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医疗事故分级问题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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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医疗事故分级问题的研究 一、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扰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平安正遭遇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如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限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定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详细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严峻不负责任,是指

2、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平安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状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肯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开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需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因严峻不负责

3、任行为导致病人严峻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需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峻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根据1101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峻残疾或者严峻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实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肯定医学学问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干脆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

4、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急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一直非常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肯定医疗学问和技能,才能避开行医的特别危急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峻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别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急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假如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

5、公允、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担当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平安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实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医疗事故罪辨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详细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缘由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

6、疗事故罪简单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分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峻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别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峻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假如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峻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

7、,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像,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峻后果,而且对严峻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分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峻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峻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三、医疗事故的分类 鉴定标准依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丢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别医疗依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人状态;极重

8、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复原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丢失,不能复原,靠呼吸机维持;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复原。 2.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峻功能障碍。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丢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别医疗依靠,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明无光感;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丢失;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四肢肌力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复原;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丢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峻缺

9、损、严峻畸形情形之一,有严峻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别医疗依靠,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度智能障碍;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明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P101波潜时延长160ms,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双侧卵巢缺失;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四肢瘫,肌力级或截瘫、偏瘫,肌力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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