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处理合同模板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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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处理合同模板七篇处理合同 篇1摘要:20xx年7月5日, 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将执行新颁布的收入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均发生了肯定的改变。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在确认与计量部分, 阐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 并就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对合同成本构成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重点论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关于合同成本减值的会计处理。最终提出了执行新准则后须要思索的一些问题。关键词:收入; 建立合同; 原准则; 新准则

2、; 确认与计量;我国财政部于20xx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准则) , 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立合同 (以下简称原准则) 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时点、列报以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一些改变。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一、确认与计量(一)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建立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牢靠估计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 假如建立合同的结果能够牢靠估计, 则建立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

3、假如建立合同的结果不能牢靠估计, 则不确认利润。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 按合同成本实际发生数确认合同费用, 合同收入则按合同费用发生额予以确认和计量;若合同成本不行能收回, 同样将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 但不确认合同收入。(二) 新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新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是限制权转移, 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限制权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内容是将合同相关的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 最终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三) 比较分析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合同

4、变更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等方面改变较大。1. 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准则只提及合同变更款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款收入确认与计量应同时满意两个条件:一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得到客户认可, 二是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1。新准则对合同变更依据不同的状况采纳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同变更可能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也可能视为原合同终止, 将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尚未履约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还可能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 这种情形会引起履约进度改变, 因此须要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2。原准则没有对合同变更事项的性质、交易对价的处理做出详细

5、规定, 事实上是将建立合同视同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款计入总的合同收入中。随着建立合同的多样化, 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 如建立过程中新增加的选购和建立服务可能须要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 新准则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强化财会和销售等部门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 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供应财务信息。2. 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原准则在建立合同的结果能够牢靠估计的状况下, 采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纳的方法是: (1)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料总成本的比例; (2)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料总工作量的比例; (3

6、)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1。新准则合同收入是根据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 施工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合同变更、嘉奖等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按新准则,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对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情形供应了详细指引, 不满意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均在限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对客户能够限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应采纳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原准则只在某一期间确认和计量收入。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期间确认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因新准则涵盖范

7、围较广, 有多种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有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计量方法类似, 如“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料总成本的比例”的方法事实上是投入法的一种,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料总工作量的比例”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两种方法事实上是产出法;有的计量方法原准则未提及, 如产出法中的“达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准则对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应用供应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纳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 应调整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以及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等。对合同收入的金额, 原准则限定为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新准则收入确认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

8、 其就如何估计可变对价, 并对这些估计作出限制以确保收入未被高估供应了额外指引, 但估计可变对价的方法对职业推断实力要求较高。二、合同成本(一) 合同成本的构成原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起先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干脆费用 (如耗用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机械运用费等) 和间接费用 (如下属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干脆计入当期损益1。新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如干脆材料、干脆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等) 。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确认一项资产应满意

9、与取得的合同干脆相关、增加将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等条件;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资产的摊销期一年内的合同, 企业可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2。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将符合条件的增量成本计入合同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 再者其他准则一般也是将取得资产的干脆相关费用计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因此, 新准则对增量成本的会计处理理论上更有意义。(二) 合同成本减值原准则, 合同预料总成本 (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预料将发生成本) 大于合同总收入的, 应当将预料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算公式为:合同预料损失= (合同预

10、料总成本-合同预料总收入) (1-完工百分比) 。新准则, 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时, 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打算, 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同时规定, 减值打算可以转回, 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打算状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2。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存货”列报, “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预收款项”列报。将预料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会计处理是,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存货跌价打算”,

11、即相应抵减存货项目金额。按此处理, 可能会出现“存货跌价打算”科目贷方余额大于存货账面余额的状况, 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未供应详细指引。新准则对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准则类似, 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扣除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相当于存货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 只有账面价值高于该项金额时, 才计提减值打算。例如, 20xx年3月10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立合同, 合同总价款为24 000万元 (不含增值税) , 合同建立期限为两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开工建设, 估计工程总成本为20 000万元。至20xx年12月31日, 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1 000万元。因建筑材

12、料价格上涨, 甲公司预料完成合同尚需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4 000万元。经专业测量师测量, 履约进度为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万元) ;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料总成本25 000万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万元) 。按原准则, 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万元-合同费用10 000万元=-400 (万元) ;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万元-“

13、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万元=10 600 (万元) ;“工程结算”余额为8 600万元。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大于“工程结算”余额8 600万元, 两者差额2 000万元在“存货”项目列报。20xx年12月31日, 应确认合同预料损失 (计提存货跌价打算) = (合同预料总成本25 000万元-合同预料总收入24 000万元) (1-40%) =600 (万元) , 因此“存货”项目列报数=2 000-600=1 400 (万元) 。按新准则, 20xx年确认收入的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9 600万元,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 计入“应收账款”的同时冲减“

14、合同资产”, 假如已结算的合同价款超过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合同资产”科目会出现贷方余额, 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负债”项目列示。甲公司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已确认收入9 600万元=14 400 (万元) , 估计将要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为14 000万元, 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万元) , 20xx年末不考虑资产减值打算状况下“合同履约成本”的账面价值=实际发生成本11 000万元-当期摊销计入费用10 000万元=1 000 (万元) , 20xx年末计提

15、资产减值打算=1 000-400=600 (万元) 。“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报, 则“存货”项目列报金额为400万元。上例中, 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11 000万元。按原准则, 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小于“工程结算”余额11 000万元, 两者差额400万元在“预收款项”项目列报。无论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确认合同预料损失均为600万元, 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未说明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按新准则, 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会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 不会影响“存货”项目列报数。若20xx年12

16、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8 600万元, 则“合同资产”项目列报数=9 600-8 600=1 000 (万元) ;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11 000万元, 则“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11 000-9 600=1 400 (万元) 。由此可见, 原准则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能出现在无“存货”的状况下, 确认合同预料损失, 对存货计提跌价打算, 其会计处理与“存货”准则理念不符。按新准则, 在“合同成本”账面价值金额内计提减值打算, 其会计处理能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需思索的问题新准则是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将日趋困难的交易事项纳入统

17、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能够更好地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 肯定会面临新的挑战, 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索。新准则未提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 即设置核算累计成本加利润的“工程施工”科目、设置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的“工程结算”科目, 还是采纳出售存货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即对已售存货, 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当期损益。无论采纳何种方法, 都要满意新准则的特别要求, 如新准则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加以区分, 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属于“应收款项”, 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

18、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消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属于“合同资产”, 当履约进度大于已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属于有条件的收款权利, 按新准则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予以核算。在合同变更的状况下, 合同变更可能作为单项合同, 也可能是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 还可能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处理变更合同, 需财会和销售等部门人员共同决策。虽然很多建立合同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但也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哪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哪些履约义务在一段期间确认收入;实务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实现的

19、履约义务, 应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时, 如何选择详细方法, 计算履约进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可变对价合同, 如何确定可变对价金额, 在什么时点将可变对价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问题都须要在实务中不断总结阅历。新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对财会人员职业推断实力有更高的要求, 执行新准则后, 相关人员应刚好总牢固务中的问题, 推动准则的不断完善。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xx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xx:66-70.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A.财会20xx22号, 20xx-07-05.处理合同 篇2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假如劳动关系双方有一

20、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会自然终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后的当事人双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乙方不再是原企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其次,劳动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看自己本人是否属于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范畴。详细内容为:一、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确认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再次,劳动者本人要看自己是否具备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者本人所在单位是否已经或正在签订集体合同,此时,劳动者还需比照集体合同的

21、条件进行详细分析。还有,劳动者要留意,企业在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企业应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并且企业要刚好为劳动者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需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时间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最终,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惯例,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劳动者是可以向用人单位

22、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恳求,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要是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要是您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产生了法律纠纷,可以向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免费询问。处理合同 篇3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及其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显,劳动合同法的立意非常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旧存

23、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刚好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未刚好续签劳动合同须要担当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系义务性法律规则,违反法定义务所须要担当的责任须要适用责任性法律规则。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同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2、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酬劳的特别时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次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2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酬劳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用人单位因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此二倍工资中除正常工资外的其次倍工资仅以正常的一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质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酬劳。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恳求不适用劳动酬劳的特别时效规定,应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接着履行劳动合同。一

25、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第三条明确“协商不一样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应当按以下方法执行。一是:一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情愿接着运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权,并支付相

26、应的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不情愿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二是: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者不情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三是: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终止情形实施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处理合同 篇4托付方:受托方:为防治危急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当事双方协商后就危急废物代处置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一、托付方将产生的危急废物托付给受

27、托方进行代处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 废包装桶90004149、废抹布90004149、废油渣90025212_。二、托付期限: 壹 年,有 20xx 年 1月 4日至 20xx 年1 月 3 日止三、处置费用: 桶装及半固态4000元/吨、固态3000元/吨(不含运费)。四、处置费的支付方式:托付方应依据危急废物的数量先行支付处置费。对分批支付处置费的,托付方应提前 / 天通知受托方需处置的危急废物数量并支付处置费,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处置费后 / 天内对托付方的危急废物进行处置;对一次性支付处置费的受托方在收到处置费后,按托付方的通知,受托方在一周之内完成处置。五、先行支付的处置费与需处置的

28、危急废物数量不一样的,应以过磅的废物数量为准支付处置费。危急废物的数量即为危急废物的重量,包括装危急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危急废物的包装物重量。六、托付方对产生的危急废物应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贮存,对危急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急废物识别标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和损失。七、托付方应照实告知受托方危急废物的性质,并对应装入容器的危急废物置于容器中,否则受托方有权拒绝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由托付方担当。八、危急废物的风险转移:危急废物交付给受托方之前的风险由托付方担当,照实告知给受托方后的风险由受托方担当。但托付方对不设置危急废物识别标记和将危急废物混入非危急废物中贮存的,在处置过程中给受托

29、方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担当赔偿责任。九、托付方、受托方共同担当危急废物转移联系的填报手续。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一、本合同壹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托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十二、备注:受托方(危急废物专用车辆)运输。托付方(代表): 受托方(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处理合同 篇5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爱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歼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

30、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像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假如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修改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

31、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缘由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担当赔偿责任。”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依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担当违约责任。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既包括以返还财产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也包括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重点是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依据双方当事人原缔约过错来确定的。只要存在缔约过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对自己的的缔约过错担当相应责任,对用人单位一方担当缔约责任比较好驾驭,这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中有明文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者二款规定:

32、“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旧有效”。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缘由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一、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处理时应依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该无效部分条款作出调整。一方面,无效部分之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无效部分,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的缘由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担当赔偿责任。二、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

33、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供应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酬劳,并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并不相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既成的社会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别性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后,无法收回。因此,民事合同无效中,自始无效,双方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在劳动合同中无法实现。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劳动是无法返还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

34、付劳动酬劳。”劳动合同法其次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劳动酬劳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因用人单位缘由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三、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劳动合同过失方应当担当缔约过失责任。劳动法只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缘由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只要有过错,都要担

35、当赔偿责任。担当这个责任须具备以下三点:1、是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或法院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2、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过错,即违反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3、是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而给无过错的当事人造成损害。在审判实践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处理相对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更大,反映出的新状况新问题更困难。还须要更加深化的的探讨和探讨。处理合同 篇6为加强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平安、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

36、行平安处臵。乙方为宁德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特许经营单位。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集中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等事宜达成一样,签订以下协议条款:一、 合作分工生活垃圾集中处臵工作是一项关联性极强的系统工程,须要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及最终处臵单位亲密协作,协调一样才能保证彻底杜绝污染隐患。为此双方须明确各自应当担当的责任与义务,详细分工如下:(一) 甲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源头,负责平安合理地收集和运输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为乙方集中处理生活供应前臵条件,并负责与乙方共同参加生活垃圾的过磅工作。(二) 乙方:作为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臵单位,负责生活垃圾集中平安无害化处臵,并实现

37、各项环保指标达标排放。二、 责任义务(一) 甲方责任1 甲方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故及人身损害由甲方负责,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生活垃圾不应超过300吨/天。2 甲方向乙方供应本市生活垃圾的数量、种类、成分及含量等有效资料,如因垃圾成分不实、含量不符双方约定的乙方可接收垃圾种类、成分和数量导致乙方在集中处理过程中造成事故以及环境污染的法律赔偿后果由甲方负责。(二) 乙方责任乙方严格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对甲方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臵,如因处臵不当造成的污染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三、 垃圾处理费支付1 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计算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38、公式为:垃圾处理服务费(月)垃圾处理价格该月垃圾累计处理量每吨生活垃圾处理费参照乙方与宁德市政府签订的宁德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特许经营协议约定:65元/吨。2 开具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有垃圾交付的每个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计算该月已实际交付的垃圾价格、根据双方约定的的格式打算结算清单并提交给甲方。3 付款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清单后二十(20)日内,支付该结算清单列明的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3 乙方帐户如下:单位名称:帐 号:银行代码:税 号:5支付程序依据本合同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支付到收款方通知付款方的中国的银行帐户内。收款方自行担当本方的银行手续费,每一方应通知另一方汇入款项的银

39、行帐户的详细细微环节,说明该银行帐户的检索号码、银行帐号和帐户户头。应支付款项的日期若在非营业日,则应在下一个营业日支付。6利息假如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到应支付的日期后仍未支付,应自该款项到期之日(包括该到期日)直至收款方收到该款项之日(但不包括收款日)为止,根据违约利率千分之二每天计算支付利息。7有争议的金额当对任何发票/结算清单金额或其它要求付款的通知中列明的.金额发生争议时,对该笔款额有争议的一方须在应付款日之前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争议的性质和金额,同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对争议部分的金额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税费和发票8.1 乙方应支付依据中国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40、征收的全部现行及将来的税费。8.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根据月度结算清单支付的款项后三(3)日内,依据实际收到的款额向甲方或其托付的支付机构开具法定的发票。 9人民币支付本合同中的任何支付均应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四、 垃圾种类、成分和规格1 供应垃圾种类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垃圾应为符合焚烧技术要求的可接受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适合焚烧的垃圾。处理合同 篇7一、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依据。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

41、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稍微违纪未进行教化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假如一方有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3、依法向劳动争

42、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须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

43、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恳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供应相关可以支持自己恳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须要供应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见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需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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