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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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一:经济纠纷答辩状范文1 经济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地址区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男,55岁,北京市人,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厂长,住市区街28号。 因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方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期交货,并且质量不合格一事,缘由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原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定做方在交货的一个月前应供应足量、合格的红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来我厂的木材,质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厂马上派人与原告联系调换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迟迟未予答复。眼看交货期己到,我厂只好用原告方供应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质量

2、出现问题,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供应木材,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未按期交货问题,应由原告方担当责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厂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原告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规定供应红松方料,我厂加工是没有问题的。因一次质最和逾期交货问题就轻易解除合同,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接着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盖章)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日 篇二:答辩状(朱) 答辩状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答辩人

3、: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的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详细答辩如下: 一、被告黄余明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在被告黄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形成雇佣关系。对于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的人身损害,被告黄余明作为雇主,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错,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自身存在肯定过错 作为雇员的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平安留意义务致使自己从三楼摔下受伤,自己有肯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黄余明的赔偿责

4、任。 三、答辩人不应担当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黄余明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了答辩人位于大鹏山庄东六巷三号的房屋装修工程后,被告黄余明再口头雇佣被答辩人进行房屋装修工作。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黄余明与被答辩人是雇佣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干脆的雇佣关系。 被告黄余明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供应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黄余明已经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多年,亦

5、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阅历,因此,答辩人有理由认为被告黄余明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资质的,答辩人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留意义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答辩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而且尽到选任的留意义务,不应担当赔偿责任。 四、答辩人作为定作人,假如在从事房屋装修人员的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只是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与被告黄余明共同担当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其次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平安生产事故遭遇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

6、偿责任。”但是答辩人将房屋装修的劳务部分承包给被告黄余明,两者之间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把一般的家庭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象,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法规的连带责任。 2、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方法其次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但该方法是2002年5月1日实施的,在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确定(国发2002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

7、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 3、现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承揽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须要资质,也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能承揽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答辩人的房屋装修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家庭装修,不须要装饰装修资质。 4、本案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答辩人是否具有肯定的选任过失,即便过失成立,法院也应当根据选任过失的大小,将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按比例从被答辩人应获得的赔偿中划分出来,而不能笼统的与被告黄余明一起担当连带责任。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2年11月18日 篇三: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托付

8、,担当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看法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其次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酬劳和违约金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22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帮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酬劳,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托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

9、何第三方,依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酬劳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其次,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供应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供应订约机会并支付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托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闻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托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

10、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样。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恳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看法,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诉讼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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