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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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摘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尚未健全,社会阅历较浅,对于身边的不法侵害往往难以认识,即使有所认识,也因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而难以自我保护。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我国设立了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由于制度本身设计的缺陷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该制度沉睡了几十年,并且近几年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等事件时常发生,如何运用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再次得到关注。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分析,从理论上对制度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分析该制度在适用上所出现的问题。结合域外在制度设

2、计上现有的可行性措施,对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不足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监护权撤销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Revocation of the Guardianship of the MinorsAbstract: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development of minors is not yet sound, social experience is relatively shallow, for the side of the illegal infringement is often di

3、fficult to recognize, even if there is awareness, but also because of their own weak position and difficult to protect themselves. Therefore,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minors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China has set up the minors parental custody revocation system. Due to the d

4、efect of system design and 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ideas, infringes upon the system into a deep sleep for decades, led to the parents in recent years,such as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 or refuse to fulfill their duties of guardianship events often occurs, how to use the p

5、arents custody revocation system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once again become a hot topic of society.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minors parents custody system analysis, let us to system have a mor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and combined with our country present legis

6、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analysis on the apply of this system, and then puts forward outside has the existing of the measures in the system design, combining our parents custody of minors to cancel the system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Minors,Parental Guardianship,Guardianship Revoc

7、ation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11.1.1研究的背景11.1.2研究的意义11.2文献综述21.2.1国内研究21.2.2国外研究3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31.3.1研究方法31.3.2研究内容4第2章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相关理论概述52.1监护制度及相关概念界定52.1.1监护的含义52.1.2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含义52.2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应遵循的原则62.2.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62.2.2比例原则7第3章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实践分析83.1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83.1.1民法通则83.1.2未成年人保护法83.

8、1.3反家庭暴力法93.1.4民法总则93.1.5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103.2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践分析103.2.1强制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113.2.2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不全面113.2.3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效力范围不明确123.2.4判后安置制度不完善13第4章 域外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154.1法国的亲权撤销制度154.1.1撤销亲权的申请主体154.1.2撤销亲权的效力范围154.1.3撤销亲权的安置措施164.2美国的终止父母权利制度164.2.1终止父母权利前的干预措施164.2.2终止父母权利的安置措施17第5章 我国未成

9、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完善建议185.1细化强制报告制度185.2扩大申请主体范围185.3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效力范围195.4构建完善的判后安置制度195.4.1建立未成年人安置专门机构195.4.2建立监护监督机构20结语21参考文献:22致谢23第1章 绪 论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1.1.1研究的背景“玉无翼而飞,珠无胫而行”,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迅猛发展,大到全球性事件,小到家庭纠纷都能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人们对社会事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从实践案例中不难发现近年来父母虐待、性侵、出卖未成年子女,教唆、胁迫未成年子女犯罪等严重侵害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恶

10、性事件频频发生。例如2017年发生的“河北廊坊父亲当街虐童事件”、2018年发生的“宝安父母虐童事件”、2019年发生的“母亲教唆男童偷快递事件”等。因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也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中的”未成年人”,”儿童”均指18周岁以下且未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透过这些令人扼腕长叹的事件本身,背后反映出来的是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设计的缺陷。在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体系,仅仅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稍有提及,常常因其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和指导而束之高阁,也被戏称为“沉睡的条款”。直到2015年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11、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才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更为详细的操作内容,这是激起“沉睡的条款”的开始。1.1.2研究的意义“沉睡的条款”渐渐“苏醒”,社会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日益关注,近几年向法院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案件也渐渐增多。但对中国社会而言,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着平等的人格权与身份权”这一基本法理认知较为抽象,在以家庭为核心形成的关系型社会,更习惯于将孩子看做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并且由于惯性思维人们常常固守“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旧观念以及我国在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这一制度立法缺失和司法实践的缺陷,常常导致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

12、保护,更是对侵害者也就是父母的纵容。从2015年开始实施的意见,这让各个法院在审理关于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案件的时候有了明确统一的依据。但这对于近几年屡屡发生令人切齿的恶性事件来说远远不够,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国家之栋梁,而当前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的缺失和不足却间接的将祖国花朵摧残。为了更多人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父母的监护职责,研究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极其必要的。1.2文献综述1.2.1国内研究国内关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大多数文章或书籍主要研究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佟丽华在监护侵害处理意见:激活“沉睡的制

13、度”中提出了意见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妥善地应用到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意见与我们的目标之间还有很远的距离,需要我们持续不断地做出努力。佟丽华.监护侵害处理意见:激活”沉睡的制度”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5(5).76-81.佟丽华在未成年人法学一书中提及了撤销父母监护权问题及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司法救济研究。张加林在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中明确提出了我国应该借鉴域外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中成熟的安置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适合其成长的新环境。张加林.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J.学术论坛,2015(5).155-160.黎祖鸳的硕士毕业论文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中提出了

1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通过域外两大法系关于本制度的对比从而得到启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制度完善的建议。纪佩的硕士毕业论文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研究中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要区分撤销父母监护权和撤销其他监护人监护权。综上可以看出,相关立法的出台和众多学者的研究确实体现了本制度为构建一个完善体系的坚定步伐,但在撤销监护权的具体规定和案例分析的研究并不深入,对提出的完善建议仍局限于对域外制度进行模仿,缺乏基于国情的创新制度。1.2.2国外研究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父母的监护问题不仅是我国法学界专家学者研究探讨的热点,更是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了研究的重点。相比中国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

15、权撤销制度,在域外该制度显然起源较早并且在众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探讨下发展更为成熟,不管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取得良好的成效。罗结珍翻译的法国民法典,王葆莳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德国家庭法的实现,陈卫佐翻译的德国民法典,罗清的美国终止父母权利制度评述等等研究文献都可以看出外国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和处理亲子关系方面的理念和制度规定相比国内更为完善和成熟。纪佩.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8.例如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分为亲权、监护和法定管理。在法国民法典中强调亲权以子女的利益为最终目的的理念,亲权分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和人身方面的

16、亲权,因此法院判决时可分为剥夺全部亲权或部分亲权,一般情况下判决剥夺亲权不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并且该法典中对于剥夺亲权后如何安置未成年子女和恢复亲权问题做了详细规定。再比如以美国为代表的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并没有严格区分亲权和监护,采取的是“大监护”概念,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在美国称作终止父母权利,是最严厉的制度。因此在该制度前通常会经历法定干预措施,在被监护人受侵害后及时采取的措施和临时安置等程序也相对成熟。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查阅国内外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相关法条和现有的研究成果为本课题提供理论支撑。2.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与审判实践中关于

17、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研究进行分析、对比,看到本制度国内立法和审判实践的不足以及域外先进法律规制和司法审判中具有借鉴意义之处。3.案例分析法。透过社会热点,分析关于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典型案例,从中发现不足之处。1.3.2研究内容近年来,父母虐待、性侵、出卖未成年子女,教唆、胁迫未成年子女犯罪等严重侵害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审判也成了相关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本课题共分为五个部分:1.本章介绍选题的背景及探讨的意义,将国内外研究的现状简单列出,逐渐引入本文的主题。2.本章

18、主要对监护的概念、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概念以及对监护权撤销制度中所体现的法律原则进行分析。3.本章从法律依据及其实践两方面展开,一方面分析法条背后的法理知识,另一方面结合经典案例从四个方面分析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4.本章以法国、美国为代表,分析域外关于制度设计的现状。5.本章根据第三章提出本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2章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相关理论概述2.1监护制度及相关概念界定2.1.1监护的含义监护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它作为罗马法时期家父权的延伸,在某种程度上是罗马法传承的体现,其目的在于保护家族、监护人的利益,随着社会更替发展,监护制度由保护监护人的观念发展为保护被

19、监护人的观念。周枏.罗马法原论(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1-2.中国的监护制度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成年人的监护(包括成年精神病人、老年人、身体残疾者和智力障碍者)王睿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困境和突破Z(2013).两大类型,本文所研究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学术界对监护的概念莫衷一是,其中杨立新教授认为:“监护制度是指对于不在亲权照顾之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其人身、财产权益的照护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杨立新.民法总则制定与我国监护制度之完善J.法学家,2016(1).95.因此,不妨将未成年人的监护定义为基于血缘关系的父母与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自然人或

20、组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照护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2.1.2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含义由上文所述,本文所称监护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基于对监护的概念理解,本文所研究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中的“父母”,是指未成年人基于血缘关系的生父母、依据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之间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后的配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又称为父母监护权剥夺制度,强调父母作为监护人、未成年子女作为被监护人,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父母虐待、性侵、出卖未成年子女,教唆、胁迫未成年子女犯罪等严重侵害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时,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父

21、母监护权并由法院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制度。2.2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应遵循的原则“江苏南京饿死幼女事件”、“福建仙游林丽某虐童事件”、“江苏徐州邵某虐待性侵幼女事件”、“2017年上海一生父性侵10岁女童,生母熟视无睹的事件”动物尚有舐犊情深,但作为父母却如此泯灭人性。当父母子女的关系触碰了法律的底线,父母不再是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伞,“法不入家门”的桎梏被突破,这便不再是家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众在国家是否应当介入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上形成了共识,但对于介入程度的深浅却莫衷一是。刘征峰.以比例原则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建构J.法律科学,2019(3).117-130.撤

22、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作为公权力干预的强制手段,本意是为了减少事件本身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但一旦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手段力度过大,行为本身就是对父母子女关系的伤害。心理学界有一种说法,“亲子关系是每个人来到世间的第一个人际关系”,而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这一手段的过度介入却破坏了这无可替代的关系。如何在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时实现国家责任、家庭完整和儿童利益的平衡,刘佳炜.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应该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和比例原则,真正贯彻撤销是途径、保护是目的的理念。2.2.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加入国家最多的公约,可见世界各国对儿童权益的重视

23、和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当成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也在民法总则中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中都有对其理念的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应当包含三个方面,即儿童身份利益、儿童财产利益和儿童诉讼程序利益的最大化。彭志新.家事审判中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18-06-20.因此,无论是作出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本身,还是判后安置问题,都应尊重儿童真实意愿,将儿童利益放在首位,让儿童不再成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家庭的附属品,而是一个独立的受法律特殊保护的主体。232.2.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虽然未明文规定在民法中,但其包含的适当性、必要性和

24、均衡性三项标准所体现的核心理念和精神常常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例如在相邻关系、侵权责任法中的正当防卫等民法领域。比例原则指的是在穷尽一切干预救济手段后,仍然无法控制监护权失控的状态和无法避免父母监护权给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仍达不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时,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强制手段才适时、适当的介入,达到手段与效果之间的平衡。这一制度是公权力干预最为严厉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是加重了国家的负担,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不利于儿童成长。如果父母的行为并没有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或者侵害的是其财产权益,那么可以选择给国家、家庭、儿童带来最小损害的救济措施,比如批评教育、赔偿损失、亲职教育等非分离的

25、途径。此类措施相较过于刚性的判决,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同时国家财政的负担也会相对降低。王春丽,梁勇.检察视域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实践与思考J.上海法学研究,2018(2).因此,在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中遵循比例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第3章 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实践分析3.1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撤销散见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民法总则、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这几十年间,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都是对父母监护制度内容的高度重视和完善。尽管如此,在我国该制度还是未能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在

26、相关立法规定中大多是原则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难、运用难。3.1.1民法通则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仅在第十八条提及了监护权撤销问题,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作为早期确立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法律,该条款显然是不成熟的,也只能对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起基本的原则性的指引作用。马莉.未成年人监

27、护人资格撤销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6.3.1.2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对比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有亮点的,比如在撤销父母监护权时增加了前置条件-“经教育不改的”,当出现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时不是马上撤销父母监护权,而是给了父母改正的机会,这也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核心理念的体现;再者,该条款还增加了“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的规定,表明了监护与抚养是相互独立的,监护资格的撤销不代表抚养义务的免除,黎祖鸳.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这也避免了有些父母为了不尽抚养义务而故意“

28、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发生。虽然本法在撤销父母监护权的立法上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还是存在不足,如:未明确何种行为僭越了监护权限,未明确经教育不改的次数,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主体存在模糊性3.1.3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若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相较之前的相关立法,该条款有了质的飞跃,它明确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申请主体,但本法还是未能解决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明细,并且在各部门责任推诿现象上仍是欠缺考虑的。黄园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后续

29、保障制度研究D.西南民族大学,2018.3.1.4民法总则民法典的出台指日可待,从公布的草案来看,监护制度并未做出大改动。总则吸收了通则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从通则的4条增加到总则的14条,并在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做了细化,监护制度又向前跨了一大步。在“监护”这一节中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前文已阐述在此不作赘述。第二十八条在监护权的申请及担任中取消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这一主体,废除了这一不合时宜的主体更体现了民法总则的前瞻性和进步性。第三十六条是撤销监护人监护权的法定情形,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

30、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对比民法通则、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的粗糙笼统,民法总则把撤销理由规定为积极滥作为、消极不作为和兜底行为三类,界定较为合理,汪毅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兼评民法总则撤销监护人条款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8.意见详细列举但难免错漏。另外本法在撤销监护权的部分规定上亟待细化,例如:撤销的效力范围不明确、判后安置措施

31、不够完善等。3.1.5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实施,激起了沉寂已久的“僵尸制度”。意见第六条指明了学校、医院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发现报告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增设了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申请主体。第三十五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

32、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详细列举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第四十条规定了撤销父母监护权后符合特定情形是可恢复的,但是出现监护人性侵、出卖

33、未成年人;虐待、遗弃未成年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种情形时,被撤销的监护权是不可逆的从意见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在设置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时是小心谨慎的,不管是从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现到举报,再到相关主体的起诉,撤销监护权案件的审判以及判后临时安置、杨甜甜.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重新寻找监护人,还是民政部门的兜底作用,无不贯穿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基于法律的滞后性,在各部门职责分工、举报机制、撤销的效力范围等方面还是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3.2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践分析

34、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的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事由包括但不仅限于虐待未成年人。通过查找相关新闻报道和网站的数据整合,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2019年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多达1659件,其中施暴者为父母的竟多达327件。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未成年人”为关键词、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为案由、以“2013年-2019年”为时间范围进行检索,检索出案件仅106件。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仅报道出来的父母虐待儿童的案件就达327件,但申请撤销未成年父母监护权的案件却不足其三分之一。由于这类案件的隐蔽性、长期性,父母监护侵害未成年子女需要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绝不止这一千多件,这背后的数字更是不敢想象,而真正

35、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只是沧海一粟,可见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3.2.1强制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我国在意见、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学校、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其他个人或组织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看似规定了很多主体有报告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又有多少主动报告的主体?大家似乎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不关我的事”的态度或者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最终导致的是受侵害的被监护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对侵害者的行为的纵容,甚至监护人不知道这样做已经触犯法律底线。例

36、如乌鲁木齐父母虐童案件中,自2013年-2018年间,被侵害人乔某被其母亲柴红娟、父亲乔华伟以学习不好、离家出走为由,频繁使用擀面仗、烟头、树条、手钳、空心晾衣架、扫帚、木质凳子、塑料软管、缝衣针、臂力器等工具对其实施殴打,致使乔某全身伤痕累累,惨不忍睹。被侵害人乔某长达6年的黑暗生活,周围的邻居并不是不知道,只是觉得那是别人的家事,别人在教育孩子,不要插手别人的事,所以也未去公安机关报案。期间乔某在被父母用烟头烫手臂、皮鞭抽身体后离家出走到当地儿童医院,但在几日后儿童医院保卫科联系乔某父母将其带回家,回家后又是一顿暴打。虽然在立法上规定了多个主体在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有报告的义务,但并未规定

37、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不具有威慑力和约束力,强制报告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也就显得苍白无力。3.2.2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不全面现行立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主体,从祖父母、兄姐等关系密切的人,到居委、妇联等社会组织或团体,到最后由民政部门承担兜底责任。这些主体涉及各个层级,看似完善,实则可行性低,黎祖鸳.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现行立法至少忽略了在撤销监护权案件中有着重要作用的未成年人和检察院。1.未成年人。我国自1992年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便应该秉承关于未成年人的一切都应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精神。而未成年人作为

38、这一制度的最直接利益相关者,却被毫不犹豫的排除在外,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社会经济发展上看都是不合理的。在法理上,将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诉讼主体地位与诉讼主体资格混为一谈。黎祖鸳.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地位上是受到限制的,一般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而诉讼主体资格是前置性条件,法律若先赋予未成年人在撤销监护权中有这个资格,才谈得上诉讼主体地位,即使未成年人没有诉讼主体地位也不妨碍其将遭受父母侵害的事实告知司法机关,以此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范围重

39、新划分,从10岁调整为8岁,充分反映了21世纪的未成年人具备更早认知的能力。汪毅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兼评民法总则撤销监护人条款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8. 2.检察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福建仙游林丽某虐童事件”,“江苏徐州邵某虐待性侵幼女事件”大多数虐童事件的父母被撤销监护权,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案件是检察院最先向居委会或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让各组织机构重视起来。由于检察院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通过向有资格的主体提出检察建议

40、,再由该主体决定是否接受建议,这无疑使诉讼程序复杂化,浪费司法资源,刘佳炜.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更多侵害,不能及时将其救助保护起来。3.2.3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效力范围不明确我国在立法上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查阅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可以推定我国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是全部撤销,即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的撤销。这一制度作为最严厉的公权力的表现手段应该谨慎而为之,避免轻易过度介入亲子关系而让制度设计的目的落空,弄巧成拙。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意见或民法总则规定的撤销监护权情形,法官只能做出非此即彼的判决,即只能在撤销或不撤销中选

41、择。徐佳睿.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实证分析D.南昌大学,2019.但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若出现了父母的不当行为介于轻微和严重之间,例如云南朱某某多次私自挪用13岁女儿的压岁钱、奖学金用来投资,结果亏空。腾讯新闻.父母挪用孩子压岁钱,该不该?Z(2018). 这样类似朱某某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行为数不胜数,在社会公众认知中这是件很正常的事,但若是有人申请撤销该父母的监护权,法官只能依据自由裁量权选择撤销或不撤销,若是撤销,虽然该父母的不当行为侵害了女儿的财产权益,但其程度并没有达到严重性或紧迫性,不当的撤销父母监护权只会适得其反,并不利于儿童成长;若是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撤销监护权,那岂

42、不是对父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视而不见?久而久之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怕是又要“沉睡”几十年。因此,若我国采用全部撤销制兼部分撤销制,即撤销监护权的财产监护权或人身监护权亦或是全部撤销,对于类似的案件的处理是有积极意义的。3.2.4判后安置制度不完善随着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视,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随之棘手的问题也来了:撤销监护权容易,但判后安置这道程序却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民政部门承担兜底监护责任缺乏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立法规定民政部门作为承担监护责任的兜底部门

43、,希望能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但司法实践似乎不尽人意,例如“云南曲靖继父虐童案”中,继父陶某某自2015年开始对年仅4岁的继子赵某某进行虐待,包括撕裂嘴角,用钳子拔下赵某某两颗门牙,从楼梯将其推下等残忍的行为,其母亲赵某不仅未制止,甚至往伤口上撒盐,用热毛巾裹住伤口。直到2017年,区妇联接到群众反映后才向法院申请撤销赵某某父母的监护权。最后法院判决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机构作为赵某某的监护人。在新闻后续报道中得知,赵某某只能先暂住在福利机构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上班时才能出来玩,没有人上班时只能在房间里。中国青年网:云南曲靖 6 岁童监护权判给福利院:继父虐打 生母往伤口撒盐, .0

44、2 . 21.在本案中,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一方面是保护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民政部门并不是专门的儿童保护救助机构,并不能代替家庭给未成年人带来温暖,更不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其健康成长的万全之策。所以,民政部门作为承担监护责任的兜底部门在实践中收效甚微。第4章 域外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4.1法国的亲权撤销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是区分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的。亲权制度是专属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延伸,当亲权灭失监护权才启动,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存在的契约关系。其剥夺亲权制度类似于我国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4.1.1撤销亲权的申

45、请主体在法国,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其他监护人和检察院都可作为撤销亲权的申请主体。该规定涉及的主体范围虽不广泛,但却是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佳人选。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国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本人作为被侵害事件的主体,是最具利害关系的,不仅可以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让父母在监护过程中有所顾忌。4.1.2撤销亲权的效力范围法国民法典规定撤销亲权分为完全撤销亲权和部分撤销亲权。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3-135.第378条、378-1条对完全撤销亲权的情形作了规定,第379条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完全撤销亲权对所有与亲

46、权相关联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均产生效力,其效力扩大至判决作出时已出生的所有未成年子女。第379-1条规定“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部分撤销亲权,并且判决的效力范围可以只对已出生未成年子女中的部分子女有法律效力。法国对撤销亲权的效力范围进行细化,避免了“一刀切”的情形,可以让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各案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判,尽量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伤害程度降至最低。4.1.3撤销亲权的安置措施法国在撤销亲权后对未成年人的安置制度是很健全的。法国民法典第380条规定亲权灭失时,可以由法院指定的第三人临时照管并由第三人请求安排监护,或者将儿童交给专门的机构-

47、省儿童社会援助部门。关于亲权的恢复制度,法条中明确规定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恢复权利至少要经过一年;若申请被驳回,只能再经过一年才能提出;若在提交申请前子女已受安置准备由他人收养,则任何请求均不予受理。若是法院同意了恢复亲权权利行使的申请,则检察机关要采取教育性救助措施。法国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机构,其足够的专业性和充足的资金支持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上取得良好成效,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在恢复亲权制度的设计上以一年为期限可多次提出,给了未成年人父母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尽可能保护家庭完整性和儿童利益的体现;还规定了提交申请前子女已受安置准备由他人收养,则不予受理,这也有利于新的收养关系的稳定性。最后以检察机关采取的教育性救助措施为重新恢复的亲权进行监护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不再遭受二次侵害。4.2美国的终止父母权利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没有严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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