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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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之借款合同叁叁壹壹贰贰目录借款关系之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肆肆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之适用伍伍借款利息壹壹借款关系之认定借款关系之认定 (一)有直接书面证据时对借贷关系之认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解释2)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2、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民间借贷解释15-1)原告举示被告书写的借条,借款15万元被告抗辩系非法之债,提供证据:第一,原被告之间通话记录;第二,欧洲足球联赛时间表(与通话记录的时间吻合),动摇法官心证。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民间借贷解释16-2)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

3、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670、民间借贷解释27)案例:案例:(2018)(2018)渝民申渝民申21432143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2014年1月28日,刘某向罗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罗某人民币现金贰仟万元(¥20000000.00元正),利息按月息百分之壹计算,借款时间壹年,按季度计付结息。”刘某签字捺印。罗某称当日已将2000万现金交付给刘某,交付地点罗某丈夫的办公室,并拍摄了现场照片(照片显示桌上有现金100多万,旁边两个麻袋,无法看清里面的钱),当时有两个证人(两证人均出庭作证,证明现场有8-10个麻袋,看到里面都装的钱,个别麻袋放在桌底)。刘某称该

4、笔借款并未实际交付,交付现场的现金只有100余万元且在拍完照片后罗某就将现金收回。裁裁判判意意见见:罗某主张已实际交付借款,故罗某理应对本案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院认为,第一,2000万现金大约有400-500斤重,从照片来看,桌面上呈现的“现金”大约有100多万,剩余2个麻袋是否装有“现金”无从得知;照片系一个角度拍摄,并不能直观展示2000万现金的存在,且超大额现金交付不符合民众的普遍交易习惯。第二,罗某及见证人对麻袋个数陈述均不一致,但从三人陈述可知,装钱的口袋最多10个,罗某在二审询问中认可是超市装大米的50斤袋子,经过现场用该口袋演示,刘某能装下150万现金且能封口,罗某能装下16

5、0万现金但不能封口,kej可见按十个口袋且每个口袋最大装下160万现金计算,一共也只有1600万现金,与2000万现金不符。第三,刘某、罗某之间多次发生大额民间借贷也系采用银行转账交付,且罗某银行卡内也长期存有大量现金,并非其所述从1984年起即采用现金存款不使用银行存款方式,从全案来看也不符合罗某的个人交易习惯;此外,罗某称家中存放现金以10万元为一扎打包,但照片中显示均为新币其如何以旧换新等行为亦未做出合理解释。故罗某举示的借条原件、照片、部分现金来源证明及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不能证明其已完成现金2000万元的交付义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6、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民间借贷解释16-1)原告举示借条,被告承认;被告举示双方签署的对账单和向案外人付款的事实,证明以替原告向案外人清偿债务的方式还请了借款。(二)无直接书面证据时对借款关系之认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间借贷解释17)原告举示转账凭证被告举证合作关系(两家企业非法放贷、彼此拆借,结算,该转账凭证是还款,结算后原告仍欠付被告债务),动摇了法官心证原告继续举证(证明其他债务全部清

7、算,该转账只能是借款)/无法举证,真伪不明,原告败诉。(三)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

8、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民间借贷解释19)案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2014年第年第1212期期基基本本案案情情:赵某(原告)、项某系朋友,被告项某、何某系夫妻。项某向赵某出具借条,载明:“项某向赵某借20万,于2009年7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赵某曾两次出具催款通知单,项某在两份通知单上均加注:“恳求延长两年,利息照旧”。案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2014

9、年第年第1212期期2009年6月18日,项某与何某签署协议书,约定“其他债务事宜,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未涉及案涉借款。何某两次起诉离婚未果,项某在诉讼过程均未提及案涉借款,何某再次起诉离婚(正在审理)。何某明确否认涉案借款的真实性。就借款交付,赵某主张20万系以现金一次性交付给项某;项某认可,并称其收到借款后仍以现金存放,并以其中10万元提前归还房屋贷款。经调查,当天有10万元存款从项某账户支取,与其归还的贷款具有对应性。裁裁判判意意见见:项某账户存有十余万元存款,其购房贷款享有七折利率优惠,再以5的年利率借款以冲抵银行贷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赵某拒绝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而

10、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民刑交叉1.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予受理/中止、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解释5-1)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11、。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民纪要129)2.分别审理(1)相关情形第一,虽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解释6)案例:案例:(2013)(2013)苏民终字第苏民终字第01980198号号基基本本

12、案案情情:林某借款给王某,甲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王某未还款。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本案借款未列入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林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返还借款本息、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第二,单个合同犯罪与民事合同纠纷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九民纪要128(2)第三,担保纠纷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九民纪要128(1)借款人涉

13、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间借贷解释第8条)(2)是否中止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民间借贷解释7)1.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二)效力认定(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如诈骗/贷款诈骗可能仅构成欺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撤销。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解释13-1)(2)也不必然影响担保行为的效力,取决主合同效力及担保行为本身的效

14、力瑕疵。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民间借贷解释13-2)2.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之缓和(1)为生产经营所需的企业拆借及向职工筹集资金有效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15、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12)(2)无效情形第一,高利转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解释14(1)一是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推翻的除外;(2)无效情形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三是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九民纪要52)第二,将拆借资金或向职工集资

16、资金转贷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解释14(2)第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解释14(3)第四,非金融机构职业放贷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九民纪要53)。例例1 1:(:(20152015)民提字第)民提字第7474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甲公司与焦煤公司、焦煤公司与能源公司分别签订了除价款外,标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发货方式等方面完全相同的

17、煤炭购销合同,即:能源公司(510元/吨)卖给焦煤公司焦煤公司(523元/吨)卖给甲公司甲公司(533元/吨)卖给能源公司。甲公司与焦煤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价格每吨523元。后甲公司向焦煤公司支付货款1760万元,但焦煤公司未依约供货。焦煤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的同日与能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每吨510元,能源公司也未依约发货。甲公司诉请焦煤公司交付原煤或返还1760万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法院院认认为为:1.本案三方之间形成了一个标的相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能源公司高买低卖,每吨净亏23元。三方之间是以煤炭买卖形式进行融资借贷。能源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每吨支付的23元买卖价差实为利息。2

18、.甲公司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却以放贷为常业,有违相关金融法规及司法政策规定;焦煤公司以买卖形式向甲公司借款是为了转贷给能源公司用以牟利。故三方之间以买卖形式实际形成的借贷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焦煤公司应将1760万及利息返还给甲公司,由于甲公司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焦煤公司应返还的利息金额,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焦煤公司与案外人能源公司之间的纠纷另案解决。例例2 2:(2015)(2015)浙台商外初字第浙台商外初字第1515号号 基基本本案案情情:2010年10月,A、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A公司,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

19、定由A公司无息借款5000万元给B公司用于案涉工程建设。因工程未能按期开工,双方签订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工程在2012年8月28日仍不能正常开工,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借款利息从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A公司自认5000万元借款来源于单位职工集资1600万元及案外人金某、邵某出资3400万元。后工程仍未开建,A公司诉请B公司返还借款本息。判判决决结结果果:A公司以单位职工集资资金转贷并获取利息,且B公司对此应当知情,法院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借款人仅需归还借款本金。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借款抑或单位借款?(三)主体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20、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借款抑或单位借款?(三)主体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23)单位名义借款例1:(2016)最高法民申515号2012年4月,孔某与苏某作为唯一股东的A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合同签订后,孔某并未将借款汇入A公司的专用账户,而是汇入苏某个人账户,

21、苏某并未提出异议,且两次以个人名义向孔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了双方的借款关系。法院认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借款主体已由A公司变更为苏某。即使借款主体未发生变更,苏某的行为也足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例例2 2:(:(20152015)民申字第)民申字第26152615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周某、邓某、彭某三人共同出资并挂靠甲公司承包承某项目,后甲公司与案外人王某、周某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后,成立工程项目部,王某任项目部经理,周某、邓某任项目部副经理,周某有权代表项目部对外借款。后因三人对外向叶某借款发生争议,叶某诉至法院。裁裁判判意意见见:叶某出借的款项,除

22、了有周某等个人出具的借条外,部分借款还由甲公司出具收据,公司财务人员也出具过相应收据。从借款用途看,部分款项直接汇入了甲公司账户。可以认定周某、邓某、彭某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叶某借款用于该项目工程,系项目部授权的行为,故甲公司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2.意思表示不明时如何判断借款人?案例:(案例:(20142014)沪一中民四再终字第)沪一中民四再终字第5 5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邵某借公公吴某名购房,邵某弟媳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名义开具31万元支票,由邵某弟转交邵某,最后由吴某与B公司签约并付款。A公司就未归还13万余元借款,诉请吴某、邵某及邵某弟共同偿还。2.意思表示不明时如何判断借款人?裁

23、裁判判意意见见:1.吴某与B公司存在买卖行为,存在A公司为吴某支付购房钱款,构成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吴某应承担还款义务。吴某认为其仅系名义购房人而不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2.邵某弟在所涉钱款出借中未签订过相关合同,亦未出具过收条,无证据证明其从相关钱款使用中得利,不承担责任。3.考虑到该房实际出资人和受益人是邵某,判决吴某、邵某共同偿还A公司13万余元。3.委托贷款、委托借款案例:(案例:(20182018)最高法民再)最高法民再5454号(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2020年第年第4 4期)期)基基本本案案情情:2011年10月18日,A银行、B酒店及侯某签订委托贷

24、款合同,侯某委托A银行向B酒店出借人民币1.2亿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借款期限六个月,到期日为2012年4月25日;如B酒店未能如约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加收合同利率50%的罚息。后A银行分3笔向B酒店发放全部贷款,到期后,B酒店一直未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债务。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B酒店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及罚息。第一,委托贷款裁裁判判摘摘要要: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确定委托贷款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

25、则。第二,委托借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7.27)第3条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第二,委托借款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利益,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案例:(案例:(20142014)庆中民终字第)庆中民终字第488488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田某得知其前妻柳某甲处有姐姐柳某乙售房款,自知无法借出,遂委托路某向柳某甲借款。路某提出向柳某甲借款15万元,柳某甲同意后在柳某乙处借款15万元,给路某给付了款项。路某当即出具借据,田某提供担保。后柳某甲向路某催要借款,路某归还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另查明,借款次日,路某将所借款项交付给田某使用。柳某甲诉至法院请求路某归还其借款及利息。裁裁判判意意见见:路借柳某甲款项并出具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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