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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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四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经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经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篇一 根据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确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爱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起先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确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

2、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留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样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给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需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

3、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详细程序操作上是不行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赐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行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假如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

4、,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推断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假如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见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

5、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应适用该条规定。但在认定是否符合构成条件时却需细细斟酌。 1.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九条其次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

6、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关于重大误会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会,而且必需达到重大程度。重大误会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会。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会。但假如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会就不属于重大误会。 3.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不应属于乘人之危。因为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逆境,使他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供应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

7、逆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见当时的承诺违反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需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假如其情愿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

8、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4.至于显失公允,在适用时应最严格。显失公允主要比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允、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详细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当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允、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安排是否公允。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会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允。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学问匮

9、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峻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允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篇二 _,男,_年_月_日诞生,住址:_省_市_,身份证号码:_。 _,女,_年_月_日诞生,住址:_省_市_,身份证号码:_。 我俩于_年_月_日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买各自所需的物品,为了免除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经夫妻双方协商,就结婚之日起至签订之日止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买的.财产作如下协议: 一、_年_月年购得位于_市_区_住房一套(房屋处于_所在工作单位内),房产证号:_长房权证_字第_号

10、,_室_厅,_平方米,为_单独购买,房屋产权归_单独全部,_无任何全部权利。 二、将来_父母去逝后所留财产,归_单独全部。 三、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独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须要向另一方借钱,债务方应立借条为凭。所借款项,必需在婚姻存续期内偿还给对方。 四、婚姻存续期内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一方个人行为,由当事人一人负责偿还,另一方不担当责任。 五、本协议内容适用于婚姻存续期内签订之日后的行为。 六、签订之日后婚姻存续期内所购财产,以支付价款一方为全部人。如属共同购买,双方另作协议。 七、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担当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1、 男方:_女方:_ 日期:_日期:_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篇三 立协议人: 男方xx:汉族、19xx年5月29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xx省xx市 女方xx:汉族、19xx年3月5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xx省xx市 双方于xx年4月1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样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xx,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担当,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其次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xx大街xx花园a座4门301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全部。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

12、轿车xx,离婚后属于女方全部。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1号(xx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全部。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接着担当责任;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xx马路xx茶叶交易中心136号(xx茶叶经营部)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全部。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担当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篇四 男方协议人:_身份

13、证号:_ 女方协议人:_身份证号:_ 我俩于_年_月_日在_市_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号。我俩因感情裂开,现自愿离婚。经双方充分考虑、协商,对离婚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三、财产安排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全部。四、债权债务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如男方或女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担当,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我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对自己的意愿和签署的协议负完全责任。我俩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支配,亦无其他不同看法。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后生效。 协议人签字或指纹:_ 男方协议人:_女方协议人: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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