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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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平安,保障消费者健 康,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 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退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 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三条 我国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 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1!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本条例。其次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

2、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 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需符合下列卫生要求:(-)生产企业应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结实、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采纳光滑建 筑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具有防止和消退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 条件的设施和措施。(三)生产企业应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 厂房或场所。(四)生产车间应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

3、应符合卫生要求。(五)生产企业必需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施和检验人员。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需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 化妆品的生产活动。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的市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 活动。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需符合 我国卫生标准。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自然或人工原料。第十条 生产特别用途的化妆品,必

4、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别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衰弱、除臭、祛斑、防晒 的化妆品。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需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 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 品不得出厂。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 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别用途的化妆品,还应注明批准文 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留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扬疗效,不得使用医疗

5、术 语。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别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扬不得有下列内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示意方法使人误会其效用的;(三)宣扬医疗作用的。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需供应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 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6、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需经我国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根据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 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 品平安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别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平安性评审,对 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

7、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 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其次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供应的技术资料应负责保密。其次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根据我国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 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平安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供应假材料。其次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 询问、技术服务等方式参加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其次十三条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第五章罚则其次十四条未

8、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 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其次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别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 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 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次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别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峻的,可 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其次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

9、品及违 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其次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峻的, 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 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其次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打算。违反本条例第十 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惩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算。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惩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打算; 撤销特别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惩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打算。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10、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日内赐予答复。当 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惩罚打算必需马上执行。 当事人对惩罚打算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 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供应的技术资料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赐予行政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 例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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