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研究报告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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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讨论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法律规范与道德 规范结合最多、最紧密的一部法律;婚姻法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从来没有一 部法律能像婚姻法一样受人关注;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进展的今日,夫妻财 产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已经出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所以,对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 义;一、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概述离婚不仅终止了夫妻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也称为婚姻

2、财产制,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治理、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法律制度;我 国古代是属父权家族制度,妻为夫权所支配,妻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公平地 位;通常采纳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 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纳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全部;万民法即采纳夫 妻财产分别制,但由丈夫治理妻子的财产;妻子的财产多是指妆奁,也即嫁妆;古英国 曾采纳过的财产制度为吸取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全部;夫妻财 产制进步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之立法,最大特点是承认妻的独立人格及财产全部权,及 主见夫妻财产关系为夫妻财产契约关系;采纳的财产制度有统一财产制、共

3、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割财产制及妆奁制;而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多采纳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 产制;也可称为法定财产制与商定财产制、婚前财产制;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之夫妻财 产制立法中,最大特点是承认妻的独立人格及财产全部权,及主见夫妻财产关系为夫妻 财产契约关系;采纳的财产制度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割财产制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及妆奁制;而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多采纳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也可称为法定财产 制与商定财产制、婚前财产制;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4、推定双方对家庭 的奉献相等,因而在离婚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现实生活中,离婚时财产关系是反常复杂的,难以用简洁的方式加以解决的;虽然规定了一些详细的财产分割原就和财产分割方法,如男女公平原就,适当照料子女和女 方原就,离婚损害赔偿原就,经济帮忙原就等等,却难以实现法律的公正正义目的;二、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相关问题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商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 有财产制;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证制度相联系;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 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形下, 实行了敬重当事人在法

5、律答应范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 条规定 ,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名师归纳总结 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 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情形, 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就处第 2 页,共 12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理判决;因此 ,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 必需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精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 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全部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 , 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头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

6、间;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 :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归夫妻共同全部 :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学问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 3 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全部的财产;夫妻对共同全部的财产 , 有公平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说明 二第 11 条规定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男女双方实际取

7、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 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全部的财产和商定的财产;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 , 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第一分家析产 , 分出属于夫妻共同全部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8、, 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 关规定 ,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留意贯彻以下原就:, 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1. 坚持男女公平原就一个家庭中 , 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分的, 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 , 双方应有公平的权益 , 不能由于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公平的全部权 , 离婚时 , 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公平分割的权益;懂得这一原就 , 应当留意以

9、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 其一 , 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 ,对于这些财产 , 不问其来源 , 双方享有公平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 ,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公平权益决不意味着勉励搞肯定平均主义;其三 产享有权益的同时 , 仍须承担相应的义务;2. 坚持照料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就, 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夫妻双方对共同全部的财产 , 原就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肯定差距 , 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料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 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留意爱护子女的权益 , 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

10、活和学习带来肯定的影响 , 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 ,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 以照料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就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 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赐予必需的照料;3. 照料无过错一方的原就法律没有明确无过错的内涵是什么,即何为无过错.这里可以有两种说明:一是对另一方配偶的婚姻过错行为的产生无过错,如丈夫实施完全是其性格急躁的缘故,妻子从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

11、来没有骂丈夫,也没有其它任何可能导致丈夫将会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这样可以说妻 子无过错;其次种懂得是赔偿恳求提起方对婚姻过错行为的损害结果无过错,即其由于 对方的婚姻过错行为受到精神和物质的损害,并导致离婚,对这一结果的发生无过错;过错包括有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一般情形下, 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意或过失, 或过错程度大小如何 , 对于确定其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但是, 在特定的情形下 , 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 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料条件 , 须为一方实施了出于有意而为的过错行为,

12、 另一方未有过错行为 , 或虽有过错行为 , 但其行为只要是出于过失而不是出于有意即可;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适 当多分;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了一方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 弃家庭成员的 , 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 , 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 表达了法律的公正原就;在照料的程度上 , 应依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形由法官酌定 , “ 照料” 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 活;4. 公正原就, 不能显失公正 , 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公正原就是中华人民

13、共和国民法通就规定的原就;公正原就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定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确定其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 , 仍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 ,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正原就 ,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仍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 例如 , 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 , 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 , 妥当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 ,等等;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庄重执法, 实事求是 , 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

14、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形, 从而表达我国法律的公正和庄重;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 , 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 , 对制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赐予充分照料;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 , 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 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 , 所以在分割时的比例可以依据双方制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5. 敬重当事人意愿 , 财产商定先于法定的原就婚姻法是私法 , 该原就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就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商定的形式、范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这有利于满意市场经济

15、条件下, 夫妻因各种缘由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 表达了夫妻享有的公平财产权益, 有利于削减家庭纠纷 , 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进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离婚夫妻财产原就的分割方法, 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 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就方法, 是均等分割 , 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形的适当差别 , 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全部;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 , 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后 , 一分为二 ,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夫妻对共

16、同全部的财产 , 有公平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就第 78 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就并不是肯定的, 假如一律均等分割 , 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正的后果;为此, 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就之下, 答应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殊的需要, 或者财产来源有特殊的情形除外;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 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 , 对财产进行实际安排;双方各自依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 价金分割,即将

17、共有物变卖, 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 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 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 取得价金;四、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难点问题 一“ 福利房” 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福利房 亦称“ 优惠房” 、“ 房改房”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当事人看法相左,且无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导致处理难度较大;笔者认为:对于“ 福利房” 分割问题,应当结合“ 福利房” 的政策背景进行分析和处理,“ 福利房” 分割问题上,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双方对于房屋价值以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笔者

18、认为,福利房假如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就无论是哪一方所得,都应按该房的实际价值 即市场价 进行分割或者通过双方竞价确定价值,以此确定归谁全部,以及全部者应补偿对方多少;假如当事人不能确定,就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假如在价值确定后,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全部权的,就应当依据爱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照料无过错方等原就进行确定; 二“ 股份、股权”分割问题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姻中投资建立公司或者向其他公司投资入股,由于夫妻出资对象的组织形式不同,小就“ 个体工商户” “ 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 大就有限公司、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19、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股份公司;那么夫妻投资财产的分割就直接关系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由于离婚诉讼中对于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 股份、股权”分割问题,有待于立法上进行完善解决;第一,夫妻双方以一方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那么应当原就上爱护原先 的股东的稳固;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这种“ 人合” 性质所要求的;直接分割股权会打破 原先的股权结构,新的股东硬性加入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 之间可以相到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

20、 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上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 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虽然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司法机关是否可在诉讼判决文中强制确 认新股东直接加入公司,但是参照以上的法律原就,在离婚时仍是不易将夫妻中非股东 的一方强行确定为股东;其次,对于股份的分割应以投入股份在经营期间的股份现值进行衡量,评估时应考 虑某时点的静态价值和远期的动态价值,以此所对应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劈;这种股份的 分割形式能够表达“ 责” “ 权” 的统一,是占有公司资本额的相应份额的权益、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的统一;所以,假如能够成为股东的就安排股份;不能成为股东的,就购买该股份的股东将 此部分股

21、份的价值支付给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作为这部份股权的补偿; 三“ 学问产权” 财产性权益分割问题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学问产权的收益,假如双方没有特 别商定,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通常一项学问产权本身的取得与其所带来的财产性收益往往并不是同步的,那么认定时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假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学问产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权,但其带来的财产性收益在婚后才得以实现,该收益如何认定,是作为一方财产仍是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与此相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

22、取得了学问产权,但 在离婚时该项学问产权并未给当事人带来任何财产性收益,将来或许会有财产性收益,或许始终不会有财产性收益,那么双方离婚时对这种权益又怎样对待 .目前,在离婚时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 学问产权” 财产性权益的认定尚不明确;学问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对学问产权的收益实践中争议很大,其价 值很难用数字来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的如干详细看法中曾指出:“ 对个人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现有权益的 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 理;” 这一说明不仅符合民法中共有财产制度的一般规章

23、,而且的确有效地解决了在司 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问题;笔者认为,依据上述 精神,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学问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 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部分,假如无特殊商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五、我国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之缺陷及立法建议我国 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但笔者认为仍存 在很多不足,很多地方仍有待完善;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需遵守诚信原就,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而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立法者认为这是社会常理,法律不需规定;事实 上,夫妻之间很多问题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不明而显现纠纷;在

24、现实中,有夫妻为了规避 债务有意签订财产协议;仍有夫妻一方可能利用对方的无体会,或者凭借其优势位置签 订不公正之协议等;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对诚信原就进行明确和完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 二商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夫妻财产制度的商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商定 缺乏公信力;对这个问题很多国家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全部 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需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 字,该证书必需在举办婚礼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因此

25、我国应详细 规定,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商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效力等问题,无论是在登记结婚时 做出的商定,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的商定,都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须 经过公证等,以加强财产商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另外,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合意的 结果,所以当事人当然有权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 对财产契约作任何更换,须具备前述签订财产契约的条件,并且必需书写在婚姻财产契 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商定财产制的商定财产范畴时间上包括婚前和婚 后,内容包括共有的和特有的夫妻财产,商定方式可依据新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为要 式法

26、律形式; 三恳求补偿权和获得帮忙权有待完善;婚姻法第40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全部且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向另一方恳求补偿的权益;第 41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从另一方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得到帮忙的权益;恳求 补偿制和获得帮忙制的设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家庭的经济生活功 能,在目前我国社会保证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的组合未尽优化的国情下具有肯定的进步性;但实践中关于恳求补偿权和获得帮忙权操作性比较差;比如恳求补偿权,如何 判定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存在着举证难的现实问题,很难制定一个量化的标准;所以将公共秩序、和善风俗的道德规范上升到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仍需考

27、虑其实现的可能性,否 就形同虚设;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 四离婚过错赔偿问题;婚姻法修正案规定过错赔偿制度,在婚姻法进展史上 是一次质的飞跃;离婚过错赔偿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过错赔偿在肯定程度上对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抛弃家属、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给以极大的法律威慑,但在 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在实践中,有的夫妻只想进行财产方面的 分割,而不想婚姻关系破裂,但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别居制度,依据过错赔偿的 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成为不

28、行能;因此,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需 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所以笔者认为应在司法说明中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分割制度;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离婚后,发觉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财产,或伪造债务妄想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提起诉讼的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就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不是无限期的;总之,离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和演化是由 整体社会制度的演化打算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变化的 过程;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非常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例如婚姻 法中

29、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以及商定财产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夫 妻财产分割的区分问题,夫妻财产分割与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之间的冲 突问题,夫妻两地分居条件下财产问题的处理问题,离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等 等,这些问题对于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加入 WTO,势必给也会带来很多新的课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断探究、总结、提 高,进展的过程就是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在保持我国的民族传统和考虑当前的社 会经济生活制度的同时,也有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立法观念,同时更需要在实践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个人资料整理 仅限学习使用中不断的探究、总结、提高,使我国的离婚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趋于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社会生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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