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宅基地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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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北京宅基地补偿标准.精品文档.北京宅基地补偿标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2、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第五条 按照北

3、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6655号)执行。第七条 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网友提问:我现在昌平农村居住,全家为城镇户口,我家有宅基地400平米。正房140平米其他房屋150平米,如果农村拆迁,我们能得到怎样的补偿?回复: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第

4、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5、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

6、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7、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

8、、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

9、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10、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宅基地今年试点发使用权证宅基地今年试点发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同时试点发证由国土局发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昨天,北京市农村工作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本市将试点农村宅基地发证,同时探索集体土地利用、拆迁安置补偿新模式等。三个乡镇试点农村土地发证会上发布了“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本市今年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农村土地确权的整体政策已经做完,今年将选择三个乡镇试点发证,届时国土局将发

11、证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该负责人表示,此举能约束乱占耕地,为将来国家征用土地或者盘活农村经济等奠定基础。三个试点的乡镇分别是代表城乡接合部的朝阳区黑庄户,代表平原地区的通州于家务乡,代表山区的平谷镇罗营。下一步将根据今年试点发证乡镇的情况,明年采取扩大试点的方式,最终在三年内全部完成发证工作。50个重点村启动城市化工程会上介绍,今年启动的城市化工程的50个重点村,全部是矛盾最突出、问题最典型、社会影响最大的村子,面积约117平方公里,涉及户籍人口18.3万人,流动人口近69万人,要拆除宅基地面积1200公顷。预计经过建设,50个重点村农民将全部妥善安置,外来人口合理安排。本市今年将全面推动城乡接

12、合部改革发展,借鉴北坞和大望京试点经验,整体启动50个重点村的建设,同步加快其他城中村的改造。今年要解决好新城建设中的涉农问题,要落实征地、拆迁、安置、就业等工作。制定完善新城规划区内的旧村改造政策,探索集体土地利用、拆迁安置补偿新模式等。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各村具体情况、与市区距离远近和土地价格等来制定不同的安置补偿办法。今年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新规农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起至2012年,本市将实施一个为期三年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目前该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实施此项规定的唯一目标就是让百姓吃得“安全放心”。规定包括本市土地生产的农产品的生产标准,外埠进京食品的监测监管标准,动物畜禽农产品的安全检疫以及整个农产品市场的监测都将一一明确。副市长夏占义在会上表示,本市今年将加快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将政府的公共资源更多地投向农村,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加快建立有利于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的市场机制,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向农村聚集,全面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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