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合同的订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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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目录CONTENTS010203合同的形式与内容要约与要约邀请承诺04合同的成立与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0101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1.第1款完成继承了合同法第9条第1款,表面上列举规定了合同的形式类型,实质上表达了形式自由原则。理解时应结合总则编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

2、,应当采用特定形式)2.第2款对书面形式作了定义性规定,是修改合同法第11条的结果。该书面形式,是指要约、承诺、合同的书面形式。3.第3款以“拟制”技术将数据电文(电子形式)强制当作书面形式。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四百七十条【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继承合同法第12条,宣示性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合同书形

3、式订立合同的情形。“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宣示了合同自由原则。第四百七十一条【缔约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对合同法第13条作了两处修改:1.增添“可以”修饰词,是为了凸显缔约方式自由原则。2.增补“或者其他方式”的规定,具有三方面意义:(1)想以此规定映现,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是合同订立的常规方法;(2)以“其他方式”这种穷尽式表达方法,宣示可以采取任何方式订立合同,由此彰显订约方式自由原则;(3)是想与下面关于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的规定相呼应。缔约的“其他方式”:第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第490条);第二,以签订确认书的方式订立合同(第491

4、条第1款);第三,通过互联网方式订立合同(第491条第2款);第四,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第496条)要约与要约邀请0202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仅对合同法作出了将“规定”改为“条件”的修改,更清楚了表达了该是关于要约的定义及要约构成条件的规定。1.“具体确定”,指足够确定,具备“必要条款”(标的、数量)即可。2.表明受要约之意思表示约束之义受约束的意思。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及其示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

5、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对合同法第15条作出两大实质性修改:1.将要约邀请的属性由“意思表示”修改为“表示”。要约邀请是要约的预备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称作意思表示。在民法上,意思表示是旨在达到某个法律后果的意思表达。要约邀请的用意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将合同法第2款规定中的“视为要约”,修改为“构成要约”。“视为”属于一种拟制,即强制性将A当作B看待,从而A具有B的效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依据第472条关于要求构成条件的规定,即确定地构成要约,

6、无拟制之需要。另外,本条对合同法第15条还作出了形式修改:增补“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避免立法重复的简化规定。第137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

7、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避免立法重复的简化规定。第141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撤销自由及其例外】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1.本条是合并合同法第18条第一句和第19条的结果。2.具有两方面的规范意义:(1)允许撤销要约撤销自由;(2)对要约撤销要约的自由作出限制。3.两方面例外:(1)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A.以确定承诺期限明示;B.其他形式明示。(2)

8、受要约人对要约产生合理信赖:A.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B.已为履行合同作出合理准备。4.例外的法律效果”不可撤销“的含义 要约仍具有效力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作出承诺。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的时间限制】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修改完善了合同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1.撤销要约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作出。2.撤销要约需要作出撤销之意思表示,当要约是向相对人作出时,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向该相对人作出;为要约的作出无特定相对人时,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需要

9、像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那样。3.“以对话方式-以非对话方式”的区分,遵循总则编第137条的规定。对话方式:当面交流、电话交流。(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为受要约人所知道;(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之意思表示应当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依法被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列举规定了要约失效的四种情形。2.第1项是对合同法第20条第1项所作“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修改的结果,其他三项完全沿袭了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承诺0 03

10、3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完全继承合同法第21条规定2.是关于承诺的定义性规定。承诺是意思表示同意要约(镜像规则)。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1.完全继承合同法第22条规定。2.原则:承诺应当通知要约人。“通知”可采取对话方式或非对话方式。3.例外(第140条第1款):A.根据交易习惯,承诺不需要通知;B.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

11、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删除合同法第23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1.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依要约作出方式而定。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完全沿袭合同法第24条。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混淆了“要约-承诺”订约方式与其他缔约方式。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1.第1款是避免立法重复的简化规定,总则编第137条对意思表示的生效作了统一规定。2.默示承诺作出承诺行为时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避免立法重复的简化规定。避免立法重复的简化规定。第第141141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

13、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1.逾期承诺逾期发出承诺与通常不能及时到达。两规范模式:A.新要约;B.及时通知接受。2.本条并用了两种规范模式,打破了缔约当事人的平衡地位,对受要约人不利。3.“新要约”模式:受要约人须受其承诺(新要约)的约束遵守要约撤回、撤销规则,然而,要约人对是否承诺具有完全的自由。4.“及时通知接受”模式:对于要约人而言,如果认为

14、逾期承诺对自己有利,则及时通知合同成立;如果认为逾期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可以不接受该逾期承诺,使逾期承诺成为一种新要约,从而赢得更多时间去考虑是否作出承诺。对受要约人而言,一旦要约人及时通知逾期承诺有效,则必须受其意思表示(承诺)的约束,其保护自己权益的唯一方式是:以更为迅捷的方式发出撤回承诺的通知:撤回通知先于逾期承诺的通知到达或与其同时到达。但是,如果受要约人采取对话方式或即时通讯方式发出承诺通知,则不可能再撤回逾期承诺。5.基于以上分析,如果承诺可能发生逾期到达的问题,尽量不要采取对话或即时通讯方式发出承诺。第四百八十七条【承诺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

15、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1.承诺迟延:通常能够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到达。2.原则有效。受要约人须负责证明,(1)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2)超期达到是因为其他原因。3.例外要约人可以不接受,但需要及时通知受要约人,须负责证明:承诺超过承诺期限。第四百八十八条【修改要约的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

16、性变更。1.第一句:强调镜像规则:内容一致原则。2.第二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3.第三句:对实质性变更的定义性规定。第四百八十九条【修改要约的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1.原则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是有效的承诺。2.例外(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2)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修改。要约人负举证责任3.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而定。合同的成立与格式条款0404第四百九十条【采取合同书

17、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例外之一: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1.原则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2.例外之一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3.例外之二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

18、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三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

19、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依国家订货、指令性任务订立的合同】国家根据抢修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强制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强制承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

20、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新增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2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新增)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新增)。1.提示、说明义务 2.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对方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无效的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

2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解解释释三三原原则则:1.“1.“按按照照通通常常理理解解”解解释释;2.2.不不利利于于条条款款提提供供者者的的解解释释;3.3.非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优先。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五百条【缔约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判断缔约行为是否正当,不正当,且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信赖损失赔偿责任。第五百零一【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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