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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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定府办规20223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农垦母瑞山农场有 限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鸡岭分公司: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二)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组的房屋;(三)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 员,户口迁出本村之前拥有的合法房屋;(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二十六条拆迁农村住宅以统一建设安置房或被拆迁 人自行建房方式予以安置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约定

2、 安置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处的, 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家庭 成员6人以下(含6人)的800元/月/户,家庭成员6人以上 的1200元/月/户;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 置补助费,临时周转用房面积不低于本县人均住房面积。第二十七条征收拆迁农村住宅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 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村民住宅建筑面积 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0元。每户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 按1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 县经济发展、居民生活和物价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第二十八条征收

3、拆迁农村住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 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退的,征收实施单位可给予限时 搬迁奖励。限时搬迁奖励按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100元,每户最高奖励2万元。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顺序与安置宅基地自建房或安置房的选择顺序挂钩,先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优先选择。第二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技能 培训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 县就业服务单位督促用地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征地 农民,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异地安置,其子女在新居住地申请 转入公办学校的,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第三十一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

4、组织符合留用地安排 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第五章征地费用第三十二条征地费用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安排给征地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 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建(构) 筑物补偿费、特殊附着物补偿费、勘测定界费、地表清理费、 征地工作经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第三十四条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的征地补偿标准核算。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 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评估核算。第三十五条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由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指导征地实施单位按

5、照有关规定评估核算。第三十六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3万元/ 亩进行核算。第三十七条高效花卉苗圃、大型附着物、虾鱼塘、三 电迁改和文物古迹等特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征地实施单位 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核算,报县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 审定。第三十八条 勘测定界费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实际 发生额核算。第三十九条 地表清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核算,由征地实施 单位报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四十条 征地工作经费,用于政策宣传、矛盾调解、委 托服务、办公、培训、差旅、公车运行和维护、奖励及扶持等 工作事项支出。征地实施单位的征地工作经费按5000元/亩核算,项目行 业主管部门征地工作

6、经费按300元/亩核算,县自然资源和规 划部门的征地工作经费按100元/亩核算,土地征收部门的征 地工作经费按100元/亩核算。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征地面积核算。第四十二条 征地结余资金为统筹资金,经县项目征地工 作领导小组审定、县政府审批后,征地实施单位可统筹使用。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场农用地使用权 的,国有农(林)场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征地实施单位要根据本规定,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研究制订相应的征地实施工作方案。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实施但未完成征地补偿的 征地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

7、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定安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 收征用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 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 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8、并 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的农民补偿和 安置的行为。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兼顾国 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 等有关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成员单位之间 日常沟通联络事宜,督促、推动征地各项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

9、责集体土地 征收的宣传、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包括土地征收的审查 报批、用地规划调整、农转用及征地报批、组织勘测定界,以 及起草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 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报县政府审批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行政 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包括负责做好被征地 群众的思想工作、拟定镇级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土地现状 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放 征地补偿费用、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的 人数和对象、用地清理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将征地补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足额保障落实征地费用。

1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 地农民缴费补贴各项工作,包括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的年度预算申报、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拟定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进行 管理,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及指导工作、建立劳动技能 培训制度以及就业保障制度。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 农民缴费补贴的核定、使用,向财政部门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 的缴费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的登记、核算、转 移、发放、退还、档案管理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征地实施单位对征收范 围内地上房屋进行认定、评估及拆迁补偿工作。县审计机关负责对征地资金的使用管理

11、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公安、市场监管、执 法、民政、教育、司法、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协同实施。第七条 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成立项目征地工作 领导小组,由项目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办公室设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征地工作, 及时指导调处征地过程中的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征地行为合法、公平、公正。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八条 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和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预公告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

12、 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地实施单位做好拍照留证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征地实施单位在预公告发布前 提供航拍等技术支持,做好征地范围内地表现状留证工作。征 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 一律不予补偿。第九条 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门负责,征地实施单位配合组织拟征收土地所在村委会干部、 被征地村集体代表等相关被征收人,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 内完成。第十条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初步查 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等情况。征地实施单位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 内

13、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作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第十一条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征地实施 单位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 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 案。评估工作在预公告结束后三十日内完成。征收土地项目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征地实施单位的,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征地实施单 位配合。第十二条 土地丈量(分户测量)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 点等现状调查工作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在预公告结束后三十 日内完成。征地实施单位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代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

14、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规格、数量等进行丈量、 清点、登记和调查确认。征地涉及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 和特殊青苗,由征地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丈量、清点、登记、调查和评估。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应填写结果确认清单,并经被征地集体、 农民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在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牵头组织征地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征地实 施单位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15、范围内公告, 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实施单位做好拍照留证工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听 证申请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完成后十日内,征地实 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 议包括土地补偿协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房屋搬迁 补偿协议等。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足额划转至养 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 账户或统筹账户。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16、已签订、征地补偿安 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已落实,且已具备其他土地 征收报批法定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 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土 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 间不少于十五日。征地实施单位做好拍照留证工作。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征收人限期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领取征地补偿 费等。逾期未签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征地实施单位调查 登记结果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由 征地实施单位牵头相关职

17、能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用由征地实施单位依据签订的征 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拨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 征地补偿相关材料归档管理工作。征收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由征地实施单位进行调解;调 解不成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提请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 解;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调解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征收土地争议期间,征地实施单位暂不支付争议部分的补 偿费,待争议解决后支付。如争议短期内未能解决的,由征地 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费提存至公证处或存入争议各方共同指 定的银行账户。第十九条土地清表工作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18、清表费用由征地实施单位测算,并在资金到位后二十日内完成 地表清理工作,达到净地要求。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合 同、土地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工作。同时作为宅基地主管部门, 在涉及征收农民宅基地时,负责落实宅基地补偿的相关政策措 施。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林权等不动产权证的变更或注销工作。第二十二条 征地实施单位应在征地完成后三十日内,将 征地补偿协议书、征地红线图、分户测量图等相关征地图件、 数据及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征地完成情况书面告知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和指导征地 实

19、施单位、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 保险工作。第四章征地补偿安置第二十三条征地费用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并纳入年 度财政预算管理。征地补偿费用年度预算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指导土地征收部门申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年度预 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第二十四条 征收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迂、居住条件 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 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有 资质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 或村小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庄建设范围内或村庄建 设范围外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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