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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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2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一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

2、地省级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走出许 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第三十二条: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转出、转入单位的许可证;(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三)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

3、条件的, 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 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一一吉政发20147号。1 .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分别具有辐射安全许可证;2 .转让放射源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之内。对于非密封性放射 性物质转让,还需满足种类和用量在许可范围内;3 .如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申 请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审批。在申批通过后,再进行转让申 请。4 .转让放

4、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到所在地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转入、转出方均盖章的转让审批表(一式4份);注:转出单位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可以导出、打印申请表。办理材料2.转入、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3.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1份);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1份);注:放射源报废后的回收协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容器的回收协议。办理地点长春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时间上午9:00下午4:00 (夏令时:上午9:00下午4:30)监管部门长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联系电话长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传真)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传真)办事

5、流程一、受理应用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到长春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长春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1 .应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进行审查;2 .对于所提供材料不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更正、增补材 料、不予受理决定;3 .对于所提供材料合乎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二、审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给 予申请单位明确答付。1 .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予以批准。2 .不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回 复申请单位。三、监管(仅对放射源转让)转入单位完成审批后,将审批后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表复印件上交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放射源 安装。监管部门在确认放射源安装工作全部完成后,出具核技术 应用项目环境现场监察意见。四、备案(仅对放射源转让)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 起20日内,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现场监察意见与辐射 安全许可证副本到市政大厅环保窗口,进行备案。1 .在进行相关业务之前,辐射应用单位应登录网站,注册企业辐射申报 管理账号,每个单位只可以申请一个账号。如果遗失账号、密码,请联 系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处,进行账号找回或者密码重置。已有账号单 位,可直接登录系统。2 .办理业务所需表格,可在长春市环保局网站,于相关链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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