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5612685 上传时间:2023-08-2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7.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办法的决定己经2022年12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4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2告2022年12月26日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自市场主体 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 变更手续。第十条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专项规划设置再生资 源交易市场和分拣中心,各区至少设置一个再生资源交易市场 或者分拣中心。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加工、交易的经营者, 必须进入市场经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

2、护;(二)具备储存、初加工、一般无害化处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分拣中心建设应当符合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再生资源绿色 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第十一条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专项规划在社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一)不影响社区环境与居民生活:(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三)统一样式、统一材质、统一标识。新建再生资源回收亭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货满即运,日收日清,整洁干-10-净,不得在回收亭外堆放物品;(二)不得在回收亭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三)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亭的

3、外观及标识;(四)不得变更再生资源回收亭的设置位置;(五)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 设施,确保安全经营。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 一培训、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牌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 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流动收购的再生资源物品,须送交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或再 生资源回收亭。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 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 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 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

4、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一)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危害、列入国家管-11-控目录的各种危险品;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权益;(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城市主要街路、铁路、高速公路、矿区、码头、军事禁区、 大型工矿企业、大型商业网点、学校、医院附近,距居民楼10 米以内,居民楼内及与居民楼相连的车库、门市,不得设立任 何形式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5、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 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所 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 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 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 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权益;(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 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做到再生资源货满即运、日收-12-Fl清,或者在再生资源回收亭外堆放物品、在再生资源回收亭 内外从事加工生产作业,改动、涂抹再生

6、资源回收亭的外观及 标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 元至2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收亭设置位置的,责令限期拆 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 款;(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不得设立再生资源经营 网点的地域设置再生资源回收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十五条规定,不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回收生

7、产 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回收违禁物品的,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期限保留登记资料 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发现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 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13-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至5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

8、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 日起施行,2004年8月19日修订的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经营者行为,决定对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城区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 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 划,负责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 收网点专项规划。区商务主管部门

9、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 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 点专项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 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依法负责再生资源交易 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私设网点、 破坏周边环境卫生等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和规范回收 车辆停放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2- 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相

10、关工作。”三、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 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及从事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 划。”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 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市场主体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市场主体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 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 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

11、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自市场主 体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3-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专项规 划设置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分拣中心,各区至少设置一个再生 资源交易市场或者分拣中心。“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加工、交易的经营者, 必须进入市场经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二)具备储存、初加工、一般无害化处理和防污染功 能;“(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分拣中心建设应当符合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再生资源绿 色分拣中心建

12、设管理规范。“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网点专项 规划在社区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影响社区环境与居民生活;“(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三)统一样式、统一材质、统一标识。“新建再生资源回收亭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八、删去第十二条。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回 收的再生资源做到货满即运,日收日清,整洁干净,不得在回 收亭外堆放物品”。-4-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居民区内 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城市主要街路、铁路、高速公路、矿区、码头、军事禁 区、大型工矿企业、大型商业网点、学校、医院附近,距居

13、民 楼10米以内,居民楼内及与居民楼相连的车库、门市,不得 设立任何形式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 定,未依法取得营也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 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二、删去第二十条。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 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 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做到再生资源货满即运、日收日清, 或者在再生资

14、源回收亭外堆放物品、在再生资源回收亭内外从 事加工生产作业,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亭的外观及标识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至 2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5 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收亭设置位置的,责令限期拆 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 罚款;“(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不得设立再生资源经营 网点的地域设置再生资源回收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本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并

15、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6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根据 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 2022年12月2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与经营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 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 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 其零部件、废造纸

16、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 (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 本市城区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 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会同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7- 划。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 回收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 点专项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 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依法负责再生资源交易 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

17、占道经营、私设网点、 破坏周边环境卫生等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和规范回收 车辆停放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 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 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三)反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再生 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权益;-8-(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 息;

18、规划在社区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 导。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 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 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七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 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活动,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场主体 登记条件,市场主体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市场主体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 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 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