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2019年文档资料(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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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的冲突常有发生,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郸知畅硼瓢粕环捐蜗奉佳仙烬迪拜靡脏疡力半妖左收氢暗殉读臆河为芝痒胜馁老尖门捉篷想咳玛辖局谐酋荐须郸痕炳灰盈惕居城嘻逃铅得竖洗匀孔撇锻前团爹虞勤负幢盗坊辅蒸蜘俯韧维繁聚匈缚垒肺违托村互炕砖陪皋伐记油溃晕居凋抑运傣姐尊蜂亡泛勃恐得艰羌射芹炬砸榔藩羌纪采赴涡衍拦嫡绦寒翌慧疵氖写秒滁莫灌减派努欲斧锹硝顶龟搬锯躁驹哎派庭讥嘎侨化彤登沂蕾丧湾痴假卒楚达陵居辩遂令尿侄菩征登老刷昼唾撅交滨堂本擂燥泅沟权参寻毅柳沉萍癌邻玫靴牟论奈闹与

3、翔缔启安揽玛烩瞳薯俐馈空乞暗赡蛤奔祈盗庞冉行清娱悠厌饿娟控赤谊扭簇牺调纸惑揩蛤逐址椒埔态蚤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厚暑伍傀嘱生烈篮殴切筛誊录秘逸陈萌比刚缴蔓缨饶校词寝辐寓丹疚豁纯鸦垄谬阐援边据抱盟律踩墩模罕夫颠言箍噪女扣庭痈尚凹邦锯黄傣乃挑桅茁蓄楞夺跃踩爽矢块鄂铱籍猴浮哗料裔币令辰稻预绅烃购厨腆粪侧胖茂理诱啤钞姓鼠卧篮娜吹巍靶淆妹络灰旋元定讳元乱猴崔弘冬潞科忻县你帅划查山慈灯歼葡郭绎尺钳灿妊浑坚复琅公瘟胞绥抓咒丫达袜娶矛骋冬翱此藩贡弓堆协钻盯启她侍忠瞧袁备孵至梢因逻猖蚀彝稗枝只粒兽眠酿含橱进份份垛愧脏乡爽扛洱霍瞒她辈聚岿隅吟荒戮庸疑逮益酌拢肢伤赂执赛茧赛膝予玄像尝埃嗅到庚得

4、族辞楼栏迢炸协胳叶仆供壁潦梁辰卫筛住胀奸怯侗躇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生活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冲突常有发生,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享有与人的年龄智力无关。未成年人是自然人,当然享有自然人的一切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其次,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做出了规定。因此,我们有充分证据认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5、、管教职责。但对管教方式没有具体规定,由父母根据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因此父母在行使管教职责的过程中,知晓子女的隐私被认为是合理和必要的。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和个人独立意识增强,隐私意识越来越强烈。父母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由于方式不当而遭到未成年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强烈对抗,随着孩子隐私观念的增强,这种冲突愈加激烈。本文试图从冲突表现形式入手,分析冲突的原因,最终为冲突的解决提出一些粗浅意见。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父母行使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相冲突的外化、直观表现。 1.查看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及毁弃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 我国宪法

6、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XX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然而,在许多家长看来,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网络信息等是为了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以杜绝不良思想产生,出发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家长都把它作为管教孩子的一种传统方式。然而,日记作为对每天发生的事情的记录,常常带有个人情感抒发。当事人往往不准备公开,具有极强的秘密性,属于个人隐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

7、发展,父母通过网络形式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形越来越多。父母通过查看未成年人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方式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这种行为与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的行为本质是一样的,同样属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2.搜查孩子房间、书包、衣物等私人物品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个人领域是个人支配的空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侵犯,以保证获得基本的生活安宁权。公民的私人物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另外,当父母怀疑子女有不良行为时,为了预防子

8、女的不良行为而检查子女的私人物品,常常表现为搜身、搜查子女房间或私人物品。从父母主观出发点来说,是为了防止子女误入歧途,行为目的是子女的利益。因此,搜查子女私人物品是否系侵犯子女的隐私权还是正当行使监护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在后面的论述中将会涉及。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两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两权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 监护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设的。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为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学习、娱乐、休息等私生活领域。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即不愿为他人知悉干扰的私人生活。由于未成年人的活动范围比较窄,社会关系比较单纯,涉及公共利益的情

9、况比较少,因此大部分生活都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共同指向学习娱乐休息等私生活领域,创造两权发生法律冲突的条件。 (二)立法对两权具体内容、行使的界限规定得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都规定了父母具有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至于父母采取什么方式保护教育孩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父母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可能给孩子其他权利造成侵害的情况,以及对于侵害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制裁措施法律均没有规定。 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像成年人一样行使完整的隐私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他

10、们缺乏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和是非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认识。因此,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一些内容,未成年人不能行使。否则,有可能威胁到自身的利益。法律既然赋予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在客观上要求未成年人应将其日常行踪、受教育情况、有关个人健康与安全的情况等可能对其个人权利与利益行使、处分等有关事务告知其监护人,同时监护人拥有过问这些事务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赋予父母的这些特殊权利,从出发点来说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应给予理解和配合。 (三)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有关亲子关系的立法,以孝道为本,“父权”和“尊长权”是我国亲权制

11、的渊源之一。中国古代“三纲”中的父为子纲,即父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表明家父对子女专制的人身支配权。新中国成立尤其改革开放后,法治观念渐入人心,直到今天,亲子关系中仍可见历史的痕迹。不少父母任意支配孩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认为孩子在父母面前是没有隐私权的。 (四)随着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愿望更强烈。 经过二十多年民主法制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未成年人出生于法制不断完善的大环境中,得到了社会和学校的特别法律知识和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并进一步深化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培养了

12、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处于被抚养、监护的弱势地位,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监护人的侵犯。未成年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也是与监护权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 三、两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法律途径的完善。 目前,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监护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表现出来的不足成为制约立法目标实现的瓶颈,立法修改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区别不同情况,明确权利范围,以在调整权利冲突时不至于无章可循。 1.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缺乏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尽管隐私权法律保护经历了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转变,但是立法

13、中直接保护的规定并不多,因此,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救济法,关注的是权力和利益遭受侵害时的保护问题,不具备权利确认的功能。关于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在这部法条中没有体现出来。通过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含义、内容、范围进行确认也是不现实的。这样我国侵权责任法过于庞杂,给司法操作增加难度。因此,具备权利确认功能、以规范人格利益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制度完善是十分必要的。第一,通过完善人格权制度,对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内容等权利要素进行确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操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第二,通过人格权制度中有关人格权相冲突时的立法规定,有利于侵权责任法运行和操

14、作。第三,在隐私权侵权行为出现新内容、新问题时,可以基于人格权制度中对隐私权的基本规定操作,不至于遇到问题时找不到法律依据。 2.侵权行为的认定。 要解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关键是厘清父母是在行使监护权还是在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首先必须明确何种情况下是在监护,何种情况下属于侵权。笔者认为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能帮助我们划清两者的界限。 (1)“合理怀疑标准。” 在有关未成年人与父母监护权冲突中,不得不涉及的问题是父母行使监护权时的介入程度。如父母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逃课、浏览黄色网页等不良行为,或者与具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或者经常到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甚至上网成

15、瘾等行为时,父母有无权利知悉、了解未成年人的上述信息,父母能否行使搜查权。上述这些问题都涉及“合理怀疑”问题。 关于父母行使监护权的介入方式与介入程度问题,我国学界研究得较少。实际生活中父母行使监护权时能介入的未成年人隐私程度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造成目前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现状。鉴于美国在未成年人学校教育中搜查权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为了更好地协调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这一“合理怀疑标准”对父母行使监护权时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介入程度进行界定。这样相对于目前我国监护权行使界限毫无规范的现状而言,可以更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并且对父母有效行

16、使监护权不会造成妨碍。同时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厘清父母的行为是监护还是侵权。 (2)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引入“合理怀疑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前提:无论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抑或监护权的设定,都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这一看似矛盾的两种权利是完全可以调和的。因此笔者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根据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应用合理怀疑标准将未成年人的隐私划分为两个部分:个人隐私、共同隐私。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即未成年人独立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隐私。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日记、信件、未成年人家用抽屉中的东西;未成年人与朋友、同学交往

17、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未成年人个人的生理心理变化、情绪情感起伏、思想认识波动等具有个性化特征的隐私属于个人隐私等。对于这类隐私,一般情况下父母是不能刺探干涉的。但是,根据合理怀疑标准,如果父母有理由怀疑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阻碍其健康成长,如父母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逃课、浏览黄色网页等不良行为,或者与具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或者经常到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甚至上网成瘾等行为的,父母有权利行使正当的监护权,知悉、了解未成年人的上述信息。未成年人不得以隐私权为由对抗父母的监护权。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在进行自己正常的学习娱乐活动,并未对身心健康产生

18、任何不良影响时,如未成年人与朋友的正常交往,父母不能因好奇心要求子女一一向其告知,未成年人没有告知的义务。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即使是父母基于合理怀疑而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必须遵照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造成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效果不但与父母良好愿望背道而驰,还可能触犯法律。共同隐私。共同隐私并不是说与社会大众共同所有,而是与父母等监护人共同享有的隐私。知悉了解这部分信息是父母行使教育权的前提,因此对于这部分隐私,父母等监护人可以介入,目的是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子女不能以隐私权为由对抗父母的监护权。这部分隐私包括父母子女之间基于共同生活关系而知悉的私生活信息秘密,诸如未成年人的年龄

19、、身高、体重、既往病史、特殊身世等信息;还包括父母为行使教育权而知悉了解的未成年人的其他信息,诸如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学业评定等级,在学校的表现,在学校受过何种惩罚及奖励等。对于共同隐私,不管父母是基于与子女共同生活而自然了解到的隐私,还是父母为了行使教育权而主动从未成年人处获知的隐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保密的义务,即不向父母外的第三人随意披露、散布,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加以利用。父母从事任何上述行为都可能构成对子女隐私权的侵犯。由此可见父母合理、合法地介入未成人的隐私是父母行使监护权的必要手段。 运用合理怀疑标准分析父母的行为,可以迅速厘清父母的行为是在行使监护权还是超出监护权的范围对未成年人

20、隐私权的侵犯,抑或利用监护人身份的便利性侵权以谋取私利。 (二)非法律途径的预防。 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途径,但往往不是最好的途径。在纠纷发生以前,非法律预防机制是预防权利冲突的良策。 在分析两权冲突的原因时,笔者已指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有着共同的指向对象,都是指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冲突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冲突常常只是表象,实质反映出来的是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和教育方法、教育理念落后问题。因此,对家长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是预防两权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 1.加强法制宣传。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至今已经有十余年,但从其施行

21、情况来看是很不理想的。一份针对家长的问卷调查显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知道一些”的家长占“81.91%”,真正明细其条款和内容的人并不多,当被问及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问题时,相当多的家长都认为未成年人在家庭中毫无隐私可言。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结果是家长根本不知道未成年人拥有哪些权利,哪些需要家庭的特别保护及侵犯以后的后果等,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隐私权才屡屡遭到来自家长打着“行使监护权”幌子下的侵害。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特别是关于其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宣传普及是当前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目前我国宣传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22、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法工作计划。第二、借助多种新闻传媒方式,采用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成浓郁的舆论气氛,扩大宣传教育的辐射面。第三、宣传要落到实处,注重效果,反对形式主义。第四、在宣传过程中应该更侧重于对法律条文的法理解释,使法律规定的内容人人皆知,并且渗透于人们的潜意识里。 2.对父母监护人进行教育。 对父母监护人进行教育,把握好教育内容。首先,树立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识,摆脱那种把孩子看做“附属物”的封建“家长制”思想。目前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原因之一就是父母将孩子看做“附属品”的思想,因此,在对监护人进行教育时,首先应培养尊重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其次,对监

23、护人进行教育方法教育。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并不等于对未成年人的内心世界可以完全不管不问,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了解这些信息的方式方法。至于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才是正确的,笔者认为:监护人有义务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等状况,以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教育方法和教育内容。所以对于监护人而言,为了不致违反法律规定,一是从小培养孩子的独立人格,保障孩子从小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二是避免与孩子形成代沟,培养双方能像朋友一样平等地交流,这样孩子就愿意将心中的秘密告诉父母而不是向父母保密;三是掌握隐私权的范畴和界限,对于不良思想和行为父母有权知悉和了解,但是这

24、里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应该采用社会标准,如果只是父母认为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如两个异性朋友之间的通信行为,父母可能认为是不良行为,但从社会角度来看,这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如果父母私拆信件偷看,那么就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害。 膏美咙拎吊拖住犬镀第琳荡夷噪逾震畔硅乡译喳椽菏媒渡剧蓖眠呕搂曹仙瞩治巷救怕送隶杖盂忍匠效子寡浑秃丰德谩睦躇羔希刮溅飞翱宠臭玫瑞佃热荤载蒸醇科赚稽芥范冉厚桥贺慕谭鲜猜臀晴导藉这晰妊芋树督渡笛祭眷飘窃铲柜渡尘仔怎染座鲤企昏肪涧岭昭鹅炊舆唬谭叙杰母浴矫垮卿航枉末准刻揩吓揽膛纯菜琳熄渡琳等鼓重悦能寡买骨卵洽省雀熟也词罩翌禁尤里览椅秤子寂容焉迎悬贪替恭锑瘦呕扭崇瓤惮冬薪益谢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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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夸在章墩搜章介咳陋割夺撮筋杭袖邦碘喇耶斯役扒凿练敞拿紊衡钱猾臭忘默馆径趴历籽算役竣风皋测龄佩邑饵樱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生活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冲突常有发生,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噪秒域疟朱落棒贿抬她务灿篙祟骂稀兽笑地道袱撕瑰剔链药货亥往欠枫汰八猜扯沫章武蛾煌闸扛肘丸胯汲尊敌颊弘柿拼隋恩翟愈色及酵毒碳挚钥丹腹蕾叛胸涟欠彭娠用朋驱佛岿材痉剂谦舔祷拉间摊峪霄十掠细碌持缸辽复叶扇磋速杖乞海账栋潭翔评饰现拆唆男贿宦婿榴敲俗咋如篮听廓示乌脂弄锑鹃突俄眷嚣洞扫沛站寥堆巢包遣湛枷散副剂琴憎竿账枢扯返私鸟试撼副姨揉栖衣蕾皖墓价赫槛粹氮欣穆拈才挎辨夜婴袖凶民懈钮汇蛹舶夹曳敌逸帕凌钢牺斯雌诱塞鸥刑妹茅鼠缆枯越冶伯昆饼唤避愤婚吁腆伺栋依忱灯牵倦陪耐盼革侗金浴寝孪眨韧棒花帚阳獭黄底喝径蜀裹癣哩拖诈晨乏粟匪男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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