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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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 载 原 文 可 查 看 遮 挡 和 修 改 文 件 哦 第 一 章 行 政 法 概 述 一、单 项 选 择 1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 自 从 人 类 有 了 政 府 以 后,就 进 入 了 行 政 国 B 国 家 行 政 一 般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从 事 的 执 行、管 理 活 动 C 行 政 法 是 伴 随 着 行 政 的 产 生 而 产 生 的 D 行 政 国 从 本 质 上 讲 是 与 法 治 国 相 冲 突 的 2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法 的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A 行 政 法 是 规 范 与 控 制 行 政 权 的 法 B 行 政 法

2、是 调 整 行 政 关 系 的 法 C 行 政 法 是 难 以 制 定 统 一 法 典 的 法 D 行 政 法 实 际 上 就 是 行 政 程 序 法 3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法 学 的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A 行 政 法 学 是 法 学 的 一 个 分 支 学 科 B 行 政 法 学 是 研 究 行 政 法 现 象 的 学 科 C 行 政 法 学 是 一 门 蓬 勃 发 展 的 学 科 D 行 政 法 学 有 自 己 独 特 的 研 究 方 法 二、多 项 选 择 1 下 列 属 于 行 政 法 的 研 究 方 法 的 是()A 历 史 分 析 的 方 法 B 比 较 研

3、究 的 方 法 C 案 例 分 析 的 方 法 D 规 范 分 析 的 方 法 2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行 政 法 律 关 系()A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B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关 系 C 行 政 救 济 关 系 D 内 部 行 政 关 系 3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我 国 行 政 法 的 渊 源()A 宪 法 和 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C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D 行 政 判 例 4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法 的 分 类 哪 些 是 合 理 的()A 实 体 行 政 法 和 程 序 行 政 法B 一 般 行 政 法 和 特 别 行 政

4、法 C 抽 象 行 政 法 和 具 体 行 政 法 D 内 部 行 政 法 和 外 部 行 政 法 5 关 于 行 政 法 性 质 的 理 论 主 要 有 哪 些()A 控 权 论 B 管 理 论 C 平 衡 论 D 协 调 论 三、简 答 题 1 什 么 是 行 政 法?什 么 是 行 政 法 学?二 者 有 何 区 别?2 行 政 国 产 生 的 背 景 是 怎 样 的?行 政 国 的 产 生 对 行 政 法 有 哪 些 影 响?3 行 政 法 的 一 般 渊 源 是 什 么?哪 些 渊 源 是 我 国 所 不 具 备 的?参 考 答 案 一、1、B 2、D 3、D二、1、ABCD 2、A

5、BCD 3、ABC 4、AB 5、ABC三、1 答:行 政 法 是 调 整 行 政 关 系 以 及 在 此 基 础 上 产 生 的 监 督 行 政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和 原 则 的 总 称。行 政 法 学 是 研 究 行 政 法 现 象 的 学 科。前 者 是 一 个 法 律 部 门,后 者 是 一 个 法 律 学 科。2 答:“行 政 国”是 在 1 9世 纪 末,2 0世 纪 初,随 着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后 产 生 的。具 体 表 现 为 国 家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和 行 政 权 的 大 扩 张 和 大 膨 胀。行 政 国”的 出 现 使

6、 得 行 政 法 越 来 越 重 要,直 接 促 成 了 行 政 法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法 律 部 门 的 出 现。3 答:行 政 法 的 一 般 渊 源 有:制 定 法,判 例 法,习 惯 或 惯 例,行 政 法 理,条 约、协 定。其 中 判 例 法,习 惯 或 惯 例,行 政 法 理 不 是 我 国 行 政 法 的 渊 源。第 二 章 行 政 法 原 则 一、单 项 选 择 1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A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可 以 直 接 解 决 行 政 法 律 争 议 B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是 一 种“基

7、础 性 规 范”C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体 现 了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价 值 观 念 D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不 仅 指 导 行 政 执 法,还 指 导 行 政 立 法 2 下 列 不 属 于 行 政 法 的 一 般 基 本 原 则 的 是()A 依 法 行 政 原 则 B 民 主 原 则 C 越 权 无 效 原 则 D 比 例 原 则 二、多 项 选 择1 我 国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有()A 行 政 法 制 原 则 B 行 政 公 正 原 则 C 行 政 公 开 原 则 D 行 政 效 率 原 则 2 下 列 属 于 行 政 公 正 原 则 的 要 求 的 是

8、()A 依 法 办 事,不 偏 私 B 合 理 考 虑 相 关 因 素,不 专 断 C 自 己 不 做 自 己 的 法 官 D 不 在 事 先 未 通 知 和 听 取 相 对 人 申 辩 意 见 的 情 况 下 做 出 对 相 对 人 不 利 的 行 政 行 为 3 下 列 属 于 行 政 公 开 原 则 的 要 求 的 是()A 行 政 立 法 和 行 政 政 策 公 开 B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公 开 C 行 政 决 策 过 程 公 开 D 行 政 信 息 和 情 报 公 开 三、简 答 题 1 简 述 美 国 的 正 当 程 序 原 则 2 试 论 述 行 政 公 开 的 民 主 价

9、 值 四、案 例 2004年 5月 19 I I,舒 某 申 请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事 局(以 下 简 称 黄 浦 区 人 事 局)公 开 该 局 发 布 的 关 于 工 资 改 革 制 度 的 文 件 及 该 文 件 提 及 的 市 人 事 局 的“解 释 口 径”和“市 编 制 办 公 室 通 知”三 个 政 府 信 息。黄 浦 区 人 事 局 答 复 舒 某,因 其 已 持 有 第 一 个 文 件,故 不 存 在 公 开 该 信 息 的 必 要,另 外 两 个 信 息 则 不 属 于 政 府 信 息。舒 某 不 服 提 起 复 议,复 议 机 关 维 持 了 黄 浦 区 人 事

10、 局 的 答 复,舒 某 遂 向 一 审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要 求 确 认 黄 浦 区 人 事 局 的 答 复 违 法、判 令 黄 浦 区 人 事 局 公 开 其 申 请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问 题:(1)该 案 涉 及 到 行 政 行 为 中 的 哪 个 原 则?(2)此 案 具 有 什 么 社 会 意 义?参 考 答 案 一、1、A 2、B二、1、BCD 2、ABCD 3、ABD三、1、答:根 据 美 国 联 邦 宪 法 第 14条 修 正 案 的 规 定,未 经 正 当 法 律 程 序,不 得 剥 夺 任 何 人 的 生 命、自 由 或 财 产;对 于 在 其 管

11、辖 的 任 何 人,亦 不 得 拒 绝 给 予 平 等 法 律 保 护。人 们 通 常 将 美 国 宪 法 第 十 四 修 正 案 的 上 述 条 文 归 结 为 正 当 程 序 原 则。正 当 程 序 是 美 国 宪 法 的 核 心 原 则 之 一,它 已 经 成 为 美 国 宪 政 制 度 的 基 础 性 原 则。该 原 则 可 区 分 为 程 序 性 的 正 当 程 序 和 实 质 性 的 正 当 程 序。所 谓 程 序 性 的 正 当 程 序 主 要 是 指“未 经 正 当 法 律 程 序,不 得 剥 夺 任 何 人 的 生 命、自 由 或 财 产”,所 谓 实 质 性 的 正 当 程

12、 序 是 指“对 于 在 其 管 辖 的 任 何 人,亦 不 得 拒 绝 给 予 平 等 法 律 保 护”,又 称 为 平 等 保 护 原 则。虽 然 程 序 性 和 实 质 性 的 正 当 程 序 的 含 义 不 同,但 是 对 于 限 制 政 府 权 力,保 障 经 济 自 由 和 公 民 权 利,在 美 国 宪 政 史 上 都 起 到 了 十 分 重 大 的 作 用。2、答:美 国 总 统 约 翰 逊 在 1966年 7月 4 日 签 署 情 报 自 由 法 时 宣 称:“在 国 家 安 全 许 可 的 范 围 内,人 民 能 够 得 到 全 部 信 息 时,民 主 政 治 才 能 最

13、好 的 运 行。”司 法 部 长 克 拉 克 在 情 报 自 由 法 实 施 前 夕 发 表 的 说 明 书 中 写 道:“如 果 一 个 政 府 真 正 是 民 有、民 治、民 享 的 政 府 的 话,人 民 必 须 能 够 详 细 地 知 道 政 府 的 活 动。没 有 任 何 东 西 比 秘 密 更 能 损 害 民 主。公 众 没 有 了 解 情 况,所 谓 自 治,所 谓 公 民 最 大 限 度 地 参 与 国 家 事 务 只 是 一 句 空 话。”(王 名 扬:美 国 行 政 法(下 册),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1995年 版,第 959页。)美 国 总 统 和 司 法 部 长

14、 的 谈 话,清 楚 地 指 明 了 行 政 公 开 和 民 主 政 治 的 关 系。四、答:该 案 例 涉 及 到 行 政 公 开 原 则。该 案 例 中,当 事 人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主 张 自 己 的 信 息 知 情 权,对 于 推 动 我 国 政 府 的 信 息 公 开 具 有 深 远 影 响。虽 然 我 国 前 后 几 部 宪 法 都 规 定 政 府 要 经 常 保 持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联 系,倾 听 人 民 群 众 的 意 见,接 受 人 民 群 众 的 监 督,但 是,由 于 长 期 以 来 并 不 象 美 国 那 样 有 明 确、具 体 的 行 政 公 开 立 法

15、,宪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免 成 为 空 洞 的 口 号 式 宣 言。目 前,随 着 中 国 加 入 世 贸 组 织,政 府 管 理 的 透 明 度 问 题 已 经 由 内 在 的 道 德 自 律 变 为 外 在 的 法 律 强 制。建 立、健 全 行 政 公 开 制 度,制 定、完 善 行 政 公 开 立 法,已 经 成 为 中 国 政 府 行 政 立 法 日 程 安 排 的 当 务 之 急。第 三 章 行 政 法 主 体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法 主 体 的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A 行 政 法 主 体 是 行 政 关 系 的 参 加 人

16、B 行 政 法 主 体 就 是 行 政 主 体 C 行 政 法 主 体 包 括 行 政 主 体 D 行 政 法 主 体 是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中 权 利 义 务 的 承 受 者 2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主 体 的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A 行 政 机 关 一 定 是 行 政 主 体 B 行 政 机 关 是 最 重 要 的 行 政 主 体 C 行 政 主 体 必 须 能 够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政 职 权 D 行 政 主 体 能 独 立 的 承 担 责 任 3 下 列 关 于 公 务 员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A 公 务 员 是 行 政 主 体 B 公

17、务 员 能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C 公 务 员 的 行 为 有 可 能 与 职 务 无 关 D 公 务 员 实 行 终 身 制,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辞 退 4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要 职 权()A 行 政 立 法 B 行 政 裁 决 C 行 政 处 理 D 行 政 规 劝 二、多 项 选 择 1 相 对 人 拥 有 下 列 哪 些 权 利()A 申 请 权 B 知 情 权 C 陈 述、申 辩 权 D 获 得 救 济 权 2 相 对 人 承 担 下 列 哪 些 义 务()A 服 从 行 政 管 理B 提 供 真 实 信 息 C

18、接 受 行 政 监 督 D 协 助 公 务 3 下 列 关 于 公 务 员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A 公 务 员 分 为 政 务 类 和 业 务 类 两 大 类 B 公 务 员 在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关 系 中 作 为 一 方 当 事 人 出 现 C 业 务 类 公 务 员 恪 守 中 立,不 与 内 阁 共 进 退 D 我 国 公 务 员 的 任 用 主 要 有 考 任,选 任,聘 任,调 任,提 拔 等 方 式 4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A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是 指 受 行 政 机 关 委

19、托 行 使 一 定 行 政 职 能 的 非 国 家 机 关 组 织 B 受 委 托 的 组 织 原 则 上 只 要 依 法 成 立,就 具 有 被 委 托 的 资 格 C 受 委 托 的 组 织 不 能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D 受 委 托 的 组 织 必 须 在 委 托 权 限 内 行 使 职 权 5 下 列 关 于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中 说 法 正 确 的 有()A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B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的 地 位 和 行 政 机 关 相 同 C 法 律,法 规

20、 授 权 的 组 织 不 对 自 己 实 施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D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在 行 使 所 授 职 权 时,是 行 政 主 体 6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要 管 理 手 段 有()A 指 定 规 范,发 布 命 令 B 编 制 计 划 和 规 划 C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D 征 收 税 费 7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 行 政 机 关 一 般 实 行 首 长 负 责 制 B 行 政 机 关 的 职 能 一 般 是 主 动 的,经 常 的 C 行 政 机 关 在 组 织 上 实 行 领 导-从 属 制 D 行 政

21、 机 关 行 使 的 职 权 是 行 政 管 理 权,不 能 进 行 立 法 和 司 法 活 动 三、简 答 1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和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有 什 么 区 别?2 试 评 价 我 国 的 公 务 员 激 励 机 制 四、案 例 国 家 计 委 依 据 铁 道 部 报 送 的 关 于 报 批 部 分 旅 客 列 车 政 府 指 导 价 实 施 方 案 的 函(铁 财 函 K20003 253号),于 2000年 11月 下 发 了 关 于 部 分 旅 客 列 车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计 价 格 E2000U 1

22、960号)K以 下 简 称“批 复”批 准 对 铁 路 部 分 旅 客 列 车 运 价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允 许 客 流 较 大 线 路 和 春 运、暑 运、“五 一”、“十 一”等 主 要 节 假 日 期 间,客 运 繁 忙 线 路 的 铁 路 旅 客 列 车 票 价 适 当 上 浮。2000年 1 2月 21日 铁 道 部 向 有 关 铁 路 局 发 布 了 关 于 2001年 春 运 期 间 部 分 旅 客 列 车 实 行 票 价 上 浮 的 通 知(以 下 简 称“票 价 上 浮 通 知:T),至 2001年 1月 4 日,铁 道 部 公 布 2001年 春 运 火 车 票

23、票 价 上 浮 方 案,其 中 规 定:春 节 前广 州、上 海、北 京 三 地 铁 路 局 始 发 的 部 分 列 车,节 后 上 海、关 B州、成 都、南 昌 铁 路 局 始 发 的 部 分 列 车,以 及 其 他 铁 路 局 始 发 的 少 量 运 力 紧 张 的 列 车,其 中 新 型 的 空 调 车 票 价 上 浮 20%,其 他 列 车 上 浮 3 0%,儿 童、学 生、现 役 军 人、革 命 伤 残 军 人 票 价 不 上 浮。乔 治 于 2000年 12月 2 6 日 从 上 海 乘 火 车 回 家 过 春 节,被 迫 买 涨 价 车 票。乔 治 于 2001年 1 月 10日

24、 向 铁 道 部 提 起 行 政 复 议,认 为 该 发 布 票 价 上 浮 通 知 的 行 为 程 序 不 合 法。乔 治 的 复 议 请 求 有 两 个:(1)撤 销 被 申 请 人 于 2001年 1月 4 日 公 布 的 2001年 春 运 期 间 部 分 旅 客 列 车 实 行 票 价 上 浮 的 行 政 行 为;(2)审 查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上 述 行 政 行 为 的 依 据-国 家 计 委 关 于 部 分 旅 客 列 车 票 价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有 关 的 问 题 的 批 复 不 合 法,并 予 以 撤 销。铁 道 部 在 其 后 的 复 议 中 维 持 了 票

25、价 上 浮 通 知。乔 遂 将 铁 道 部 诉 至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乔 的 诉 讼 请 求 也 是 两 个:(1)判 决 撤 销 被 告 作 出 的 铁 复 议 K200011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并 责 令 被 告 依 法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26条 规 定 的 审 查 及 转 送 的 法 定 职 责;(2)判 决 撤 销 被 告 作 出 的 关 于 2001年 春 运 期 间 部 分 旅 客 列 车 实 行 票 价 上 浮 的 通 知。问 题:在 该 案 中,行 政 法 主 体 有 哪 些?行 政 主 体 有 哪 些?行 政 相 对 人 有

26、 哪 些?行 政 主 体 分 别 属 于 什 么 性 质?参 考 答 案 一、1、B 2、A 3、C 4、D二、1、ABCD 2、ABCD 3、AC 4、ACD 5、AD 6、ABCD 7、ABC三、1、答: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和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区 别 有:第 一,前 者 在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时 是 行 政 主 体,后 者 不 是。第 二,前 者 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对 外 行 使 行 政 职 权,后 者 必 须 要 以 委 托 机 关 的 名 义 行 使 行 政 职 权。第 三,前 者 须 独 立 承 担 行 政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27、果,后 者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的 后 果 由 委 托 机 关 承 担。2、答:自 1993年 全 面 推 行 公 务 员 制 度 以 来,我 国 传 统 的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开 始 了 向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过 渡。2006年 公 务 员 法 生 效 后,我 国 公 务 员 激 励 机 制 进 入 法 制 化 轨 道。然 而 目 前 我 国 公 务 员 激 励 机 制 的 不 完 善 日 益 暴 露 出 其 弊 端,主 要 表 现 在:(一)、物 质 激 励 手 段 单 一,结 构 不 合 理(二)、精 神 激 励 常 常 流 于 形 式(三)、竞 争 激 励 存 在 诸

28、多 不 足。要 完 善 我 国 公 务 员 的 激 励 机 制,可 以 从 以 下 几 点 入 手:(一)、树 立“以 人 为 本”的 管 理 思 想,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理 念 引 入 公 务 员 管 理(二)、加 强 行 政 文 化 建 设,为 激 励 机 制 建 立 良 好 的 文 化 环 境(三)、健 全 公 务 员 晋 升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四、答:行 政 法 主 体 有:国 家 计 委,铁 道 部,铁 路 局,乔 治;行 政 主 体 有:国 家 计 委,铁 道 部,铁 路 局;相 对 人 有:乔 治。三 个 行 政 主 体 都 属 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第

29、四 章 行 政 行 为 概 述 一、单 项 选 择 1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行 政 行 为 的 特 征()A 单 方 性 B 无 偿 性 C 协 商 性 D 强 制 性 2 下 列 哪 项 不 是 行 政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A 行 政 权 能 的 存 在B 行 政 权 限 的 存 在 C 行 政 权 的 实 际 运 用 D 法 律 效 果 的 存 在 二、多 项 选 择 1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行 为 的 分 类 正 确 的 是()A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 羁 束 行 政 行 为 和 裁 量 行 政 行 为 C 依 职 权 行 政 行

30、为 和 依 申 请 行 政 行 为 D 要 式 行 政 行 为 和 非 要 式 行 政 行 为 2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要 件 有 哪 些()A 行 为 主 体 合 法 B 行 为 权 限 合 法 C 行 为 内 容 合 法 D 行 为 程 序 合 法 3 行 政 行 为 的 效 力 有 哪 些()A 公 定 力 B 确 定 力 C 拘 束 力 D 强 制 力 4 下 列 行 政 行 为 中 无 效 的 有 哪 些()A 程 序 违 法 的 行 为 B 超 越 权 限 C 客 观 不 可 能 完 成 D 具 有 明 显 的 重 大 违 法 情 形 三、简 答 1 试 论 述 无 效 的

31、 行 政 行 为、可 撤 销 的 行 政 行 为 和 废 止 的 行 政 行 为 之 间 的 区 别 2 如 何 理 解 行 政 行 为 的 定 义?国 内 外 都 有 哪 些 解 释?四、案 例 上 诉 人(原 审 原 告):金 某 被 上 诉 人(原 审 被 告):某 区 房 地 局 原 审 第 三 人:某 房 产 公 司 金 某 原 承 租 本 市 义 义 路 X号 X 义 室 公 房,居 住 面 积 21.5平 方 米,房 屋 类 型 旧 里。2002年 8 月 3 0日,某 房 产 公 司 依 法 取 得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对 金 某 承 租 房 屋 所 在 地 块 实 施

32、 拆 迁。由 于 金 某 与 某 房 产 公 司 无 法 达 成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2003年 3 月 5 日,某 房 产 公 司 向 某 区 房 地 局 申 请 拆 迁 裁 决。同 年 3 月 1 0日、14 B,某 区 房 地 局 分 别 召 集 双 方 进 行 调 解,均 因 金 某 未 参 加 致 调 解 未 成,遂 于 2003年 3 月 1 8日 做 出 房 屋 拆 迁 裁 决,裁 决 安 置 金 某 户 至 本 市 四 级 地 段 环 林 东 路 某 一 建 筑 面 积 为 86.63平 方 米 的 产 权 房,金 某 户 应 支 付 房 价 款 元。金 某

33、 不 服,于 2003年 6 月 1 2日 向 一 审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要 求 撤 销 该 房 屋 拆 迁 裁 决。问 题:该 案 中 的 行 政 行 为 有 哪 些?都 属 于 什 么 类 型 的 行 政 行 为?参 考 答 案 一、1、C 2、B二、1、ABCD 2、ABCD 3,ABC 4、CD三、1、答:参 阅 教 材,略。2、答:行 政 行 为 是 行 政 法 学 中 的 一 个 基 础 性 概 念,行 政 行 为 理 论 一 直 是 各 国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的 重 要 内 容。关 于 行 政 行 为 的 定 义,目 前 国 内 外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34、 观 点: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行 政 行 为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总 称。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行 政 行 为 是 一 切 与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有 关 的 行 为。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行 政 行 为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所 作 的 合 法 行 为。第 四 种 观 点 认 为,行 政 行 为 是 行 政 主 体 就 具 体 事 项 所 作 的 公 法 上 的 单 方 行 政 行 为。第 五 种 观 点 认 为,行 政 行 为 是 享 有 行 政 权 能 的 组 织,在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运 用 行

35、 政 权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所 作 出 的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行 为。四、答:行 政 行 为 有:发 放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房 地 局 的 调 解,房 地 局 的 裁 决。第 一 个 和 第 三 个 都 属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第 二 个 属 于 准 行 政 行 为。第 五 章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一、不 定 项 选 择 1 下 列 哪 项 不 是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特 征()A 对 象 不 特 定 B 可 反 复 适 用 C 持 续 时 间 长 D 不 能 直 接 改 变 相 对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2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立 法 的

36、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A 行 政 立 法 也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一 个 重 要 职 能 B 行 政 立 法 是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C 行 政 立 法 和 权 力 机 关 的 立 法 既 有 共 同 点 也 有 不 同 点 D 行 政 立 法 是 行 政 过 的 主 要 标 志 3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立 法 的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A 行 政 立 法 应 该 坚 持 民 主 原 则 B 行 政 立 法 必 须 让 每 个 公 民 都 有 机 会 表 达 自 己 的 意 见 C 行 政 立 法 不 得 违 背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D 行 政 立

37、法 和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是 一 个 意 思 4 关 于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表 明 了 法 律 对 行 政 立 法 权 的 控 制 B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包 括 绝 对 保 留 和 相 对 保 留 两 种 情 况 C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是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不 信 任 D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能 有 效 地 防 止 行 政 权 力 的 滥 用5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立 法 程 序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 现 代 行 政 立 法 越 来 越 强 调 程 序 的 正 当 性 B

38、 程 序 是 技 术 性 的,没 有 价 值 倾 向 性,故 而 能 为 具 有 价 值 倾 向 性 的 行 政 立 法 奠 定 合 法 性 基 础 C 立 法 程 序 不 仅 能 有 效 限 制 行 政 立 法 权 的 滥 用,也 能 提 高 行 政 立 法 的 效 率 D 行 政 立 法 程 序 的 一 个 重 要 价 值 目 标 是 立 法 民 主 二、案 例 上 诉 人(原 审 原 告):上 海 再 胜 源 干 细 胞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再 胜 源 公 司)被 上 诉 人(原 审 被 告):上 海 市 卫 生 局 2003年 8 月,上 海 市 有 关 媒 体 对

39、 再 胜 源 公 司 经 营 脐 带 血 干 细 胞 库 业 务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了 新 闻 报 道 后,上 海 市 卫 生 局 经 调 查 取 证,认 定 再 胜 源 公 司 实 施 了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采 集 血 液 的 行 为,属 于 违 反 卫 生 部 血 站 管 理 办 法(暂 行)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情 形。上 海 市 卫 生 局 遂 根 据 血 站 管 理 办 法(暂 行)第 四 十 八 条 之 规 定,于 2004年 1 月 1 6日 作 出 第 号 卫 生 行 政 强 制 决 定:取 缔;没 收 YSD35125液 氮 生 物 容 器 3 只、

40、YSD352 0 0液 氮 生 物 容 器 1 只(待 容 器 内 容 物 妥 善 处 理 后 执 行)。上 海 市 卫 生 局 制 作 了 行 政 文 书,于 当 日 送 达 给 再 胜 源 公 司。再 胜 源 公 司 不 服,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要 求 撤 销 上 述 具 体 行 政 行 为。问 题:本 案 涉 及 到 的 行 政 行 为 和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都 有 哪 些?参 考 答 案 一、1、D 2、ABC 3、BD 4、ABD 5、ABD二、答:本 案 中 涉 及 到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卫 生 局 的 行 政 处 罚 行 为,抽 象 行 政 行

41、 为 是 卫 生 部 制 定 血 站 管 理 办 法(暂 行)的 行 为。第 六 章 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行 政 主 体 未 经 行 政 相 对 人 申 请 就 实 施 了 一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行 为,如 果 行 政 相 对 人 在 事 后 不 予 认 可 或 者 不 同 意 提 出 申 请,则 该 行 政 行 为 是 一 个()A.可 撤 销 的 行 政 行 为 B.不 存 在 的 行 政 行 为 C.无 效 的 行 政 行 为 D.可 补 正 的 行 政 行 为 2.根 据 行 政 确 认 行 为 能 否 产 生 独 立 的 法 律 效 果,

42、可 将 行 政 确 认 分 为()。A.对 法 律 事 实 的 确 认 与 对 物 的 确 认 B.独 立 的 行 政 确 认 和 附 属 的 行 政 确 认 C.对 权 利 的 确 认 与 对 法 律 地 位 的 确 认 D.对 某 种 资 格 与 能 力 的 确 认3.行 政 给 付,通 常 又 称 为().A.行 政 帮 助 B.行 政 物 质 帮 助 C.行 政 救 济 D.行 政 补 助 4.一 般 而 言,行 政 裁 决()oA.具 有 终 局 性 B.不 具 有 终 局 性 C.不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D.具 有 最 终 的 法 律 效 力 5.下 列 何 项 属 于

43、 行 政 裁 决()A.行 政 机 关 对 行 政 纠 纷 的 裁 决 B.人 民 法 院 对 行 政 纠 纷 的 裁 决 C.行 政 机 关 对 特 定 民 事 纠 纷 的 裁 决 D.行 政 机 关 对 行 政 区 域 边 界 纠 纷 的 裁 决 6.下 列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主 体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行 政 许 可 由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实 施 B.行 政 许 可 只 能 由 具 有 行 政 许 可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以 自 己 名 义 实 施 C.行 政 许 可 可 以 委 托 一 般

44、 公 民 和 社 会 团 体 实 施 D.受 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转 委 托 7.行 政 机 关 在 其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依 照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规 定,可 以 委 托 实 施 行 政 许 可。()A.其 他 行 政 机 关 B.其 他 国 家 机 关 C.有 关 企 业、事 业 组 织 D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社 会 团 体 8.经 国 务 院 批 准,人 民 政 府 根 据 精 简、统 一、效 能 的 原 则,可 以 决 定 一 个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许 可 权。()A.较 大 的 市

45、 B.设 区 的 市 C.县 级 以 上 D.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9.对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人 身 健 康、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设 备、设 施、产 品、物 品 的 检 验、检 测、检 疫,除 规 定 由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的 外,应 当 逐 步 由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组 织 实 施。()A.法 律、行 政 法 规 B.法 律、法 规 C.法 律、法 规、规 章 D.行 政 法 规、规 章 1 0.关 于 行 政 许 可 期 限,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除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最 长

46、 应 当 在 受 理 之 日 起 30日 内 作 出 B.延 长 行 政 许 可 期 限,应 当 经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批 准 C.依 法 应 当 先 经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审 查 后 报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的 行 政 许 可,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自 其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审 查 完 毕,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D.行 政 许 可 采 取 统 一 办 理 或 者 联 合 办 理、集 中 办 理 的,每 个 行 政 机 关 办 理 的 时 间 均 不 得 超 过 四 十 五 日1 1.某

47、区 人 民 法 院 需 要 建 设 办 公 大 楼,遂 向 市 建 设 局 申 请 施 工 许 可。市 建 设 局 经 过 审 查,作 出 准 予 施 工 许 可。在 该 大 楼 施 工 过 程 中,市 政 府 发 现 该 区 法 院 尚 未 办 理 该 大 楼 用 地 的 批 准 手 续,欲 撤 销 市 建 设 局 的 施 工 许 可,对 此 下 列 哪 个 说 法 是 正 确 的?()A.市 政 府 不 应 撤 销,因 为 施 工 许 可 是 由 市 建 设 局 作 出 的,只 能 由 该 建 设 局 撤 销 B.市 政 府 可 以 撤 销,因 为 施 工 许 可 是 不 符 合 法 定

48、建 设 许 可 条 件 的 C.市 政 府 不 应 撤 销,因 为 撤 销 该 施 工 许 可 对 公 司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D.市 政 府 可 以 撤 销,因 为 市 政 府 是 市 建 设 局 的 上 级 机 关,有 权 撤 销 1 2.关 于 行 政 许 可 听 证,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申 请 人、利 害 关 系 人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组 织 听 证 的,应 当 承 担 听 证 费 用 B.听 证 举 行 前,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一 律 对 外 公 告 C.举 行 听 证 时,审 查 该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提

49、供 审 查 意 见 的 证 据、理 由,申 请 人、利 害 关 系 人 应 当 提 出 证 据,并 进 行 申 辩 和 质 证 D.申 请 人、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主 持 人 与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有 权 申 请 回 避 1 3.行 政 许 可 采 取 统 一 办 理 或 者 联 合 办 理、集 中 办 理 的,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办 理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四 十 五 日 B.四 十 五 日 内 不 能 办 结 的,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延 长 十 日 C.四 十 五 日 内 不 能

50、办 结 的,经 本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延 长 十 五 日 D.四 十 五 日 内 不 能 办 结 的,经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延 长 十 五 日 1 4.被 许 可 人 以 欺 骗、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且 该 许 可 属 于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人 身 健 康、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事 项 的,申 请 人 在()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行 政 许 可。A.1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1 5.不 属 于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变 更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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