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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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借款合同之借款合同叁叁壹壹贰贰目录借款关系之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肆肆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之适用伍伍借款利息叁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网络贷款平台的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22)例例1 1:(:(20172017)皖)皖01810181民初民初781781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甲公司系网络

2、贷款(P2P)平台,刘某自2015年曾先后11次通过甲公司共计投资192010元,投资期限6个月至1个月不等。截止2017年3月23日刘某账户余额为203133.15元。甲公司网站中的网页模式介绍板块承诺:“保证投资人的本息安全,当企业无力还款时,将垫付投资人应得的本息,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企业违约,投资人可以直接依据协议,要求还款并采取相应法律手段”。例例2 2:(:(201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14813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A网站是B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唐某和李某均是该网站的注册用户。2012年12月31日,李某通过平台发布借款信息:“金额1

3、0万元,年利率20,期限12个月”。唐某看到信息后,通过网上投标程序向李某出借8000元,加上其他众多网上出借人投标,李某的10万元借款需求满额。例例2 2:(:(201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浦民一(民)初字第1481314813号号之后由B公司对借款人李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在收取平台服务费用后,再将李某等众多出借人的10万元借款转入李某银行账户。2013年1月1日,李某与唐某等出借人达成电子借款协议,言明该协议使用了A网站的居间服务。唐某与李某的借款协议对借款金额、期限、年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等作出了约定。法院意见:唐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关

4、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借款协议,B公司在借款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方或保证人。肆民间借贷解释第民间借贷解释第2424条之适用条之适用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民间借贷

5、解释24)(一)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九民纪要45)因流质无效,只能按原债权关系起诉。例1:最高法(2011)民提字第344号基本案情:2007年1月25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向甲公司购买A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等。同日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次日向朱某出具两张总额10354554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期限为2007年1月26日至2007年4月26日;甲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A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朱某,抵押的方式为和朱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甲公司偿还借款,朱某

6、将抵押手续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甲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同日,甲公司向朱某出具1100万元收据。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该借款。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甲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最高高法法再再审审意意见见:借款协议的上述约定,并非法律上禁止流押条款。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提供担保,并为此在借款协议中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解除条件,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故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例例2 2:最高法:最高法(2013)(2013)民提字第民提字第135135号号基基本本案

7、案情情:2007年6月27日,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向杨某出售53间商品房(340万)。杨某当日支付购房款,甲公司开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由甲公司持有,杨某仅有复印件。次日双方办理备案登记。此后,甲公司、案外人乙公司、罗某及李某分九次向杨某的账户汇款共61.1万。例例2 2:最高法:最高法(2013)(2013)民提字第民提字第135135号号 案涉合同签订前,甲公司曾向严某等四人借款200万元,向林某借款140万,且分别将案涉房屋销售给上述债权人并办理备案登记。杨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将340万按甲公司指示分两笔汇入上述债权人账户,上述债权人表示收到还款并撤销备案登记。因甲公司未交

8、付房屋,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甲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甲公司称双方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担保。庭审中,法院曾要求杨某说明61.1万元的性质,并向其释明不能以该款项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陈述事实,但杨某仍未说明收取该款项的原因及性质。最最高高法法裁裁判判意意见见:甲公司从杨某处取得340万元的真实意思是融资还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鉴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约定也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故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若甲公司拒不还债或者无力还债时,杨某可通过拍卖或变卖案涉房屋的方式确保其能够实现债权。杨某请求直接

9、取得案涉商铺所有权的主张违反禁止流质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二)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以物抵债(九民纪要44)1.债的更新与新债清偿(代物清偿协议)之区分债的更新替代和消灭原债权债务;新债清偿仅仅增加履行方式,新债清偿实际履行前,原债权债务不消灭。未约定为债的更新,推定为新债清偿。例例1 1:(:(20152015)民一终字第)民一终字第180180号号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272号号履行期满后以结算款抵充房屋价款,支持买卖合同履行期满后以结算款抵充房屋价款,支持买卖合同基基本本案案情情:汤某等四人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甲公司2.6亿元借款债权。为担保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甲公司签订多份

10、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甲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甲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398017.78元。例例1 1:(:(20152015)民一终字第)民一终字第180180号号指导案例指导案例7272号号履行期满后以结算款抵充房屋价款,支持买卖合同履行期满后以结算款抵充房屋价款,支持买卖合同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8601982.22元,待办理完全部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双方的对账表显示,借款利息系分别按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裁裁判判要要点点:借款

11、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债的更新)。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法院应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例例2 2:最高法(:最高法(20162016)民终)民终484484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2005年6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乙公司。2012年1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A座9层抵顶甲公司工程欠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

12、首次登记及任何所有权变更登记。甲公司已于2010年底将涉案房屋投入使用,乙公司在事实上已交付了包括案涉工程A座9层在内的房屋。乙公司诉请甲公司支付其所欠的工程款项,而甲公司主张案涉工程A座9层已经抵顶该部分工程款。最高法认为,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属新债清偿,且未实际履行,所以对于涉案房屋抵顶工程款项之事实不予认定。甲公司主张案涉房屋已经抵顶部分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其所欠的工程款。(一)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九民纪要45)因流质无效,只能按原债权关系起诉。例例1 1:最高法(:最高法(20112011)民提字第)民提字第344344号号基基本本案案情情:200

13、7年1月25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向甲公司购买A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等。同日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次日向朱某出具两张总额10354554元的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朱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期限为2007年1月26日至2007年4月26日;甲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A小区十号楼商铺抵押给朱某,抵押的方式为和朱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甲公司偿还借款,朱某将抵押手续退回,如到期不能偿还,甲公司将以抵押物抵顶借款。同日,甲公司向朱某出具1100万元收据。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该借款。朱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十四

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甲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为诺成合同。*最高法院认识的变化:最高法(2011)民提字第210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最高法(2016)民终484号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只要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则有效并可诉请履行*债权人仅在债务人不履行新债清偿协议时,才能选择原债清偿方式。最高法(2016)民终484号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3.新债清偿和原清偿方式的选择*债务人有任意选择权

15、,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伍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一)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时的规则变化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680)(二)利息限制变相利息的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九民纪要51)2.限额24%、

16、36%(民间借贷解释26)1.何为利息?(1)利转本3.复息、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28)(2)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29)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解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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