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邮政限额赔偿制度]邮政赔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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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邮政限额赔偿制度邮政赔偿制度 【摘要】邮政企业因邮件的拖延、误投、遗失、漏送等而产生的邮政合同纠纷及其赔偿案件屡见报端。基于邮政服务的广泛性,此类纠纷的处理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我国邮政赔偿主要采法定限额赔偿制度,其既有合理之处,也有自不待言的缺憾。基于此,笔者拟就邮政限额赔偿制度及其缺陷进行深化探讨,并对其改革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限额赔偿;合理性;缺陷;除外规则;邮政赔偿;二元归责邮政用户与邮政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缘于其将邮件交由邮政企业投递的行为。在此基础上,邮政企业按邮政用户的要求寄递函件,用户支付邮费,二者在实质上订立了一项邮政服务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服务合同。其主体是邮政用户和邮政企

2、业,客体是邮件的传递行为,内容就是邮政业务活动中的权指利义务关系。而邮政赔偿,正是建立在用户与邮政企业的邮政服务合同基础上的。1.邮政赔偿的法律分析1.1邮政赔偿的涵义邮政赔偿是指邮政企业在邮件传递过程中造成邮件的拖延、误投、遗失、漏送和损毁所担当的赔偿责任。邮件损失赔偿纠纷的本质就是邮政企业违反了邮政服务合同的保障邮件平安、时限的规定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用户担当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的担当是以法律形式强制规定的,邮政企业与邮政用户并无选择权。只要邮政企业接受了用户的托付就应担当爱护邮件的责任。这本无太大的争议,但由于我国邮政法对于邮政赔偿的规定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导致由其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1

3、.2邮政赔偿的法律分析我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的丢失、毁损、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实行补救措施:(一)挂号信件,依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二)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毁损的,根据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根据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三)非保价邮包,根据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四)其他给据邮件,根据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赔偿或者实行补救措施。”从邮政法对于我国邮政赔偿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邮政赔偿方面实行的是法定限额赔偿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是我国邮政赔偿的核

4、心所在。2.邮政限额赔偿制度2.1限额赔偿制度及其争议法定限额赔偿,简称限额赔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邮件的干脆损失予以赔偿,不包括邮件干脆损失以外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基于邮政服务的特别性,各国的邮政赔偿均以限额赔偿为基本制度。我国也有限额赔偿的相关条款。但由于邮政法对于限额赔偿的规定并不完善,我国的限额赔偿制度在适用时引起了较多的争议。社会上存在很多关于限额赔偿制度合理性的质疑。笔者认为,人们对于限额赔偿制度的争议主要是围绕其赔偿额度和适用范围,但其只是限额赔偿制度的详细规定,对于其的质疑并不能影响限额赔偿制度在邮政赔偿领域的地位。详细制度规定的不合理并不能代表限额赔偿制度在邮政赔偿领域的不

5、合理。而各国在限额赔偿方面的实践也从侧面反映了限额赔偿解决邮政赔偿问题的优点。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我国限额赔偿制度详细规定的有很多不合理之处,限额赔偿制度在我国邮政赔偿领域的基本地位都是毋庸置疑的,其无论是从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有存在的合理性。2.2限额赔偿制度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我国邮政法实行的法定限额赔偿的合理性可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邮政业务的非赢利性确定了邮政企业只能担当限额赔偿。为保证广阔居民能够充共享受邮政普遍服务,国家对邮政业务定了低廉的资费标准。假如让邮政企业对邮政用户的全部损失负责,必将加大邮政企业的负担并影响到邮政普遍服务的开展。其次,从合理分担风险的角度考虑,邮政资费无法弥补

6、业务成本的状况下,邮政企业只能担当限额赔偿。在低廉的资费标准下,假如要求邮政企业对邮政用户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必将导致邮政企业和邮政用户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在邮政资费无法弥补业务成本的状况下,为了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平衡,邮政企业对邮政用户的损失只能限额赔偿。第三,从可预见性规则的角度看,邮政企业担当限额赔偿也有合理性。根据法律的规定,邮政企业不得检查和扣留用户交寄的邮件,因此,对于邮件损失可能给用户所造成的其他损失,邮政企业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赔偿的。第四,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设立的目的来看,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在于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

7、间的利益安排关系,在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场合,一般都对赔偿范围作出肯定的限制。第五,邮政企业实行限额赔偿也是一项普遍的国际惯例。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对于邮件的损失赔偿都采纳特殊的限制赔偿方法。2.3我国限额赔偿制度的缺陷除外规则的不完善限额赔偿的除外规则是指邮政企业假如存在有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无权援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担当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目前,我国在限额赔偿制度的设置的缺陷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我国的限额赔偿制度中的除外规则缺乏详细化。笔者认为,在限额赔偿制度中规定除外规则对于弥补限额赔偿制度自身的缺陷具有不行忽视的作用。由于邮政服务的特别性,我国规定对

8、于邮件损失只赔偿干脆损失而对间接损失或期盼利益则不予赔偿,这有利于保证邮政企业供应普遍服务,却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用户的利益,可以说,限额赔偿制度的设立是公民为享受稳定的普遍服务所作出的妥协。但是,由于限制赔偿制度的特别性,我们必需对其作出限制,以免背离制度设立的初衷,造成公民利益的过度损害。除外规则恰好适应这一要求。其规定在邮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的状况下造成邮件损失时不适用限额赔偿。这在肯定程度上弥补了限额赔偿的缺陷,对于公民的利益赐予了最低限度的保障,也并未影响邮政企业供应普遍邮政服务。但我国11016年邮政法并未规定除外规则,而是对于全部的邮件损失不分缘由均适用限额赔偿,这对于邮政用户极为不利。2022年邮政法规定了除外规则,这从肯定程度上来说是一种进步。但我们看到,尽管除外规则已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只是一个制度性规定,并未详细化,最主要的一点是其并未明确除外规则状况下的赔偿问题。这简单使法院在解决邮政赔偿纠纷时适用法律出现困惑。因此,除外规则的不完善是我国邮政法的一个漏洞,其在我国的明确与详细化燃眉之急。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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