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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规范新专业的设置、 建设及评估等相关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 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工作方案(试 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新专业设置、建设及评估等相关工作适用 于本办法。第三条新专业设置必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以及学校学科专 业发展总体规划。第四条 新专业的增设应与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 各二级学院每年申请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第五条各二级学院在申请增设新专业前,应进行充分 调研和论证,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专业建设 规
2、划,创造条件保障新专业的建设和发展。第六条新专业申报流程。(一)申请增设新专业的二级学院,应按照上级有关规 定,向教务处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包括:设置新专业申 请报告、专业人才社会需求调研与预测分析报告、设置新专 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及论证材料、 专业主要课程和主要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大纲、专业师资情况及实验室条件等情况的说明等。(二)学校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对提出申请的新专业进行 评议,提出拟增设新专业建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 通过的新专业申报材料应在学校网站上公示7日。(三)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上级 有关部门。第七条新专业获批后,专业所在院系应进一步组
3、织制 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计划,包括总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 招生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实验 室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八条新专业应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模 式,保证培养目标的达成,并致力办出特色。第九条学校和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划拨专项经费,支持 新专业开展调研论证、师资培养、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 教材编写等专业建设工作。第十条 学校在新专业办学的第三年组织新设专业评估。 具体流程为:(一)专业自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成立新设专业评估 工作小组,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工作方案 (试行),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完成普通高校本科新设 专业评估自
4、评报告,填报普通高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基 本状态数据表。(二)学校评估。学校组织专家对参评专业进行评估, 参评专业根据专家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完善。(三)教务处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评估院。后续 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学校在新专业办学的第四年,组织进行学士 学位授权专业增列审核工作。具体流程为:(一)专业审核。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授权 专业增列审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二)学校审核。学校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参评 专业进行实地审核。(三)教务处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后续 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二条新专业在新设专业评估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增列审核中,成绩不合格的,需停止招生并进行整改。整改 合格后方可恢复招生。如连续三年不招生,则停办该专业。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新专业设 置的原则意见(*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