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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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1月6 日开始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 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 源节约集约利用,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 有重大意义。国家有关部委也提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 设,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成为绿色环保产业的重要支柱 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现阶段,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仍存在部门监管职责不明 确,回收网点布局欠合理以及企

2、业经营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 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 作,制定符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办法,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和行业的长远发展。以市政府 规范性文件方式出台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明确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准入备案、经营规范等要求,进一步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进一步明晰市直相关 职能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监管职责。(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 .中华

3、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5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 16号)6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 令2019年第1号)7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 导意见(商商贸发187号)8 .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 (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发(2015) 21号).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SB/T10719-2012)二、文件主要内容(一)合理规划网点设置1 .商务局牵头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各镇 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4、合理设置本辖区再生资源 回收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 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2 .居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设置:(1)新建、改建住宅区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网点 设置规划的要求,预留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可以结合 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2)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 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 实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利用小区公共部分作为社区回 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的,应按法定程序征求相关业主同意后实 施;不能安排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

5、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网点,由周边回 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3)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所在社区的 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 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3 .商业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由所在 社区按辖区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场地;不能安排建设场地 的,由社区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网点。4 .工业园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由园区管理机构按 照辖区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需场地,用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 活动;不能安排建设场地的,由园区管理机构与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网点。5 .下列区域

6、和地点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1)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2)党政机关、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港口、军 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3)危险品储存点以及高压走廊周边。(二)规范回收经营管理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 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 网点建设规范(SB/T10719-2012)。2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中,从事回收生产性废 旧金属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予以注 明。3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

7、经营管理制度、 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自觉接受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本辖区商务主 管部门报告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等信息。4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 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5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 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 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 染。6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1)枪支、弹药;(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 以及其他

8、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 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4)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5)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口 叩;(6)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国家秘密载 体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如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光盘、U 盘、磁盘、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1)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2)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哄 抬或压低

9、再生资源的价格;(3)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4)沿街招揽,非法占道经营和堆放;(5)任意将易发生污染泄漏的破损废旧电池、电子元件 堆放和存储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地面;(6)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三、其他重点内容(一)鼓励创新回收模式。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 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搭建涵盖信息发布、竞价 交易、物流服务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回收信息服务平台。(二)建立逐步清退机制。已在本办法规定不得设立再 生资源回收网点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应当自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逐步迁出。(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

10、经营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 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 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四)强化部门、属地联动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在职 责范围内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管 委会、街道办事处)全面摸查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数量、 分布、经营情况等,建立完备的工作台账,建立健全再生资源 流动回收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吸纳再生 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巡查制度,及 时将安全隐患和相关信息移交各有关部门处理,按照生态环境 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垃圾分类处理等监管要求,全面从严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责 任;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落实各级有关部门对再生资 源回收管理的政策,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 常巡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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