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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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 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 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

2、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 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 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 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 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

3、,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 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三)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 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 密衔接。(四)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 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五)定期退出,滚动安排。除国家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 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确需继续实施的, 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

4、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六)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 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省经济社会 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对照分管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专 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委托 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国家政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的,按照有 关规定开展研究

5、论证。第六条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 制(模板见附件2)。战略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统一设 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业 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一般不跨部门管理;政 策任务不作固化,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 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在不增 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省业 务主管部门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编

6、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 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后,报送省财政部门。 省财政部门复核后,汇总报分管财政的副省长核呈省长审批。如因收支平衡需要, 压减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第七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明确具体项目 审批权限。属于省级财政事权,在全省范围内有改革示范效应,跨地区、跨流域,以及 由省规划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后,可保留由省级审批具 体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项目制方式,通过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集体研究审核和相关制度规

7、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分配。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或用款单位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 原则上应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 式。省业务主管部门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 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市县或用款单位,由市县和用款单位参照 省级做法分配到具体项目。第八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市县按照“谁审 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 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具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未纳入项 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省属企业及中央驻粤企业(单位)

8、可按属地原 则在市县申报项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制度。基础建设投资项目应完成项 目立项审批程序再安排专项资金。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 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要在省级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 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第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可从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下一年度项目的前 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提额度或比例由各项专项 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财 政事权金额的1% (有其他文件专门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

9、行)。第十一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 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包括: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 的;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的; 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绩效评 价结果为中、低、差的;群众满意度低的;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连年结转结余的。第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因新增职责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统筹现有资 金仍无法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资金财政事权或增加额度的,应填写申报表(附 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4),联合省财政部门呈报分管省领 导核呈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批。其

10、中,新增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报省长审批; 新增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在既定政策任务 跨年度计划内调整年度间预算额度的,不作为新增预算报批事项。第十三条省业务主管部门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 的,要细化选取具体项目和明确绩效目标;对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要将资金和 绩效目标细化分配至市县与用款单位。省财政部门汇总纳入预算草案按规定报批, 并办理资金提前下达和预算批复。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除用于 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配的资金以外,提前细化分配比 例一般不低于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

11、%。提前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中,属省级预算单位使用的,由省级预算单位编入部门预算;属对市县专项转移 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预算执 行承诺书,征求省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部门备案,作 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定期对照分析, 评估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业务主管 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 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部门。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 分)及

12、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 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省财政部门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 已提前细化纳入预算草案的专项资金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应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日内制 订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业务主管部门 汇总提供省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 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规范不同财政事权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 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调剂资金达财政

13、事权总额度10%及以上的, 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核 后,报省长审批。政策任务间的资金调剂报批程序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 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第十七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资金下达 (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模板见附件5)。每项财政事权需单独 制定任务清单,包括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省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在下 达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 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业务主管部 门汇总提供省财

14、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 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项目实施完毕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市县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 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 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送资 金分配方案的,省财政部门要及时作出提醒并报告相关分管省领导。经督促后仍 未及时作出有效整改,导致未能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由省财政部门报 省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收回。其中,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转为财

15、力性补助资金分 配下达市县;属于省本级支出的,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市县和用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审批项目,未按规定用途使 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违规提高支出门槛造成沉淀及其 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第二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考评、 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可从本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按照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额度或比例由各项专项资金财 政事权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属于基建、工程、科技类项目的按规定据实列支; 其他项目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财政事权金额的1%O专项

16、资金工作经费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 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 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 支出。第四章预算监督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阶段,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 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 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 停止执行。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 控并通报。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市县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开 展专项资金使用

17、情况自评。省业务主管部门对部分项目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形 成自评报告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省财政部门结合省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 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省政府。第二十三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 踪监控。省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 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 限的专项资金,由市县业务

18、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 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第二十五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 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二)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具体管理办法。(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 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 目立项储备等。(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 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

19、用情况。(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 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A)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 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 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市 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 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二十七条省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汇总编

20、制专项资 金预算,审核省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新增事项等;组织 总预算执行,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 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第二十八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省直 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负责部门项目 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 达任务清单,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 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第二十九条 市县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

21、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 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 括: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市县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或转下达 工作;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 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十条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 省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省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 将审计发现的违法

22、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市县、用款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主 要领导、分管领导,由省财政部门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二)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 员,以及其他协管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 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 究责任。(三)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 会信用

23、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 报专项资金资格。(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 责。(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财政部门联合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 的管理办法。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省财政部门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全省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平 台,建立专项资金全流程留痕机制,将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纳入监控范围,并为省 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提供信息技术支撑。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 同时废止。附件: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流程图2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3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4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5 .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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