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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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篇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将境外/境内商品通过互联网向国内/国外消费者零售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递的经营活动。第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备案、商品备案、检疫查验、商品核查、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二章企业和商品备案第五条在上海口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和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的

2、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应当向上海检验检疫局备案。备案时应填写跨境电商企业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营业执照、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2)。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为境外企业的,应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授权书。第六条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溯源和流向溯源、缺陷产品召回和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检验检疫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第七条对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应符合检验检疫关于口岸仓储物流企业和检验检疫查验场站

3、的安全卫生监管要求(附件3),建立并有效运行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和商品流向溯源管理等制度,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查验监管工作。第八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上架销售前,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电商平台应向检验检疫办理相关商品的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基本信息。第九条属于跨境电子商务负面清单内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第十条电商企业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页明示所售商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对消费者的必要告知事项。第三章申报和查验第十一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实施全申报管理。商品进出境时,应依法办理申报、报检手续。第十二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进境后,监管

4、场所运营企业应在其电子仓储管理系统中建立商品底账,并自行或委托代理企业办理跨境商品订单申报手续。第十三条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电商企业应提交商品交易电子数据(订单),支付平台应提交支付信息数据(支付单);商品出区前,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应提交电子申报数据(申报单)。以上相关电子数据应通过上海电子口岸平台向检验检疫提交。第十四条进出境货物属于卫生检疫或动植物检疫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依法监督实施检疫处理。第十五条对于网购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通过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对于一般工业制成品实施事后监管。

5、第十六条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应产品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监测。第十七条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在其出区前实施商品抽批货证核查。符合规定的,向监管场所发运营企业送放行指令,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凭检验检疫指令放行。核查内容包括电商零售商品的实物与登记申报信息是否一致、电商零售商品包装、生产批号、日期等信息是否完整等。第四章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电商监测和市场监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对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监测的活动。电商监测是指对电商

6、企业、电商平台的相关网页开展跟踪浏览和检视,审查其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市场监测是指对政府部门警示通报、媒体报道、国内外市场反应和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等开展舆情监测。第十九条对于监测发现商品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采取约谈、风险通报、通知整改、召回、退运或销毁等措施。第二十条电商企业或者电商平台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是指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整批入境集中存放于特殊监管区域内,然后通过互联网向国内消费者零售并以个人物品申报出区运递至消费者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产品备案、申报、查验、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电子化管理。第二十三条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收货人为个人消费者的商品,其申报、报检和检验检疫按国家关于进境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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