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外事管理办法修改说明(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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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外事管理办法修改说明(三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消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验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妙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须要留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须要留意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 外事管理方法修改说明篇一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短期来校访问,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洽谈合作和讲学等。 第一条 国(境)外来访邀请及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由国际沟通处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邀请函; (二)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各单位(部门)名义邀

2、请国(境)外人士来校访问,需填写内部请示单,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出邀请函。 其次条 国(境)外来访接待 (一)接待应本着双方对等的原则,依据来访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状况,制定接待方案,确定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及其他接待人员,并严格根据接待方案详细执行。 (二)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依据须要,可供应工作餐。支配宴请,需将接待方案报送学校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支配。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工作,费用从学校的外事经费中支出; 各二级学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外事接待工作,费用由各接待单位和部门负担。 第三条 外事礼品管理 (

3、一)外事礼品的选购由国际沟通处依据学校年度外事活动须要提交预算表,校领导审批后进行选购,并由专人统一进行登记管理。 (二)对外赠送礼品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外事礼品应优先选购具有纪念、象征意义的、具有学校标记的礼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好用物品为主。 (三) 外事礼品主要用于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出访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 外事活动中,对外宾赠送我校的礼品,应刚好上缴并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外事活动留意事项 (一) 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仔细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二)参与外事接待人员应

4、衣着整齐、得体,言谈举止大方。参与者应带好本校身份的名片,提前非常钟到达指定地点。 第五条 外事活动宣扬及材料归档 外事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活动后刚好撰写来访沟通纪要,并将重要来访纪要报党委宣扬部进行宣扬,同时报国际沟通处备案。 第六条 本方法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由国际沟通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说明。 外事管理方法修改说明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xx16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仔细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

5、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人事处是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根据规定上报审批;负责提出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因公出访人员建议并办理出国报批工作。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出国(境)人员要填写河北省民政厅因公出国(境)审核看法表,人事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财务部门依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方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并就其出国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审核看法;由监察室就其是否

6、有影响出国(境)的违纪问题提出审核看法。人事处依据审核看法,报分管厅长和厅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访必需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途要合理(担心排大跨度的出访路途),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需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党政干部特殊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新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熟识本职工作,无特别状况,一年内担心排出访。 (三)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必需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访手续。因

7、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运用因公出国(境 )证件。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规定,厅级正职原则上1年出访不超过1次,厅级副职原则上2年出访不超过1次。我厅处级干部原则上3年出访不超过1次,科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担心排出访。确因工作须要支配出访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处级干部依据工作须要支配出访,按有关权限批准后进行支配。 (五)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访。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七)因公出访人员应于回国(境)后15日内向人事处递交出访状况报告,并报监察室备案。 (

8、八)因公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的七天内按规定上缴因公护照。 (九)出国(境)人员核销经费时,应供应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人数、天数、路途、公务活动状况、经费安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安排外发生的费用。 (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 (十一)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刚好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一)全部涉外工作人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对外交往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加强协调协作,严守国家隐私,留意勤俭节约,自

9、觉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 (二)各处(室、局)、各单位的负责人要仔细负责,严格按外事规定执行,对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肃穆处理。 (三)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厅人事处会同厅监察室仔细查处,监督订正。对情节严峻者,按党纪、政纪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说明。 外事管理方法修改说明篇三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

10、)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协作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帮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中心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格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帮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确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1.监狱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籍囚犯管理、支配外国代表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监狱

11、及对外供应有关在押犯状况等,会商监狱工作管理局; 2.劳动教养管理方面的涉外事项,如支配外国团组或者新闻媒体参观或采访劳教所、对外供应有关劳教人员状况等,会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3.律师管理与公证业务方面的涉外事项,如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派驻代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管理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外国设立办事处等,会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4.法学教化方面的涉外事项,如聘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派遣留学生、与外国建立校际沟通关系等,会商法规教化司;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帮助外事司安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

12、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帮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帮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依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安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安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帮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安排报司法帮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13、(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国务院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安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恳求或供应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帮助事项; 10.供应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与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帮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2.司法厅(

14、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出国谈判或参与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恳求或供应一般的司法帮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与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帮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1.需上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部长、前政要来华、加入国际组织等应提前60天报送;在华举办重要或大型的国际会议应在上一年度报送; 2.需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15、会签)或备案的事项,如拟邀请外国现任副部长来华、与外国司法部签订双边沟通、合作协议等,应提前45天报送; 3.需由部领导审批的事项,如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部机关司局级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邀请外国司局级代表团访华等,应提前40天报送; 4.由司法帮助外事司审批的事项,如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以及司法厅(局)副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拟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和非政府人士来访等,应提前30天报送; 5.临时出现的状况或部领导交办的事项,至少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并说明原委,突发状况随时报告; 6.各直

16、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根据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依次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干脆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根据司法帮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依次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马上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帮助外事司,由司法帮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依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

17、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实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帮助外事司负责打算国别状况、双边关系状况、部际沟通状况、国际组织状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帮助供应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与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帮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与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

18、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需仔细贯彻中心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全部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隐私。 (三)因公出国必需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需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原因及其他特别状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刚好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平安保密教化。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

19、)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帮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与组团的,应将司法帮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支配。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沟通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

20、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全部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须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峻后果的,应赐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本方法由司法帮助外事司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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