所居住的社会、智识和自然环境。正因如此,我们要强调通过提高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参加程度来达到这一目标。全部这些意味着,公民具有自发地参加公共事务、并向公共事务管理者表达看法和愿望的须要,而为了满意这一须要,就应设置相应的表达途径与之匹配。其次,行政参加也是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所主见的交往行为(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的载体之一。哈贝马斯认为,从公民表达的角度来看,作为社会权力体现者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历史上是从社会交往的理性结

6、构中产生并渐渐分化出来的,因此现代国家的政治决策和立法过程也必需让全部人都有同等参加的权利并享有同等的话语,意愿表达自由:公民的整体性只能通过对一种旨在实现普遍民主、保障全部人同等权利的、合法的立法和权力行使的程序的共识来维持。而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政治立法和决策也必需反映公众意志,必需在公正、自由的基础上,在摒弃权力滥用的前提下,建立一种民主程序,让全部公民参加理性的协商,并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通过自由认同达成合理的共识。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充分的公民参加才能给予政治决策和立法过程以合法性,而现代国家的法律体制亦应为全部公民的同等参加和意愿表达供应体制化支持。第三,行政参加是公民最为核心的公法

7、权利之一。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Otto Mayer)曾经断言:“真正的公法上的权利是从授予个人参加权起先的。”方纳(Eric Foner)认为:“政治自由指的是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而在英国,“政治参加的权利在法律中是一种合法权利。这种权利获得法律承认并已受到某些法定责任爱护这一事实,就是经过授权的机构(议会或法院)把这种义务强加于政府官员的理由。”我们可以将行政参加权看做公民公法权利的起点假如没有在行政过程中表达看法和愿望、乃至于参与、帮助、指责行政活动的权利,公民其他的公法权利便无从谈起。第四,行政参加也是公民尊严的象征。马肖(Jerry L.Mashaw)教授指出:“只有利害相关人

8、真正有意义地参加到政府过程之中,个人的尊严和自尊才能得到保障。”贝勒斯(Michael D.Bayles)教授同样认为,“被许可参加也表明白其他人对其之敬重,其是被仔细对待的。”举例而言,尽管剥夺个人的选举权所导致的政治权力损失是特别微弱的,但是,“剥夺选举权侵扰了我们作为公民的自我意象,并且让我们因为被排斥而产生不公正的感受,这就使得我们中的一些人,通过每一个可以诉求的法院,去追求这种毫无价值的、参加政治决策过程的基本权利。行使投票人的参加权,加入到政治决策过程之中去,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二、有助于公民权益和社会公益的实现一方面,行政参加为公民意愿的表达供应了渠道,使参与人自身的利益需求能

9、够传达给开展行政活动的行政机关,并且假如行政参加具有充分的效力(参与人的意愿能够较大程度地被行政机关接受),那么参与人的利益就能体现在行政确定之中。从另一个角度说,行政参加使得“公众在公共决策和治理过程中也能有相当大的主导作用,因而官员就不能主导一切”,这一点被蔡定剑教授认为是“公众参加最大的功效”。托马斯教授同样指出,“公民参加可以保障公民在行政管理者做出推断之前提出建议和看法。假如行政管理者可以运用更多的政策影响力,那么。公民参加就能够促使公民共享这一影响力。假如社会公允是一个问题,那么,公民参加可以给那些丢失公允的人一个机会,使他们得到必要的补偿。”在美国,行政参加有时会作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定程序而出现,未开展充分行政参加(主要是未穷尽全部利益相关的参与人)的决策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其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随意漠视那些有资格参加行政程序的人的利益”。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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