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条文案例解读--合同编--2合同的订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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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合同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形式的目的是:(1)证据目的;(2)警告目的;(3)“境界线”1目的;(4)信息提供目的;(5)其他目的。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现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书和合同确认书是典型的书面形式的合同,即“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2、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合同能够准确地固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便于处理。所以,法律要求凡是比较重要、复杂的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数据,具有与文字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相同的属性。因而,对于这一类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视为书面合同,承认其书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订立合同,其意思表示都是用口头语言的形式表示的,没有用书面语言记录下来。当事人直接运用口头对话的形式确定合同内容,订立合同,是口头合同。合同的其他

3、形式有两种:(1)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合同的其他形式。(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公证形式、鉴证形式订立的合同。案例评析史某某与黄某某合同纠纷案2案情:2018年8月4日,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美容美发门店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1)被告将坐落于不夜城对面门店执照名称纳美国际美容美发店的自持有股份内的6%股份有条件转让给原告,每股人民币5000元,共计30000元,股份价值等于30000元;(2)被告转让股权的前提是原告为被告的正式员工,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必须在店内工作,不在店内工作,被告

4、有权无偿收回原告持有的股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通过支付宝支付给被告投资款20000元,被告从应付原告工资、分红中扣除10000元作为投资款,以上共计投资款30000元,原告已履行完毕。原告史某某于2018年12月离职,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合同关系已终止。2018年11月29日,原告通过微信就退还30000元股本金事宜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表示同意退还30000元股本金。因被告未按约定退还款项,原告遂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应返还原告史某某股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3日(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5、评析:合同形式又称为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承载了合同的内容。在现代合同法中,合同形式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合同原则上奉行形式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一般不会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即时通信的方式约定被告向原告退还股款,一经达成合意,无须其他的形式要件便已成立生效。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条文要义本条是关

6、于合同条款和示范文本的规定。合同条款是表达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的具体条款。合同应当包含的合同条款如下:(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表达的是合同主体的内容。(2)标的,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需要明确写明物品或服务的名称,使合同的标的特定化。(3)数量,是度量标的的基本条件,应当确切,特别要确认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4)质量,也是度量标的的条件,重要性低于数量。(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一般针对取得物而言,报酬一般针对取得服务而言,无偿合同不存在价款或报酬条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履行的时间规定,履行地点是确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区域概念,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履行的具

7、体方法。(7)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合同法上的不利后果。(8)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在将来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和方法予以解决。本条第1款在规定上述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必备条款,合同不能成立,缺少其他条款,则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确定方法等予以确定,不能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标的和数量。合同的示范文本,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出的标准式合同样本或者标准合同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工商管理部门等机关制定了各类合同

8、的示范文本,发挥了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本条第2款继续强调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使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案例评析林某与长沙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3案情:2015年2月5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大致内容为:被告徐某同意受让原告在被告长沙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20万元股份);原告从其股份转让之日起,不再享有被告某公司转让部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在被告某公司转让部分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徐某按受让股份承继。之后,因两被告未按约定办理股东的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法院起诉,确认原告与被告徐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协议继续

9、履行。被告抗辩称,涉案转让协议从内容上看对标的、价格等无约定,从效果上看没有对价,不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应认定合同不成立。对于被告徐某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评析: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的内容必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的条款应当是在不违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而不是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参照民法典该条的规定,也可以不按照规定的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成立与否、有效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遵照该条款订立。除了标的和数量之外,属于该条规定的某些条款,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可以通过行业惯例等予以确定的,仍然可

10、以认为合同成立、有效;相反,即使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条款,但根据某种合同的特殊性质须必备的条款,合同没有约定的,仍然可以认定该合同不成立。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订立合同方式的规定。合同订立,是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实现预期目的,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动态过程,包含当事人各方为了进行交易,与对方进行接触、洽谈,最终达成合意的整个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不同,二者是两个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的协议。合同订立既含合同

11、成立,又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和洽商的动态过程,涵盖了交易行为的主要内容。合同订立的意义是:(1)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合同的存在;(2)合同订立是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前提;(3)没有合同订立就没有合同责任的发生。合同订立的方式是要约和承诺。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双方就交易目的及其实现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约和承诺既是合同订立的方式,也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其结果是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等。格式条款订立时,要约、承诺的外在形态不够明显,而悬赏广告更是缺少典型的要约、承诺的过程,因而是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案例评析林某、李某、朱

12、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4案情:2018年8月11日,林某作为要约人,房产中介作为居间方,双方签订诚意购房要约。2018年8月11日,李某、朱某作为承诺人,房产中介作为居间方,双方签订承诺与履约定金收据,约定承诺人同意接受该要约,并承诺将该不动产以下列条件出售给要约人。协议达成后,林某依据诚意购房要约的约定向房产中介支付了居间费用7400元,并通过房产中介向李某、朱某支付了定金35000元。后林某觉得房价浮动较大,咨询房产中介是否有人愿意购买讼争房屋,表示其愿意以原价转让给其他购房人,房产中介亦表示同意找其他购房人。后来,林某以李某、朱某既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定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

13、其与李某、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其返还定金35000元和居间费7400元。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评析: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是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角度来讲的,其中必须有利益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就告成立。当缔约当事人一方对要约予以承诺的时候,双方或多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符合合同成立的以上要件。因此,要约和承诺既是合同订立的方式,也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14、该意思表示约束。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要约及构成条件的规定。要约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就是要约,亦称发价、发盘、出盘、出价或者报价。要约实质上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定合同成立的内容,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就告成立。内容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应当达到一般人能够理解其

15、真实含义的水平,否则合同将无法履行。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论要约人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都须表明,一旦该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约束的具体表现是要约被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要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在实践中,不可能要求所有的要约都能够明确地、直截了当地写明要约人接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文字,但是,只要当事人发出要约,就意味着自己愿意接受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只要依据要约的条文能够合理分析出要约人在要约中含有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或者通过要约人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可以合理推断该要约包含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后果的意思表示,即可认为

16、符合该要件。案例评析郑某、花某与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5案情:2011年2月13日,花某与泰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郑某、花某购买泰州某国际家居博览中心1幢号房屋,购买价为228647元。后郑某、花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2月13日,花某(甲方)与泰州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书,由甲方将泰州某国际家居博览中心1幢号铺位全权委托乙方进行统一经营、租赁、管理。同时,某物业公司还向郑某、花某发出商铺回购书,内容为:如郑某、花某以书面方式明确要求本公司将其所购买的泰州某国际家居博览中心铺位号为号商铺回购,只要满足

17、特定条件,本公司承诺按该套商铺合同价的120%优先购回。在回购书约定的条件满足后,郑某、花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商铺回购书。法院判决,原告在商铺回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向某物业公司书面申请回购房屋,某物业公司理应依约回购房屋,并支付房屋回购款。评析:在实践中,不可能要求所有的要约都能够明确地、直截了当地写明要约人接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文字,但是,只要当事人发出要约,就意味着自己愿意接受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只要依据要约的条文能够合理分析出要约人在要约中含有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或者通过要约人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可以合理推断该要约包含要约人愿意接受承诺后果的意思表示,即可认为符

18、合该要件。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要约邀请的规定。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也称为邀请要约,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行为。(2)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方获得了信息,从而可以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3)要约人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

19、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人带来任何义务,相对方发出要约也并不是因为要约邀请赋予了其资格。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都是要约邀请,因而这些形式的意思表示都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在这些形式的意思表示中,只有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才有特例,即在一般情况下,它们是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具备了要约的要件,即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就构成了要约。因此,这样的广告和宣传的内容构成要约,产生要约的法律效力。案例评析杨某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案6案情:2015年1月26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呼和浩特回民区某商品房。某公司在宣传某商铺的商业广告内载明:“某街将打造西北第一条拥有户外天幕的商业步行街。天窗、室内商业街、屋顶花园等丰富元素将共同打造出又一城市购物中心的综合魅力。商业街通过天幕、连廊、连续的商业景观、楼梯等将地上三层商业设施及地下空间连为一体,大大丰富了室内及室外空间的景观及趣味性”,并对假日广场、景观步行街等相关设施进行了介绍。杨某以某公司未能兑现其要约中所做的宣传承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兑现以上宣传承诺。法院对于杨某的主张不

21、予采信,驳回其诉讼请求。评析:商业广告在当今社会中大量使用,它是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媒体向大众宣传其商品的一种方式。商业广告发布者的主要意图是向大众传递商品信息,希望扩大自己商品的知名度,使更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购买自己的商品。其内容倾向于商品的质量、效用等,所以没有包含要约所必需的数量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但是,实践中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因此法律规定商业广告中符合要约规定的内容,视为要约,与要约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宣传广告中所说的商业步行街、天窗等内容,明确具体,并会对标的房屋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构成要约

22、内容,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商榷。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要约生效,是指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生效,对要约人及受要约人都发生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发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者扩张。(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按照民法典第137条规定,我国的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采用到达主义的理由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约束力不仅针对要约人也针对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在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的

23、要约,在要约脱离要约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不可能知悉要约的内容。如果采取发信主义,受要约人还不知道要约的内容,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对受要约人是不合情理的。只有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要约才生效,也即采用到达主义,要约人才能够对此要约针对变化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或者之前及时地撤回、撤销,而不负法律责任,也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或者危及交易安全。案例评析沧州某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某防腐管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7案情:原告沧州某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发给被告河北某防腐管件有限公司加工型号的询价单,型号主要为159及以下直径和219及以上直径的三通管件。2017年9月13日,原

24、告拟定了制式衬塑加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产品名称:衬塑管件一批,规格型号:159以下,单价300平;159以上,单价270平,备注:按实际平方米数计算。二、衬塑厚度:DN25-DN65-2毫米,DN80-DN150-3毫米,DN200-DN600-4毫米,此厚度为检验底线值。三、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八天完成交货。六、乙方使用原料塑粉指定:山东昌明牌塑粉。七、付款方式:本合同产品生产完,验收合格后付清加工费。八、如乙方在完成本合同同时违约及终止合同运行,乙方将每日赔偿甲方合同额的5%,依次为推。”合同双方签字后,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4日分批次将待加工的货物运送到被告处衬塑

25、。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25日分批次从被告处提走已加工完成的货物。最后一批货物加工完成后,被告留置已经衬塑的部分管件。2017年10月1日,原告给付加工费93000元后,提走全部衬塑管件。原告收货后经核算发现,被告加工费计算错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加工费25665元,并赔偿损失35000元。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评析: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一旦承诺人在要约生效期间承诺,合同便告成立,可以拘束要约人和承诺人。本案原告在被告发送的要约生效期间内作出承诺,衬塑加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应受其约束。第四百七十

26、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要约撤回的规定。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约生效之前,宣告收回发出的要约,取消其效力的行为。要约撤回也是意思表示撤回,因此规定适用民法典第141条关于意思表示撤回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的通知不应当迟于受要约人收到要约的时间,才不至于使受要约人的利益受损。以语言对话方式表达的要约,由于当事人是当面进行订约的磋商,要约一经发出,受要约人即刻收到,因而对话要约的性质决定了其是无法撤回的。由他人转达的语言要约,视为需要通知的形式,可以撤回。以电子数据形式发出的要

27、约,因其性质,发出和收到之间的时间间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难以撤回。因为要约人的要约撤回无法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收件人。要约撤回只能是非直接对话式的要约和非电子计算机数据传递方式的要约,即主要是书面形式的要约。为了使后发出的要约撤回通知早于要约的通知或与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应当采取比要约更迅捷的送达方式。要约撤回符合要求的,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视为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没有取得承诺资格。要约撤回的通知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案例评析司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案8案情:2012年2月13日,司某填写了某银行信用卡申

28、请表,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某银行批准了司某的申请,向司某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2012年2月25日,信用卡通过短信方式激活,发送短信的为司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中预留的手机号码。截至2015年1月8日,司某尚欠某银行信用卡本金165111.28元、利息57699.74元、滞纳金和费用75185.46元,合计297996.48元。某银行在一审中起诉称:司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由于司某开卡消费,对信用卡用款不予清偿,经银行多次催促未果,某银行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司某偿还欠款本金165111.28元、利息57699.74元、滞纳金和费用75185.46元,合计29

29、7996.48元。司某抗辩称,在提交该申请表后不久即拨打客服电话向某银行声明不再办理信用卡了,客服人员答复:你申请使用信用卡的材料还没到,收到材料,就停止办理。此后司某未再询问,直到司某申请贷款时才得知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但他始终未收到任何信用卡,司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法院认为,司某主张其与某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评析:在要约发出后,正常情况下会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需要在发出要约之后、要约生效之前,宣告收回发出的要约。要约的撤回符合规定的,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视为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没有取得承诺资格。要约撤回的通知迟于要约到达受

30、要约人的,不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本案中司某没有证明其在要约生效前发出撤回通知,要约生效,并且某银行依法作出承诺,双方的信用卡合同成立。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要约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宣布取消该项要约,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在于,要约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可能已经作了承诺和履行的准备,允许要约人

31、撤销要约,可能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要约撤回没有这样的问题。鉴于要约的本质要求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允许随意撤销的传统观点,本条在规定要约可以撤销的同时,规定了以下限制性的条件。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就意味着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允诺在承诺期限内要约是可以信赖的。在承诺期限内,发生不利于要约人的变化,应当视为商业风险;也意味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取得了承诺资格和对承诺期限的信赖,只要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即便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但受要约人可能已经在为履约做准备,待准备工作就绪后再向要约人承诺,订立合同。因此,在承诺期

32、限内,不得撤销要约。(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当然就不可以撤销,例如在一定时间内不可撤销的,根据交易习惯等可以认为标明“保证现货供应”“随到随买”等字样的要约,就是不得撤销的要约。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判断标准是:(1)要约中没有承诺期限,也没有通过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例如要约使用的言辞足以使受要约人相信,在合理的时间内,受要约人可以随时承诺而成立合同;(3)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案例评析张某1、张某2等与陆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9案情:2011年年初,陆某

33、以筹建某公司为由邀请张某1、张某2进行投资,张某1、张某2于2011年3月7日分别将股本金210000元、150000元打入陆某指定的某公司账户。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陆某任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职务。2012年1月1日,某公司向张某1、张某2出具了金额为231000元和165000元两本股权证。2014年3月4日,陆某向张某1、张某2出具一份股权收购承诺书,内容是:本人愿意收购张某1投资福建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贰拾叁万壹仟元,收购张某2投资福建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壹拾陆万伍仟元。以上股权收购款于2014年3月31日前结清,特此承诺。然而陆某、某公司出具该承诺书后,经张某

34、1、张某2多次向陆某、某公司及其家人催讨,陆某、某公司均未能支付收购款,张某1、张某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陆某、某公司共同支付张某1股权转让款231000元及利息26649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股权收购承诺书是否可以被撤销。涉案股权收购承诺书明确表明,“股权收购款于2014年3月31日前结清”,亦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可以在2014年3月31日前作出承诺。对于受要约人意味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取得了承诺资格。受要约人基于对承诺期限的信赖,可以合理认为,只要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张某1、张某2在提出转让股权之后,实际上就是作出了承诺,股权

35、转让合同成立,对陆某具有拘束力,陆某应该依据股权收购承诺书履行合同。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生效时间的规定。要约人行使要约撤销权,应当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作出。如果发生在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之前或者收到要约的同时到达,为要约撤回。如果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通知,即使承诺通知仍然在途中,要约人撤销要约无异于撕毁合同,要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本条规定的要约撤销生效时间的具体要求是:1

36、.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即仍然采取知道主义,且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知道。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在承诺之后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才到达受要约人的,就不再是要约撤销,而是违约行为,因为要约已经承诺,合同即成立。案例评析唐某某等与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0案情:2018年7月25日,唐某某、甄某某(出卖人)与王某(买受人)拟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为1450万元,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100万元,该定金于过户当日时抵作本房屋成交

37、价款。同日,唐某某、甄某某已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变更买受方协议书中签字,但因为中介费问题,王某在上述协议中并未签字亦未支付剩余定金,因协商未果,故唐某某、甄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从豪宅网房地产顾问公司将部分合同取回。2018年7月28日,王某给付唐某某定金90万元并于当日对上述合同进行了补签。后唐某某、甄某某主张双方约定了新的合同履行条件,即先行支付800万元再签合同,但其未提交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已达成新的协议,徐某某表示对上述新的履行条件不予认可。唐某某、甄某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卖方在27日取回合同当时明确提出了新的交易条件,一个是找新客户,第二个是卖方提出新的付款条件,

38、合同已经实质变更,需要各方重新达成合意,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法院驳回了原告唐某某、甄某某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出卖人是否已经撤销了出卖房屋的要约。要约人如要撤销要约,需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宣布取消该项要约,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便告成立,要约人应当受到合同的拘束,无权撤销要约。本案原告已经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且接受了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出卖人无权撤销要约。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依法被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39、变更。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要约失效事由的规定。要约在特定的情形下会丧失效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也不再有承诺的资格,即使作出“承诺”,也不再发生承诺的效力,这就是要约失效。要约失效的事由是:1.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直接向要约人明确表示对要约予以拒绝,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2.要约依法被撤销。要约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撤销要约,发生要约失效的法律效力。撤销要约后,如果收到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可以免除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法律责任。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凡是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

40、效。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全部接受,凡是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都是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原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失效。案例评析新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柏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11案情:2017年3月13日12时09分始,江苏柏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工作人员江某通过微信方式与新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联系南非原矿的买卖,江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传送了“某矿业合同.PDF(微信电脑版)”。2017年3月13日15时31分,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方工作人员江某传送了购销合同,并于2017年3月13日15时

41、32分即时就被告要约中第七条“结算方式与期限”的要约中“保证金的支付”等内容进行了更改,由原要约中的“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即2017年3月15日变更为“要到星期五才有钱哦”。事后,新化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互传的购销合同未成立,法院支持了该请求。评析: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全部接受,凡是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都应当认为是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实际上就变成了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原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失效,承诺人无法对原要约作出承诺,也就失去了依据原要约成立合同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对于要约中标的、数量、价款、支付方式、违约

42、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都属于实质变更,将导致要约失效。本案原告对被告要约中的支付期限作出了变更,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内容,导致原要约失效。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诺的规定。承诺也叫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以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为内容,其目的在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权利,在承诺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就成立合同,要约人不得否认。这种权利是直接由要约人赋予的。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要约,是以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为内容

43、,是无条件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既不得限制,也不得扩张,更不能变更,但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除外。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必须遵守承诺期间,没有规定承诺期间的,按照民法典第481条第2款规定确定。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约规定承诺须以特定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的,承诺人承诺时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案例评析陈某与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2案情:2014年1月29日,案外人谢某签署委托书,将其所有的某房屋,委托被告岑某办理出租、房产抵押登记注销后出售事宜。2014年2月28日,被告为向案外人出售涉案房屋,在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上签字。

44、后,该交易因故未成。2014年7月31日,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对2014年2月28日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购买人、合同价款、合同签订时间等内容进行修改,并交由原告签字。合同修改、原告签字时,案外人童某在场。诉讼中,被告认可童某系其妻子。原告陈某在合同上签字后,即将30万元款项交付某房产中介公司。某房产公司工作人员毛某出具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陈某购买谢某位于江东区江东南路号室的房屋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于2014年8月5日归还谢某的代理人岑某。收条人:毛某,2014.7.31”。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相应损失,法院未予支持。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

45、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如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必须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承诺是以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为内容的,是无条件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既不得限制,也不得扩张,更不能变更。任何对要约进行限制、扩张、变更的意思表示,都是新的要约。本案原告对2014年2月28日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作出了实质性修改,构成新要约,被告没有在事后对新要约作出承诺,所以双方没有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诺方式的规定。承诺的方式,是受要约人将承诺的意思送达要约人的具体方式。承诺

46、的法定形式是通知方式,称为积极的承诺方式,是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包括对话语言、信件、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明确无误地表达承诺意思表示内容的形式。选择通知以外的行为方式进行承诺的是:(1)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的形式作出承诺的,也是符合要求的承诺方式。交易习惯是指某种合同的承诺适合以行为作为承诺方式,例如悬赏广告,或者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某种习惯。(2)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只要这种表明没有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就对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受要约人应当依照要约人规定的方式进行承诺。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同意上述条件,即可在某期限

47、内发货”的,就表明了要约人同意受要约人以发货行为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以缄默或者不行为回应要约的,承诺不成立,而不是承诺无效。因为要约人没有权利为受要约人设定义务。在要约人要求受要约人以缄默或者不行为作为承诺方式的情况下,受要约人不想承诺须以明确方式拒绝要约人,否则合同将会自动成立,这将构成强制交易,违反合同自由原则。案例评析屠某与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案情:2013年7月12日,屠某(原告)以加急的方式向颜某(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汇入了30万元,并在其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中的“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内注明“借款”字样。因屠某认为颜某至今

48、未偿还上述款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颜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其承担。颜某对收到屠某汇款的30万元不持异议,但对款项的性质提出异议,称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款项的性质实为屠某给颜某小姨子的生活费。法院认为,在没有得到被告的承诺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归还30万元的本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收到的30万元的款项性质,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屠某在汇款时备注用途为“借款”,构成向颜某发出的贷款要约,只有在颜某作出承诺之后才能在双方成立借

49、贷合同。一般情况下,承诺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缄默或者不行为,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不能从受要约人的缄默或者不行为中确定其是否具有承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的借贷合同没有成立。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承诺期限的规定。承诺期限,实际上是受要约人资格的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可以向要约人发出具有拘束力

50、的承诺。承诺资格是要约人依法赋予受要约人的有期限的权利。确定承诺期限有两种方法。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有两种方法:(1)承诺期限为一个明确的时间终点,如6月30日,承诺期限为自要约生效到该时间终止;(2)规定自收到要约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例如受要约起一个月内。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方为有效承诺:(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有的要求即时作出承诺,有的商定另外约定承诺时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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