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风险管理实务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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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目 錄1.總則2.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2.1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2.2 風險管理職責 3.風險管理之流程3.1 通則3.2 風險之辨識3.3 風險之衡量3.4 風險之監控3.5 風險之報告3.6 風險之回應4.各類風險之管理機制4.1 市場風險4.2 信用風險4.3 流動性風險4.4 作業風險4.5 其他風險4.6 風險限額與風險彙總5.風險性之績效管理5.1 績效衡量5.2 收入與成本配置5.3 資本適足率及其他相關議題6.風險管理資訊系統6.1 通則6.2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之功能6.3 資料庫之建置暨資料之完整性6.4 技術架構之建置暨系統之安全性7.風險資訊揭露8

2、.附則1. 總則 1.1 為協助證券商建立良好之整體風險管理制度,並促進資本市場健全發展,爰制定本守則,俾供證券商參考遵循。 1.2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面臨許多不確定性,凡某一事件之發生可能產生負面衝擊,而影響經營策略目標之達成者,謂之風險。 1.3 證券商應塑造重視風險管理之經營策略與組織文化,並掌握質化與量化管理之成果,作為經營策略制定之參考依據。1.4 證券商為了管理風險,宜建立整體風險管理制度,由公司之董事會、各階層管理人員及員工共同參與推動執行。它是一種上下共守的程序,從公司整體的角度,透過對潛在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回應及報告等一連串活動,以質化及量化之管理方法,將營運活動中可能面

3、臨之各種風險,維持在所能承受之範圍內,以期能合理確保公司策略目標之達成,並有助它的規劃制訂。1.5 證券商建立風險管理制度,除應遵守相關法規外,其執行風險管理之組織架構與權責、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回應、報告、風險管理資訊系統及資訊揭露宜盡可能參酌引用本守則辦理,俾積極擴大風險管理的深度、廣度與效能。1.6 證券商應重視風險管理單位與人員,授權其獨立行使職權,以確保該風險管理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進而落實證券商之風險管理。2.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2.1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2.1.1 證券商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證券商得在董事會成員中組成風險管理委員會,並應指

4、定或設置適當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俾有效規劃、監督與執行證券商之風險管理事務。守則說明: 1.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之設計,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體系,宜考量個別組織型態、企業文化及所承擔風險主要內涵之差異等因素;但執行風險管理之單位或個人應保持獨立性,則為影響風險管理成效的重要共同原則。2. 風險管理非僅風險管理單位之職責,公司內其他相關單位,諸如人力、法務、資訊、內控、稽核、規劃等亦有其相應需配合之事項,否則難以落實整體業務之風險管理。3. 風險管理之成功有賴全公司上下之共同推動執行,因此董事會與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以及相關單位間之溝通、協調與聯繫便極為重要。除此之外,公司的營運亦攸關各種內、外部人之利益

5、,由於立場不同,自然對風險的觀察與接受度各異,因此為能得到正面支持,與內、外部人之溝通亦需重視。4. 風險管理之執行有賴明確之權責架構設計、及監督呈報流程之規劃,否則相關風險管理資訊難以作有效之彙總、傳遞與研判,公司的營運策略及風險管理政策也無法因應主客觀環境之變化,進行適當之調整。2.2 風險管理職責2.2.1 董事會的角色董事會應認知證券商營運所面臨之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及其他與證券商營運有關之風險等),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性,並負風險管理最終責任。守則說明:1.董事會應對證券商財務損失或股東權益價值之減少負有最終之責任,因此董事會必須建立適當

6、的風險管理體系,作業流程及全公司的風險管理文化,並配置必要之資源以利執行運作。2.董事會對於風險之管理,並非僅止於注意個別單位所承擔之風險,更應從公司整體角度考量各種風險彙總後所產生之效果。同時亦應考量主管機關所定法定資本適足之需求,以及各種影響資本配置之財務、業務相關規定。2.2.2 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功能為協助董事會規劃與監督相關風險管理事務,證券商得在董事會成員中組成風險管理委員會,如未組成風險管理委員會,則由董事會直接負責相關事務。守則說明:1.鑒於風險管理之專業性、常態性及時效性,得於董事會成員中組成專責之風險管理委員會,方能有效進行日常風險管理事務之監督。但該委員會仍應定期向董事會提

7、出報告。2.為利日常風險管理事務之監督,該委員會應擬定風險管理政策,並建立質化與量化之管理標準,同時應適時的向董事會反應風險管理執行之情形,提出必要之改善建議。2.2.3 風險管理執行單位的功能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主要負責公司日常風險之監控、衡量及評估等執行層面之事務,其應獨立於業務單位及交易活動之外行使職權。組織架構上可設計為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守則說明:1.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依證券商經營業務種類執行以下職權:(1)協助擬定證券商風險管理政策。(2)協助擬定證券商各部門之風險限額及分派方式。(3)確保董事會所核可風險管理政策之執行。(4)適時且完整地提出風險管理相關報告。(5)在業務單位進行各種交

8、易前,該單位應對相關交易內涵先行瞭解,並對已完成交易之持有部位持續監視。(6)對於風險可量化的金融商品,應盡可能地提昇風險管理衡量技術。(7)確實瞭解各業務單位之風險限額及使用狀況。 (8)評估證券商之風險曝露及風險集中程度。 (9)壓力測試與回溯測試方法之開發與執行。 (10)檢驗投資組合的實際損益與風險管理執行單位預測之差異程度。 (11)檢核業務單位使用之金融商品定價模型與評價系統。(12)其他風險管理相關事項。 2.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獲有適當的授權處理其他單位違反風險限額時之事宜,且應有適當之權限要求業務單位的部位維持在給定的限額之內。2.2.4 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主管的角色風險管理執行

9、單位主管之任免應經應董事會通過,並負責衡量、監控與評估證券商日常之風險狀況。守則說明:1.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主管主要權責如下:(1)確實監督暨掌握證券商之風險管理政策之執行狀況。(2)建立證券商衡量、監控及評估可量化財務風險之整體架構。(3)負責領導證券商之風險衡量、監控與評估作業之執行。(4)監控業務單位之風險限額,於發現業務單位之風險承擔有違反限額之情事時,應督促採取相關改正措施。(5)進行業務單位風險調整後之績效衡量(risk- adjusted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RAPM)或提供進行風險調整後績效衡量所需之風險性資訊。(6)採行適當的方法進行模型有效性之評

10、估與回溯測試,以確保各項估計結果之正確。(7)確保風險管理技術能與時俱進。(8)其他風險管理相關事項。2.除上述事項外,對於不可量化之風險,該主管亦應協助董事會將該等風險責成適當之單位共同進行管理,其中包括緊急應變計劃之訂定等。2.2.5 業務單位風險管理人員的角色為了有效聯結風險管理執行單位與各業務單位間,風險管理資訊之傳遞與風險管理事項之執行,證券商得於各業務單位中設置風險管理人員,俾有效且獨立地執行各業務單位之風險管理作業。守則說明:1.此等人員之設置與否,應視公司組織型態、規模大小及不同業務單位之重要性或其複雜度而定。2.風險管理人員主要職責如下:(1)以固定且制式化之方式,依照風險管

11、理報告呈報程序報告業務單位風險暴露狀況。(2)確保以及時且正確的方式,進行風險資訊之傳遞。(3)確保業務單位內風險限額規定之有效執行。(4)監控風險暴露之狀況並進行超限報告,包括業務單位對超限採取之措施。(5)確保業務單位內風險之衡量、模型之使用及假設的訂定在一致之基礎下進行。(6)確保業務單位內部控制程序有效執行,以符合法規規定及公司風險管理政策。2.2.6 業務單位主管的角色業務單位主管負責所屬單位日常風險之管理與報告。守則說明:1.業務單位主管總承其所屬單位的全部風險管理事宜。他負責分析及監控單位內相關的財務風險(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並採取各種因應對策。2.業務單位主管應督導每日將相

12、關的風險管理資訊傳遞予風險管理人員,或風險管理執行單位。2.2.7 風險資本限額之訂定證券商宜就公司整體及各業務單位所需之資本進行配置,其配置之根據,應參照公司營運策略目標,於本身所能承受之風險程度範圍內為之。配置權責宜歸屬於董事會,或經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擬定後,報經董事會核可。為確保公司營運活動不踰越所能承受之風險胃納,對風險資本限額之監控管理便極為重要。守則說明:1.風險資本限額係指公司整體或各業務單位於一定期間內,在一定信賴度下,最大所承受之風險損失,而相應所應配置之資本額度謂之。其與風險之承擔為公司營運活動一體之兩面。2.風險資本限額之訂定,在程序上由下而上彙集各業務單位之需求及建議,然

13、後再由上而下將所核定之限額交付各業務單位加以執行,同時透過風險管理體系有效監控其執行情形。3.在規劃計算風險資本限額時,各業務單位所能分配到的資本,必須與其所能創造之績效,及因此可能承擔之風險一併納入考量。在此過程中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扮演重要的評估角色。2.2.8 風險資本限額之管理證券商對風險資本限額之管理應有一套完備之程序,包括其估算之方法,配置之方式,及監控作業之執行等。守則說明:1.風險資本限額之估算有質化及量化之方法,凡能量化者,於必要範圍內宜儘可能以量化方式表達,目前技術上較可行者除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外,作業風險也逐漸發展出可使用之工具。2.在估算限額時應考量不同風險間之關聯效果。3

14、.限額之建立或配置可從不同角度或需求層面進行。例如按業務單位是一種方式,其它如按產品種類,期間長短,部位集中度,不同風險因子等均是可行之方法。4.限額建立後仍必須持續評估其合理性,以為必要之調整,惟均需經董事會之核可。2.2.9 風險管理政策證券商應訂定風險管理政策,以作為公司日常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規範依據。其內容應能確實反應公司之營運策略目標、風險偏好及所面臨風險的特性,並透過一定程序傳達予公司上下一體遵行。風險管理政策得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擬定,提交董事會核可後執行。守則說明:1.風險管理政策之擬定應考慮以下因素:(1)證券商整體營運策略與產品種類。(2)交易的規模、性質與複雜程度。(3)對風

15、險的容忍程度。(4)內部控制程序的品質。(5)本身對風險的監督能力及風險管理體系與程序的完整性。(6)風險管理的專業程度。(7)過去的經驗與績效。(8)薪酬(或紅利)政策(尤需注意薪酬與交易績效的關連性)。(9)稅務與會計問題。(10)相關法規之規範與限制。 (11)其他風險管理相關事項。2.證券商應定期檢討風險管理政策之妥適性,並適時調整,以配合主客觀環境之變動。2.2.10風險管理執行效能之評估證券商應定期與不定期對其風險管理執行效能進行評估,包括是否合乎董事會之預期、風險管理運作是否具獨立性、風險管理制度之執行是否確實及整體風險管理基礎建設是否完備等。守則說明:1.有關風險管理有效性之評

16、估: (1)風險常因客觀環境之變動而改變其對業務之影響及衝擊程度。因此,有必要對風險管理的優先順序、成本、適用性及工具的選擇等進行定期評估。(2)前項風險管理有效性之評估可由證券商內部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或其他適當單位或人員執行;亦可聘請其他外部機構之專業人員為之。2.有關風險管理落實執行之評估:(1)可由內部稽核人員獨立進行,因此其報告程序應獨立於交易活動、後檯作業及風險管理體系之外;或亦可借助外部稽核人員,協助評估。(2)此種稽核及測試應就風險管理程序及內部控制等方面來進行。其稽核之深度、廣度與頻率,在發現有異常狀況出現時,或公司本身產品種類、模型使用及內部控制有重大變動時均應增強之。(3)上

17、述模型檢驗範圍須包含數量性測試與模型管理制度之運作情形。擔任模型檢驗之內部或外部人員,須具備足以執行該項工作之專業資格及相關學經歷,以確保執行成效。3. 風險管理之流程圖一:3.1 通則3.1.1 證券商的風險管理流程應包括:風險的辨識、風險的衡量、風險的監控、風險的報告與風險的回應措施。3.1.2 證券商的風險管理指標亦可作為績效衡量的參考,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下,作為內部模型資本適足率計算的依據。3.1.3 證券商應建立風險管理資訊系統,俾使風險管理流程執行順利。3.2 風險之辨識證券商為管理風險,首應辦識有那些風險係其營運過程中可能面臨者。一般而言影響風險之發生有內外在各種因素,或稱之為風險

18、因子;為了有效掌握,宜採各種可行之分析工具及方法,透過由下而上或由上而下的討論研析,彙整以往經驗並預測未來可能發生風險之狀況,予以指認歸類,俾作為進一步衡量、監控管理風險之參考。守則說明:1.鑒於證券行業之特殊性,一般而言其所可能面臨之風險主要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以及其他有關之風險。緣此,本守則在規範上將直接就此類業界有共識之主要風險予以規範說明,餘則由個別證券商自行辨析並處理因應。2.市場風險係指金融資產價值在某段期間因市場價格不確定變動,例如:利率、匯率、權益證券和商品價格變動,可能引致資產負債表內和表外項目發生虧損的風險。3.信用風險係指交易對手(包括證券發行人、

19、契約交易相對人、或債務方)未能履行責任的可能性,且此種不履行責任的情況對證券商的風險額或財務狀況造成損失的風險。4.流動性風險係指無法將資產變現或取得足夠資金,以致不能履行到期責任的風險(稱為資金流動性風險),以及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失序,處理或抵銷所持部位時面臨市價顯著變動的風險(稱為市場流動性風險)。5.作業風險係指:由於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之風險。6.其他風險包括:法律風險、策略風險(strategy risk or business risk)和聲譽風險(reputation risk)等。7.在進行風險辨識時,亦應注意引發風險諸項事件間之關

20、聯性。8.為辨識商品風險因子,可運用商品/風險矩陣做為參考標準。3.3 風險之衡量證券商辨識不同商品所含之風險因子後,宜訂定適當之衡量方法,俾作為風險管理的依據。守則說明:1.風險之衡量包括風險之分析與評估。前者係透過對風險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及一旦發生時,其負面衝擊程度之分析等,以瞭解風險對公司之影響。後者則係將此種影響與事先設定之門檻標準加以比對,俾作為後續擬訂風險控管之優先順序及回應措施選擇之參考依據。2.證券商之風險管理,應按不同類型之風險訂定量化或其他可行之質化方法予以衡量3.證券商之風險管理架構對於可量化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等,可採較嚴謹的統計分析與技術進行分析管理。而對其

21、他目前較難量化的風險,亦應採取能適當反應風險之措施,以求達成風險管理之目的。4.證券商風險管理量化過程宜採漸進方式進行,例如:先追求市場風險之量化管理,其後為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與其他風險之量化管理。5.風險質化之衡量係指透過文字的描述,以表達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其適用之情況如下:(1)初步篩選之用,以為後續更精確衡量風險之前置作業。(2)量化分析過於耗費資源,不符成本效益時。(3)相關之數據及數量方法,尚不足以進行適當之量化分析。6.進行質化分析時亦可兼採以適切之數值以表示相對之程度或權重之半量化分析方式,惟使用時應注意其並無法精確反映實際之相對性,及有效區分不同類型風險

22、間之特殊性,因此可能產生誤導判斷之風險。3.4 風險之監控證券商為監控各種風險限額使用情形,及其超限之狀況並作適當之呈報,以利回應措施之採行,及措施採行後其執行情形之瞭解與評估等,應訂定一套完整之監控作業流程。此種作業宜於例行營運活動中持續進行,或(並)於事後作離線之觀察與了解。監控作業中所發現之缺失均應依規定上報。守則說明:1.在營運活動中持續監控風險,在時效上往往較事後之觀察了解,更有助於證券商即時掌握風險並為因應。2.風險監控中發現之缺失除應循正常管道,依規定上報外,嚴重者可訂定特殊報告程序以求時效。3.事後之離線監控,除了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之參與外,亦可採業務單位自行檢查之方式進行,至於

23、其深度廣度或頻率,應考量風險的重要性、回應措施的影響程度及公司於風險管理所採控制方法之內涵等決定之。3.5 風險之報告證券商應確實編製各種交易報告書與風險管理報告書,呈報給適當的管理階層,並應依規定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守則說明:1.為充分紀錄風險管理程序中每一階段所依循之假設、方法、資訊來源及其執行結果,以供管理參考,書面報告之編製便極為重要。各種報告得參考下述功能之需要予以設計、編製:(1)顯示管理程序有無適當地執行。(2)顯示有無以系統性之方式進行風險辨識、分析。(3)紀錄風險之狀況並發展成為公司管理的知識庫。(4)做為風險管理決策擬訂及核准各項措施之參考依據。(5)做為責任歸屬認定之參考

24、依據。(6)便利風險監控及評估作業之執行。(7)進行風險管理資訊之分享及溝通。2.每一業務單位主管應確保其所編製的交易報告書之正確性與有效性。所有交易須依公司本身及主管機關之規範進行適當記錄,並按規定呈報。3.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定期編製風險管理報告書,呈報相關管理階層。4.新商品交易前應考量其特性,擬訂適當格式之交易報告書及風險管理報告書,以供未來呈報之用。5.管理階層對衍生性商品之報告應特別重視其相關資訊內涵。3.6 風險之回應證券商於評估及彙總風險後,對於所面臨之風險宜採取適當之回應措施。守則說明:1.風險回應措施之選擇與執行應有之步驟:(1)辨認可選擇之回應方式(如本段2所示之方式)。(

25、2)評估各種風險回應方式之利弊得失(包括成本效益分析,預算執行分析等)。(3)擬訂回應計畫(包括計畫執行之責任歸屬、進度、成效預估、財源規劃及複核、評估程序等)。(4)執行回應計畫(計畫執行完成如仍有非預期內之風險殘留,則相關程序應再重複進行,直到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範圍內為止)。2.風險回應可採行之措施有下列方式:(1)風險迴避:採取措施迴避可能引起風險之各種活動。(2)風險降低:採取措施以降低風險發生後之衝擊及(或)其發生之可能性。(3)風險分攤:採取移轉之方式,將風險之一部或全部由他人承擔。(4)風險承擔:不採取任何措施改變風險發生之可能性及其衝擊。3.在斟酌如何回應風險時,必須對發生機率

26、不高,但一旦發生後可能影響公司存續,但從直觀之經濟效益而言,若要充分降低此類風險,似又不符成本的極端情況予以審慎考量。4.各類風險之管理機制 4.1 市場風險4.1.1 市場風險管理原則公司對於所有業務之市場風險,應訂定適當之市場風險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守則說明:1.市場風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1)與市場風險管理有關之各個層級之授權架構及呈報流程與作業內容。(2)可容許之交易範圍。(3)市場風險衡量方法(包括質化與量化之方法)。(4)訂定適當之市場風險限額及其核定層級與超限處理方式。(5)問題交易與非正常交易之查證、調整與解決處理程序。4.1.2 市場風險之量化衡量證券商應衡量所有業務單位

27、的市場風險。對於市場風險之衡量,宜建立可行之風險量化模型,以每日計算所有業務單位之市場風險,並比較市場風險限額。守則說明:1.市場風險量化模型可包括:(1)統計基礎衡量法。(2)敏感性分析。(3)壓力測試。(4)其他可行之風險量化模型。2.衡量方法應正確且嚴謹,並應確保使用方法的一致性。3.至少每日衡量風險暴露程度。4.業務單位與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每日衡量市場風險,並與核准之市場風險限額比較與監控。4.1.3 統計基礎衡量法證券商整體之市場風險宜採統計方法衡量,以提供高階管理者決策參考。守則說明:1.對於證券商整體、部門或個別商品之未預期損失的市場風險衡量,宜採統計基礎衡量法,以提供相關部門對

28、風險之整體性的瞭解。2.市場風險統計基礎衡量法,一般建議採用風險值衡量法。3.證券商應對風險值模型的假設與限制有深入了解。4.1.4 敏感性分析證券商可衡量持有部位對個別風險因子的敏感度。守則說明:1.個別風險因子之變動,例如:利率、匯率等,對證券商資產價值變動之影響,宜採敏感性分析衡量法,以提供相關部門瞭解不同風險變動對證券商之影響效果。2.各業務單位應計算特定市場風險因子的敏感度,例如:利率變動影響債券價格變動幅度(Price Value of a Basis Point, PVBP)及凸性(Convexity)等,以加強市場風險控管。4.1.5 模型驗證測試為確保統計基礎衡量法風險模型預

29、測之正確與可信度,應進行模型驗證測試,並持續更新,以反應市場狀況。守則說明:1.證券商若採統計基礎衡量法,由於統計基礎衡量法係根據許多假設及參數設定與信賴區間的選擇,因此應比較估計(預測)的市場風險與實際結果(真實損益),以確保統計基礎衡量法估計的準確性。若估計與實際結果有重大差異,應重新檢視假設與修正模型。2.統計方法並無法保證金融商品價格波動度或相關性預測之正確性,投資組合分析則應更謹慎選擇相關假設與模型。3.證券商若採用風險值模型評估市場風險,則必須透過回溯測試(backtesting)或其他方法,進行模型估計準確性之驗證(validation)。4.1.6 壓力測試證券商在訂定市場異常

30、變動因應措施時,可採用壓力測試模擬,以衡量異常市場變動對投資組合價值變動的影響,作為擬具因應措施之依據。守則說明:1.大部分的風險衡量模型乃根據許多假設與特定參數,包含對信賴區間的選擇,但並未提供落於信賴區間以外或分配假設之外的損失金額預測,因此應採用壓力測試(stresstesting)評估證券商之潛在異常損失,並進行風險控管。2.壓力測試不應侷限在計算潛在損益的數量分析,尚應包含在特定情況下的定性分析。3.證券商應定期執行壓力測試,以評估因市場過度變動的潛在異常損失。4.2 信用風險4.2.1 信用風險管理原則證券商對於所有業務之信用風險,應訂定適當之信用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守則說明:1

3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1)與信用風險管理有關之各個層級之授權架構及呈報流程與作業內容。(2)交易前之信用評估:交易前應審慎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程度,並確認交易之適法性。(3)信用分級管理:宜訂定信用分級管理制度,對於不同信用程度之交易對手,設定各級信用限額並分級管理之。(4)交易後之信用監控:對於不同交易對手與部位應定期檢視其信用狀況,並對各種信用加強(包括擔保品)措施定期評估及監督管理。(5)其他有效降低信用風險之措施:例如擔保品、保證、信用風險淨額抵銷協議及信用衍生性商品等。2.為有效控管信用風險,證券商得採適當之量化風險管理技術。4.2.2 信用分級管理證券商應有適當之信用評估機

32、制,負責評估交易對手的信用程度,並對不同信用程度的交易對手,訂定不同的信用限額,以分級管理之。守則說明:1.證券商宜建立獨立的信用評估程序,據以評估交易對手之信用程度。2.證券商宜建立適當的信用分級制度,據以對不同信用程度之交易對手設定信用限額。3.為辨識高風險之交易對手,證券商可依歷史違約個案特性、信用評等資訊、市場交易資訊,篩選出高受託風險的股票,並依證券商風險容忍度,作適當之分級處置。4.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負責衡量與監控信用風險。 4.2.3 交易後之信用監控對於交易後之部位,應定期檢視其交易對手之信用狀況,並訂定信用監督管理程序,以持續控管信用風險;對於各種信用加強(包括擔保品)措施,

33、也須定期評估與監督管理。守則說明:1.信用監督管理程序應包括:(1)定期檢視交易對手之信用狀況。(2)對於風險提高之交易對手,宜採行降低信用限額、限制新增部位、或信用加強(如增提擔保品)等措施。(3)其他有效監督管理信用風險之措施。2.證券商對於高風險股票或高風險客戶之受託買賣,應設定特別之監督與核決程序,並宜針對下列項目建立高風險帳戶之追蹤管理程序:(1)帳戶信用變化。(2)帳戶之適法性。(3)帳戶交易標的之變動與損益狀況。(4)收集並分析重要之相關資訊與財務變化資料。4.2.4 信用加強與信用風險抵減 為進一步有效控制信用風險,公司應依交易對手或交易商品特性,透過擔保品、保證等方式,提昇該

34、交易的信用強度。亦可採取信用風險抵減措施,例如:與交易對手簽訂抵銷協議(netting agreement),互相抵銷彼此信用風險。守則說明:1.公司應設立一定程序,以決定何種交易需要求交易對手加強信用。同時應設立一致性的標準,以評價風險抵減措施產生之信用風險降低效果。2.應就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及擔保品價值設定適當的監督及評價程序,以充分揭露其風險狀況。3.公司應在法律權限內,確認抵銷協議的可執行性,並依既有程序落實執行。4.信用加強與信用風險抵減對公司之信用風險影響效果,應於加總信用風險時考量之。4.2.5 信用風險之量化衡量證券商宜彙總信用暴險金額、交易對手的違約機率及回收率等資訊,以計算

35、預期和未預期信用損失,並量化信用風險值。守則說明:1.信用風險預期損失的估計包含以下三項:(1)信用暴險金額。(2)交易對手的違約機率。(3)交易對手的違約回收率。2.信用風險未預期損失為證券商經自行評估,在某一可能情況下(信賴區間)之可能最大損失。3.信用風險預期與未預期損失之估計應考慮該筆交易之信用加強效果,與信用風險曝險淨額抵銷效果。 4.2.6 信用風險暴額證券商應衡量持有部位商品與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暴險金額,並定期與個別交易對手的風險限額比較。守則說明:1.信用暴險金額應每日衡量、監控,並與個別交易對手限額比較。若投資組合的規模很小且標的交易的波動性很低時,可每週衡量與監控。2.若信

36、用暴險不易衡量時,證券商應採取其他適當之方式,進行風險控管。3.對各業務單位信用風險暴險金額之衡量,須符合正確、嚴謹與一致性的原則。4.2.7 當前與潛在暴險金額證券商對於持有部位信用風險暴險金額之衡量,應立基於信用約當的基礎上,並能反映市場狀況之變動。由於不同商品各有其衡量信用風險暴險金額之方法,因此證券商應以適當方法衡量之,例如若干金融商品之信用風險暴險金額包括當前暴險金額與潛在暴險金額兩部分。守則說明:1.當前暴險金額:該項交易目前的重置成本,亦即目前的市場價值,代表若交易對手今天違約所面臨的損失金額,亦約當於每日結清價。2.潛在暴險金額:該項交易未來重置成本的估計價值,代表若交易對手在

37、未來的交易期間內違約,所可能遭受的損失金額。4.2.8 交易對手違約機率證券商宜採行適當之方法,評估交易對手之違約機率。守則說明:1.交易對手違約機率可採用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部信用評估機構所發佈之相關資訊,或由證券商自行估計。2.交易對手的違約機率若由證券商自行估計,則應有一完整適當之程序,其結果需經適當驗證(validation)據以瞭解模型效度。3.為估計經紀業務客戶違約風險,證券商宜採下列原則辦理:(1)有外部信用評等之法人戶,依外部評等資訊估計違約風險。(2)無外部信用評等之客戶,包括法人戶與個人戶,則依歷史違約個案特性,概估不同信用風險特徵客戶之違約風險。4.2.9 交易對手違約回收

38、率證券商宜採行適當之方法,合理評估交易對手之違約回收率。守則說明:1.違約損失率係指1-回收率(或償還率)(Recovery Rate),而回收率係指某合約若發生違約之後,其所能夠收回金額(如債權收回金額、或違約後收取本息之現值)佔其信用暴險額或違約時尚未償還餘額(如授信金額、或違約時債務面值)之比率。2.交易對手的違約回收率應由證券商內部自行評估,或由適當之外部評估機構提供。4.3 流動性風險4.3.1 流動性風險管理原則證券商對於所有業務之流動性風險(包括市場流動性風險與資金流動性風險),應訂定適當之控管辦法,並落實執行。守則說明1.證券商應考慮持有部位之集中程度,及市場成交量概況,以進行

39、市場流動性風險量化或非量化之管理2.證券商應綜合考量各部門對資金需求之金額與時程,進行資金管理;並對異常或緊急狀況導致之資金調度需求,擬定應變計畫。4.3.2 市場流動性風險管理證券商對於市場流動性風險得納入市場風險模型或獨立予以評估與監控。守則說明:1.風險值模型可考慮市場的流動性風險,以正確地反映結清部位的風險,並由風險管理執行單位加以監控。2.由於鉅額交易對證券價格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證券商應謹慎地管理鉅額部位之市場流動性風險。4.3.3 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證券商應依業務特性評估與監控各種貨幣的短期現金流量需求,並訂定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以因應未來之資金調度。守則說明:1.資金流動性

40、除應考慮本國短期資金調度外,亦需考量跨國或跨市場之資金流量調度。4.3.4 資金調度證券商應設立一獨立於各業務部門之資金調度單位,並負責監控每一業務單位淨現金流量。守則說明:1.資金調度單位應向風險管理執行單位通報業務單位重大與異常使用現金的情形。2.資金調度單位需與業務單位及相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並針對個別交易之資金使用狀況,與結算交割相關部門相互溝通。4.3.5 資金需求策略證券商應訂定不同的資金需求策略,以因應資金流動性所造成之損失,或市場突發狀況所產生之資金流動性需求。守則說明:1.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透過不同的情境分析,瞭解證券商所持有之金融商品的潛在流動性風險,進而評估在各種情況下籌

41、資的可能成本。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亦需訂定證券商之緊急融資策略與程序。2.證券商應建立具彈性之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架構。4.4 作業風險4.4.1 作業風險管理原則證券商對於作業風險,除應依其內部控制制度所規範之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進行控管外,對於業務及交易流程中之作業風險,亦應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並落實執行。守則說明:1.前述作業風險管理機制至少應包括:(1)交易部門應確保所有交易皆遵循證券商之政策,且對於交易流程中有關授權、交易支援資訊之取得、對手經驗之考量、及交易紀錄之保留等控管重點,皆應有適當之規範。(2)財務部門、結算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於交易流程中有關評價、價格資訊確認、損益報表編製、交

42、易處理與確認、結算與交割作業、帳戶之驗證、及資產控制等控管重點,應有適當之規範。2.為有效控管作業風險,證券商可採適當之風險量化技術進行控管。4.4.2 授權證券商應針對各種型態之交易,設立明確的授權標準。守則說明:1.證券商應有定期檢視授權適當性的程序,使相關部門或人員清楚了解授權範圍,若違反授權程序時應有適當的處理措施。2.應具體說明每一交易型態的授權項目,以及所授權的限額,並確保交易人員在授權額度內進行交易。3.在授權之前應確保相關人員已充分了解證券商的風險管理政策與方針、特定商品的風險特性、交易活動的營運控制與程序。4.4.3 決策支援交易人員在交易前應取得客戶或交易對手的充分資訊,及

43、其他相關而必要之資訊,以利證券商進行訂價與交易決策。守則說明:1.在交易進行前,交易人員應確實了解交易對手的能力及需求,並了解本身在交易中的權責範圍。同時亦需取得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資訊與限額,以作為交易參考依據。2.設定適當的定價模型之控制程序。未經測試的模式可能使證券商暴露於交易虧損的風險,因此有關定價模型的使用與控制程序中,應明確紀錄模型的假設與參數,並由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檢視與核准。3.交易部門人員應確實瞭解證券商之風險管理與交易策略。4.4.4 交易對手經驗證券商交易人員在交易進行之前,應考量交易對手之交易經驗。守則說明:1.若干金融商品,例如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契約規範相當複雜與艱澀,為

44、避免日後交易糾紛,交易人員需確保自身及交易對手對該項商品均有充分的瞭解。2.對於複雜的金融商品交易,應取得或保存交易過程的相關資料。3.適度提供交易對手關於該交易在不同市場狀況下之敏感度分析資料,有助於增進交易對手就該商品的了解。4.4.5 交易紀錄證券商應建立控管系統以確保交易紀錄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及時性。守則說明:1.交易人員應提供或保留重要的交易軌跡以備查核,以確保交易業經過正確地處理與紀錄。2.當同一項交易必須登錄於多項資訊系統時,系統間應能進行交易比對以確保資料的一致性,並應由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每日執行檢視與確認。4.4.6 評價證券商應依據既定之書面文件或

45、經核准的政策與程序,適時運用合理的公平價格重新評估部位價值。守則說明:1.證券商應建立適當的部位評價政策與程序,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另應說明所採用之評價方法及理由,包含以市場價格評價或模型評價。2.證券商評價方法之採用,應注意其一致性。3.對於流動性非常低的商品,應另行設置適當之評估程序。4.不論商品類別是否相同,其評價之時點應具一致性。4.4.7 價格資訊確認財務部門及風險管理相關部門人員應從獨立於交易部門之單位取得價格(包括利率與匯率)資訊,以重新評價所持有之部位。若使用內部評價模式進行評價時,應建立合理及獨立之檢視程序。該模式之變更亦應遵循適當之控管與授權程序。守則說明:1.價格資訊之取

46、得不宜由交易人員擔任,以避免發生利益衝突或價格操縱行為。2.證券商應充分了解經由外部取得價格的方式並建立作業程序,該程序宜包括對價格高(低)估、異常大量或其他異常狀況之處理方式。3.若無法取得獨立的外部價格,可透過估計與模式計算價格,但該模式應先經過獨立的檢視程序評估其妥適性,並應考慮就此類交易另行設定限額。4.4.8 損益報告證券商應每日編製投資組合之損益報告,以使管理階層了解業務單位之績效。守則說明:1.損益報告之內容可按業務單位別、產品別或地區別編製。2.財務部門或風險管理相關部門應定期評估資金需求及其成本,並編製相關之分析報表。4.4.9 交易之處理證券商應及時處理所有經核准之交易,並留存原交易人員執行交易之稽核軌跡,以控管交易過程可能衍生之風險。守則說明:1.應訂定適當之交易處理控制程序,以控管交易過程中可能衍生之風險。2.交易之處理宜在交易執行後即予完成,或至少在當天完成,以確保紀錄的及時性。3.為確保交易紀錄之完整性(例如:獨立之交易序號、交易細節、交易對手及交易時間)與正確性,須按規定保存交易文件。4.應由獨立於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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