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婚姻家庭法第四次考核婚姻家庭法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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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 姻 家 庭 法 第 四 次 考 核 婚 姻 家 庭 法-0017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一 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1.民 族 自 治 地 方 中,自 治 区 制 定 的 关 于 婚 姻 法 的 变 通 规 定,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后 生 效。E 2 I备 案 E 2 I许 可 E D 批 准 口 批 准 2.我 国 刑 法 第 2 6 0条 规 定,虐 待 家 庭 成 员,情 节 恶 劣 的,处()口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m I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E 一 年 以 下 有

2、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3.无 过 错 方 作 为 被 告 不 批 准 离 婚 也 不 基 于 婚 姻 法 第 4 6条 规 定 提 出 损 害 补 偿 请 求 的,可 以 在 离 婚 后()就 此 单 独 提 起 诉 讼。艺 L 个 月 巴 6 个 月 E l 年 K I 2 年4.婚 姻 法 第 4 3条 第 2 款 规 定,对 于 正 在 实 行 的 家 庭 暴 力,受 害 人 有 权 提 出 规 定,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予 以 劝 阻()口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叵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E O 居 民 委 员 会、村

3、 民 委 员 会 也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I O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5.在 我 国 香 港 地 区,解 除 婚 姻 的 方 式 有()口 协 议 离 婚 二 裁 判 离 婚 E 两 愿 离 婚 口 诉 讼 离 婚 6.涉 外 离 婚 中 的 一 方 规 定 离 婚,应 向 有 管 辖 权 的()提 出 离 婚 诉 讼。巨 I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匕 省 级 人 民 法 院 口 县 级 人 民 法 院 I O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7.当 事 人 依 据 婚 姻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请 求 再 次 分 割 夫 妻

4、共 同 财 产 的 诉 讼 时 效 为()lr If i个 月 lr 1 1 年 回 b 年 b 年 8.依 照 我 国 法 律 规 定,涉 外 结 婚 的 法 律 合 用()E l 行 为 地 原 则 口 当 事 人 选 择 原 则 口 灵 活 解 决 原 则 已 属 地 主 义 原 则 9.我 国 刑 法 第 2 5 8条 规 定,有 配 偶 有 重 婚 的,或 者 明 知 别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结 婚 的,处()口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叵 二 I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口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口 二

5、 年 有 期 徒 刑 10.在 香 港 地 区,没 有 患 有 严 禁 结 婚 的 疾 病 且 不 属 于 禁 婚 亲 的 男 女 双 方 年 满()周 岁 以 上,自 愿 终身 结 合 的 就 可 以 到 从 属 于 市 政 司 的 婚 姻 注 册 处 办 理 结 婚 登 记。婚 姻 家 庭 法-0017试 卷 总 分:100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11.我 国 民 族 婚 姻 的 特 点 涉 及()程 具 有 鲜 明 的 民 族 传 统 及 地 方 习 俗 特 色 叵 口 婚 龄 偏 低 叵 口 有 亲 近 结 婚 的 现 象 叵【有 违 反 婚 姻 法 基

6、 本 原 则 的 情 况 12.下 列 属 于 破 坏 军 婚 罪 的 情 形 是()E 明 知 是 现 役 军 人 的 配 偶,而 与 其 结 婚 已 不 知 是 现 役 军 人 的 配 偶,而 与 其 结 婚 叵 口 明 知 是 现 役 军 人 的 配 偶,而 与 其 同 居 已 不 知 是 现 役 军 人 的 配 偶,而 与 其 同 居 测 试 时 间:一 13.根 据 婚 姻 法 第 4 8条 规 定,对 拒 不 执 行 下 列 哪 些 判 决 或 裁 定 的,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强 制 执 行()E 财 产 分 割 叵 二 I遗 产 继 承 E 探 望 子 女 叵 抚 养 费

7、 14.对 于 涉 外 婚 姻,办 理 离 婚 登 记 的 当 事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婚 姻 登 记 机 关 不 予 受 理()已 未 达 成 离 婚 协 议 的 叵 属 于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叵 口 其 婚 姻 登 记 不 是 在 中 国 内 地 办 理 的 叵 对 子 女 扶 养、财 产、债 务 等 问 题 仍 然 有 争 议 的 15.婚 姻 法 第 4 4条 第 1款 规 定,对 遗 弃 家 庭 成 员,受 害 人 有 权 提 出 请 求,居 民 委 员 会 以 及 所 在 单 位 应 当()区 予 以 劝 阻 E

8、 予 以 调 解 向 法 院 起 诉 E 1 予 以 拘 留 16.广 义 上,涉 外 离 婚 家 庭 关 系 一 般 涉 及 哪 两 种 情 况?()E 主 体 涉 外 已 内 容 涉 外 E Z 婚 礼 涉 外 叵 口 地 区 涉 外 婚 姻 家 庭 法-0017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一 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17.民 族 婚 姻,是 指 民 族 婚 姻 当 事 人 男 女 双 方 或 一 方 是 少 数 民 族 的 婚 姻。.叵 L Ox18.婚 姻 法 所 说 的 救 助 措 施 是 指 有 关 组 织 和 国 家 机 关 对 妨 害

9、 婚 姻 家 庭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提 供 的 援 助。Ev Ox19.暴 力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罪 是 告 诉 才 解 决 的 犯 罪。Bv,Ox20.对 正 在 实 行 的 家 庭 暴 力,受 害 人 提 出 请 求,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劝 阻。21.在 我 国 的,严 禁 宗 教 干 涉 婚 姻 家 庭,严 禁 以 宗 教 典 礼 代 替 婚 姻 登 记。22.已 取 得 继 承 权 因 继 承 人 为 争 夺 遗 产 而 杀 害 其 他 继 承 人 的 行 为 而 丧 失。23.构 成 重 婚 罪 必 须 以 骗 取 合

10、法 手 续 结 婚 为 要 件。24.涉 外 婚 姻 中 的 扶 养 合 用 与 被 扶 养 人 有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国 家 的 法 律。叵 LO x25.对 不 同 民 族 间 通 婚 问 题,应 遵 循 维 护 民 族 团 结 和 尊 重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的 原 则。E v O x26.在 我 国,允 许 民 族 自 治 地 区 对 一 夫 一 妻 制 进 行 变 通。S v E x婚 姻 家 庭 法 第 三 次 考 核 婚 姻 家 庭 法-0 0 12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一 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I简 答 题

11、1.依 照 我 国 法 律 规 定,失 踪 人 的 配 偶 规 定 解 除 与 失 踪 人 的 婚 姻,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离 婚 诉 讼,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后,应 当 进 行 公 告,限 失 踪 人()内 应 诉,逾 期 不 应 诉 的,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作 缺 席 判 决 离 婚。Q i 个 月 E k 个 月 叵 3 个 月 口 4 个 月 2.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哪 些 人 的 配 偶 规 定 离 婚,须 得 军 人 批 准()日 退 役 军 人 E Z 复 员 军 人 现 役 军 人 I O转 业 军 人 3.根 据 我 国 婚

12、 姻 法 的 规 定,女 方 在 下 列 哪 个 期 间 男 方 不 得 提 出 离 婚()E 2 I患 病 期 间 口 子 女 未 成 年 期 间 怀 孕 期 间 和 分 晚 后 一 年 内 丧 失 生 育 能 力 后 4.离 婚 时,原 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负 的 债 务,以 共 同 财 产 偿 还,假 如 该 项 财 产 局 限 性 清 偿 时()匚 由 男 方 负 责 清 偿 匕 由 男 女 各 清 偿 一 半 口 由 经 济 条 件 好 的 一 方 清 偿 已 由 双 方 协 议 清 偿 根 据 婚 姻 法 的 规 定,离 婚 时,假 如 一 方 生 活 困 难,另 一

13、方 应 给 予()的 经 济 帮 助。E 3 临 时 巴 长 期 叵 适 当 巴 定 期 6.关 于 诉 讼 外 调 解,下 列 哪 项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的()叵 诉 讼 外 调 解 是 离 婚 诉 讼 的 必 经 前 置 程 序 口 诉 讼 外 调 解 不 是 离 婚 诉 讼 的 必 经 前 置 程 序,是 否 进 行 这 种 调 解 应 当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己 决 定 匕 诉 讼 外 调 解 可 以 的 结 果 是 调 解 和 好,或 者 调 解 离 婚,也 也 许 调 解 无 效 诉 讼 外 调 解 是 由 婚 姻 当 事 人 所 在 单 位、群 众 团 队、居 民

14、或 村 民 委 员 会、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等 部 门 主 持 人 7.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的 条 件()日 当 事 人 双 方 的 确 真 实 自 愿 双 方 对 离 婚 后 的 子 女 问 题 己 有 适 当 解 决 包 双 方 均 已 得 到 所 在 单 位 的 批 准 口 双 方 对 离 婚 后 的 财 产 问 题 己 有 适 当 解 决 当 事 人 协 议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的,应 当 到 哪 个 机 关 办 理 解 除 收 养 关 系 的 手 续()口 户 籍 机 关 巨 I 民 政 机 关 口 人 民 法 院 已 居 民 委 员

15、会、村 民 委 员 会 9.解 除 收 养 关 系 时,在 哪 种 情 况 下,养 父 母 可 以 规 定 养 子 女 补 偿 收 养 期 间 支 出 的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I O养 子 女 成 年 匚 I 养 子 女 成 年 且 有 承 担 能 力 IO解 除 收 养 是 由 养 子 女 提 出 的 叵 因 养 子 女 成 年 后 虐 待、遗 弃 养 父 母 10.双 方 自 愿 离 婚,但 对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未 达 成 协 议 的()已 应 按 照 诉 讼 程 序 解 决 E 3 应 按 照 行 政 程 序 解 决 E D 由 男 女 所 在 单 位 解 决 已 由

16、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解 决 H.解 除 收 养 关 系 后,未 成 年 的 养 子 女 同 生 父 母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m I自 行 恢 复 口 双 方 协 商 是 否 恢 复 口 法 院 判 决 是 否 恢 复 口 须 经 生 父 母 批 准 后 恢 复 婚 姻 家 庭 法-0012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I简 答 题 12.下 面 哪 些 说 法 是 对 的 的()E 寄 养 不 产 生 父 母 子 女 权 利 义 务 叵 1 1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对 孤 儿、弃 婴 和 儿 童 的 收

17、容、养 育 不 产 生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叵 二 I 养 子 女 与 生 父 母 及 其 他 亲 属 的 自 然 血 亲 关 系 仍 然 存 在 已 收 养 与 立 嗣 没 有 什 么 不 同 13.引 起 婚 姻 终 止 的 因 素 有()已 配 偶 失 踪 E 3 配 偶 与 别 人 结 婚 瓦 离 婚 叵 配 偶 死 亡 14.女 方 在(),男 方 不 能 提 出 离 婚。IO怀 孕 期 间 叵 分 娩 后 一 年 内 叵 中 止 妊 娠 后 半 年 内 叵|中 止 妊 娠 后 三 个 月 内 婚 姻 家 庭 法-0012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单 项 选 择

18、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I简 答 题 15.离 婚 后,一 方 抚 养 的 子 女,另 一 方 应 承 担 必 要 的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的 一 半。Sv Ex16.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现 役 军 人 的 配 偶 规 定 离 婚,须 得 军 人 批 准。Ev,Ox17.收 养 法 规 定,无 配 偶 的 男 性 收 养 女 性 的,收 养 人 与 被 收 养 人 的 年 龄 应 当 相 差 30周 岁。Sv Ex18.离 婚 时,原 为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所 负 的 债 务,以 共 同 财 产 偿 还,假 如 该 项 财 产 局 限 性 清

19、偿 时,由 男 女 各 清 偿 一 半。,E x19.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因 感 情 不 和 分 居 三 年,确 无 和 好 的 也 许,应 当 准 予 离 婚。O v E x20.根 据 收 养 法 的 规 定,生 父 母 送 养 子 女,须 双 方 共 同 送 养,生 父 母 一 方 不 明 或 查 找 不 到 的 可 以 单 方 送 养。.叵 L,O x21.据 我 国 收 养 法 的 规 定,收 养 关 系 成 立 的 必 经 订 立 收 养 协 议。Q v,叵 lx22.试 述 我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有 关 准 予 离 婚 的 法 定 理 由。答:婚 姻 法

20、 第 3 2条 第 3 款 规 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调 解 无 效 的,应 准 予 离 婚:(一)重 婚 或 有 配 偶 者 与 别 人 同 居 的;(二)实 行 家 庭 暴 力 或 虐 待、遗 弃 家 庭 成 员 的;(三)有 赌 博、吸 毒 等 恶 习 屡 教 不 改 的;(四)因 感 情 不 和 分 居 满 二 年 的;(五)其 他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 情 形”同 条 第 4 款 还 规 定:“一 方 被 宣 告 失 踪,另 一 方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的,应 准 予 离 婚 这 是 经 2023年 修 正 的 婚 姻 法 中 增 设 的 规 定,这 些

21、 规 定 增 强 了 合 用 离 婚 法 定 理 由 的 可 操 作 性。婚 姻 家 庭 法 第 一 次 考 核 婚 姻 家 庭 法-0005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一 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1.下 列 亲 属 的 选 项 中()是 不 也 许 有 辈 份 排 行 相 同 的 情 况 发 生 的。配 偶 卜 I旁 系 血 亲 叵 直 系 血 亲 E 2 I旁 系 姻 亲 2.现 阶 段,我 国 用()表 达 亲 属 间 的 亲 疏 远 近 关 系。日 行 辈 巴 亲 等 口 服 制 叵 世 代 3.第 三 者 以 索 取 大 量 财 物 为 目

22、 的,包 办 逼 迫 别 人 婚 姻 的,称 为()I包 办 婚 姻 叵|买 卖 婚 姻 口 变 相 买 卖 婚 姻 E Z 借 婚 姻 索 取 财 物 4.群 婚 制 的 低 档 形 态 是()叵 血 缘 群 婚 制 I 亚 血 缘 群 婚 制 口 普 那 路 亚 婚 制 口 对 偶 婚 制 5.按 照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姑 婢、连 襟 属 于()口 血 亲 的 配 偶 E 配 偶 的 血 亲 I 血 亲 的 配 偶 的 血 亲 E Z 配 偶 的 血 亲 的 配 偶 6.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夫 妻 双 方 都 有 参 与 生 产、工 作、学 习 和 社 会 活 动 的

23、 自 由,一 方 不 得 对 他 方 加 以 限 制 或 干 涉。这 一 规 定 体 现 了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哪 一 项 原 则()口 婚 姻 自 由,卜 I 一 夫 一 妻 巨 I 男 女 平 等 E 2 I 计 划 生 育 7.婚 姻 自 由 的 重 要 内 容 是()口 恋 爱 自 由 口 同 居 自 由 叵 结 婚 自 由 口 离 婚 自 由 8.下 列 亲 属 选 项 中,()可 视 为 亲 属 关 系 的 源 泉 和 桥 梁。巨 I 自 然 血 亲 E 3 拟 制 血 亲 E 配 偶 口 姻 亲 9.没 有 抚 养 教 育 事 实 行 为 的 继 父 或 继 母 与 继 子

24、 女 的 关 系,在 我 国 亲 属 分 类 上 属 于()匠 姻 亲 日 拟 制 血 亲 口 全 血 统 的 自 然 血 亲 口 半 血 统 的 自 然 血 亲10.群 婚 制 的 高 级 形 态 是()口 血 缘 群 婚 制 W 亚 血 缘 群 婚 制 已 杂 婚 制 E Z 对 偶 婚 制 婚 姻 家 庭 法 第 一 次 考 核 婚 姻 家 庭 法-0005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11.根 据 亲 属 关 系 在 民 事 法 律 上 的 效 力,父 母 是 未 成 年 子 女 的()叵 二 I监 护 人 已 保 护

25、 人 E 法 定 代 理 人 已 指 定 代 理 人 12.根 据 我 国 现 行 婚 姻 法 规 定,按 照 亲 属 的 分 类,养 父 母 与 养 子 女 属 于()自 然 血 亲 叵 拟 制 血 亲 叵 口 直 系 血 亲 旁 系 血 亲13.我 国 封 建 社 会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基 本 特 性 是()叵 包 办 逼 迫 婚 姻 已 一 妻 多 夫 E 漠 视 子 女 利 益 叵 男 尊 女 卑 14.婚 姻 家 庭 法 的 特 点 是()叵 在 合 用 上 具 有 极 大 的 广 泛 性 叵 鲜 明 的 伦 理 性 E 鲜 明 的 民 族 传 统 性 E 内 容 的 广

26、泛 性 15.在 亲 属 制 度 中,按 照 我 国 现 行 的 亲 属 的 分 类,姻 亲 可 分 为()叵 血 亲 的 配 偶 已 血 亲 的 配 偶 的 血 亲 叵 口 配 偶 的 血 亲 叵 配 偶 的 血 亲 的 配 偶 16.人 类 社 会 的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经 历 了 哪 几 种 历 史 类 型()日 杂 婚 制 叵 口 群 婚 制 叵 口 对 偶 婚 制.叵 一 夫 一 妻 制 婚 姻 家 庭 法-0005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17.直 系 血 亲 指 的 是 彼 此 之 间 有 直 接 血

27、缘 联 系 的 血 亲 亲 属,涉 及 生 育 自 己 和 自 己 所 生 育 的 上 下 各 代 血 亲。.巴 J E x18.群 婚 制 的 低 档 形 态 是 亚 血 缘 群 婚 制。.巴 J E x19.男 女 平 等 原 则,即 男 女 双 方 在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中 处 在 平 等 的 地 位,平 等 的 享 有 权 利、平 等 的 履 行 义 务。B v,O x20.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堂 兄 弟 姊 妹、表 兄 弟 姐 妹、继 兄 弟 姊 妹 都 属 于 严 禁 结 婚 的 三 代 以 内 的 旁 系 血 亲。.Ov Ex21.第 三 者 以 索 取

28、 大 量 财 物 为 目 的,包 办 逼 迫 别 人 婚 姻 的,称 为 买 卖 婚 姻。.叵 L,Ox22.第 三 者 以 索 取 大 量 财 物 为 目 的,包 办 逼 迫 别 人 婚 姻 的,称 为 包 办 婚 姻。.巴 J Ex23.一 夫 一 妻 制 指 的 是 一 男 一 女 结 为 夫 妻 互 为 配 偶 的 婚 姻 制 度,也 称 为 个 体 婚 制。Ev Qx24.家 庭 是 一 定 亲 属 共 同 生 活 的 单 位,是 基 于 血 缘 关 系 而 形 成 的 社 会 组 织 形 式。Ov Ex25.婚 姻 是 指 男 女 双 方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为 目 的、以

29、 夫 妻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内 容 的 合 法 结 合。.叵 L Ox26.旁 系 血 亲 是 指 彼 此 之 间 具 有 间 接 联 系 的 亲 属,包 含 直 系 血 亲,以 及 与 己 身 同 出 一 源 的 血 亲。Sv Ex婚 姻 家 庭 法-0006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一 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I简 答 题 1.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我 国 婚 姻 法 关 于 婚 姻 可 撤 消 的 事 由 规 定 为()口 欺 诈 胁 迫 乘 人 之 危 口 重 大 误 解关 于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约

30、 定 期 间,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 为()已 必 须 在 结 婚 以 前 E Z 在 结 婚 登 记 时 日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B _ _ I 未 作 规 定 3.复 员 军 人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从 部 队 带 回 的 医 疗 费、伤 残 补 贴 费,属 于()I O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复 员 军 人 个 人 财 产 口 夫 妻 生 活 时 间 较 长 的 按 共 同 财 产 解 决 O推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4.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兄 姐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对 弟 妹 有 扶 养 的 义 务。下 列 对 于

31、 兄、妹 对 弟、妹 承 担 扶 养 义 务 的 说 法 对 的 的 是()口 兄、姐 对 于 弟、妹 有 扶 养 的 义 务 口 有 承 担 能 力 的 兄、姐 对 于 弟、妹,有 扶 养 的 义 务 E 兄、姐,对 于 父 母 已 经 死 亡 或 父 母 无 力 抚 养 的 未 成 年 的 弟、妹,有 扶 养 的 义 务 反 有 承 担 能 力 的 兄、姐,对 于 父 母 已 经 死 亡 或 父 母 无 力 抚 养 的 未 成 年 的 弟、妹,有 抚 养 的 义 务 5.关 于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下 面 说 明 对 的 的 是()日 对 第 三 人 没 有 约 束 力 I O对

32、夫 妻 双 方 也 没 有 约 束 力 E K 夫 妻 一 方 可 以 擅 自 更 改 叵 口 仅 在 第 三 人 知 道 该 约 定 期,对 第 三 人 有 约 束 力 6.我 国 婚 姻 法 所 采 用 的 法 定 夫 妻 财 产 制 是()已 婚 后 所 得 共 同 制 日 统 一 财 产 制 I O分 别 财 产 制 管 理 共 同 制 7.关 于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下 面 说 明 对 的 的 是()对 第 三 人 没 有 约 束 力 已 对 夫 妻 双 方 也 没 有 约 束 力 口 夫 妻 一 方 可 以 擅 自 更 改 仅 在 第 三 人 知 道 该 约 定 期,对 第

33、 三 人 有 约 束 力 按 照 我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规 定,下 列 说 法 中 哪 种 是 对 的 的()I O 继(父)母 子 女 关 系 形 成 后,与 生(父)母 的 权 利 义 务 即 告 消 除 匠 继(父)母 子 女 关 系 形 成 后,与 生(父)母 的 权 利 义 务 并 未 消 除 口 继(父)母 子 女 关 系 形 成 后,在 其 成 年 后,与 生 父 母 的 权 利 义 务 即 可 消 除 已 继(父)母 子 女 关 系 形 成 后,与 生(父)母 的 权 利 义 务 可 因 继(父)母 的 请 求 而 消 除 9.非 婚 生 子 女 的 生 父,应 承

34、担 子 女 必 须 的 生 活 费 和 教 育 费 的(),直 至 子 女 能 独 立 生 活 为 止。E I 所 有 叵 一 部 或 所 有 E I 一 部 巴-半 10.按 照 我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子 女 对 父 母 有 赡 养 扶 助 的 义 务”的 理 解,对 的 的 有()日 本 条 所 说 的 子 女 专 指 成 年 子 女 日 本 条 所 说 的 扶 助,重 要 是 指 子 女 应 在 物 质 上 和 经 济 上 的 父 母 提 供 必 要 的 生 活 条 件 叵 根 据 本 条 可 知,子 女 不 履 行 蟾 养 义 务 时,父 母 有 规

35、定 子 女 给 付 赡 养 费 的 权 利 口 本 条 旨 在 提 倡“孝 道”11.现 行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是 何 时 颁 布 的()lr 1 1 980 年 11 月 11 日11986年 3 月 1 5日 D _11994年 2 月 1 日 叵【2023年 7 月 3 0日 婚 姻 家 庭 法-0006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一 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I简 答 题 12.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的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有 以 下 内 容()叵 夫 妻 对 共 同 财 产 有 平 等 的 解 决 权 叵 夫 妻 有 互 相

36、继 承 遗 产 的 权 利 E 夫 妻 有 互 相 扶 养 的 权 利 程 夫 妻 有 代 理 对 方 从 事 平 常 家 务 活 动 的 权 利 13.男 女 双 方 在 下 列 哪 种 情 况 下,享 有 夫 妻 遗 产 继 承 权()E 只 有 婚 约 的 男 女 之 间 E 娣 居 的 以 及 非 法 同 居 的 男 女 之 间 叵 己 经 领 取 结 婚 证 尚 未 同 居 时 一 方 死 亡,生 存 一 方 叵 己 经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未 获 有 效 离 婚 裁 决 时 一 方 死 亡,生 存 一 方 14.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我 国 实 行 婚 姻 登 记

37、 制 度,涉 及()叵 结 婚 登 记 叵 离 婚 登 记 已 婚 约 登 记 叵 复 婚 登 记 婚 姻 家 庭 法-0006试 卷 总 分:100 测 试 时 间:一 单 项 选 择 题 I多 项 选 择 题 I判 断 题 I简 答 题 15.我 国 婚 姻 法 关 于 夫 妻 人 身 关 系 的 规 定,涉 及 姓 名 权、人 身 自 由 权、婚 姻 住 所 决 定 权 和 计 划 生 育 义 务。.叵 L,O x16.在 我 国,复 员 军 人 的 一 次 性 自 主 择 业 费 属 于 夫 妻 的 共 同 财 产。E v,O x17.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请 求 宣 告

38、 婚 姻 无 效 的 主 体 是 婚 姻 当 事 人。S v,E x18.根 据 我 国 现 行 婚 姻 法,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遗 嘱 或 赠 与 协 议 中 拟 定 只 归 一 方 所 有 的 财 产 也 应 属 于 夫 妻共 同 财 产。19.可 撤 消 婚 姻 是 指 欠 缺 结 婚 的 私 益 要 件 的 婚 姻,是 限 于 因 胁 迫 而 形 成 婚 姻 的 情 形。可 撤 消 婚 姻 一 旦 被 宣 告 撤 消,其 婚 姻 的 效 力 自 宣 告 之 日 起 无 效。20.我 国 古 代 与 聘 娶 婚 相 适 应 的“六 礼”,其 中 核 心 内 容 是 纳 吉 这 一 环 节。21.根 据 我 国 婚 姻 法 的 规 定,当 事 人 申 请 宣 告 婚 姻 无 效 的 受 理 机 关 为 人 民 法 院 和 婚 姻 登 记 机 关。22.简 述 我 国 婚 姻 法 关 于 结 婚 的 必 备 要 件 和 严 禁 要 件 的 规 定。答:我 国 婚 姻 法 规 定 的 结 婚 的 必 要 条 件 和 严 禁 条 件 共 五 条:(1)、男 女 双 方 完 全 自 愿。(2)、达 成 法 定 结 婚 年 龄。(3)、符 合 一 夫 一 妻 制 原 则。(4)、严 禁 结 婚 的 血 亲 关 系。(5)、严 禁 结 婚 的 疾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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