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2791672 上传时间:2023-06-14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26.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想,推动我省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岭南特色 的宜居宜业宜游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镇开 发边界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政府和部门责任】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

2、绿化工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 运输、水利、电力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 其规定。第四条【建设计划和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 证。城乡建设工程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的,自然资源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数量较多且集中连片分布古树名 木、古树后备资源、大树的区域,应当优先将其规划为公园 绿地或者防护绿地。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验收全过程中落实树木保护 的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七条【禁止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和破坏绿地】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 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城市基

3、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由 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禁止占用绿地和临时占用绿地的要求】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 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面貌和使用功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建 设单位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临 时用地手续,明确临时占用期满后恢复绿地的质量要求。建设单位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 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占用城 市绿地的,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4、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在现场 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 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或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恢复绿地补偿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临时占用绿地情 况,及时纠正超期占用、挪作他用等情形,督促建设单位按 期恢复绿地及保证绿地恢复质量,并向社会公布。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二十九条【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地级市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同 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 的,须经项

5、目所在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项目 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条【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无关设施】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功能无关的 设施。在不改变绿地性质且不影响交通、防灾等公共安全的前 提下,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公园绿地配置交 通安全设施或者排水、电力通信、网络智能、环卫等保障城 市正常运行的零星公共设施或装置。鼓励公园绿地管理单位配套建设服务公众的便民设施, 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设 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

6、施,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方可进行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 须经城市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第三十一条【允许迁移、砍伐树木的情形】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所在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绿地、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的零星树 木除外:(一)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的;(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或者对人身安 全、交通安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三)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

7、 物,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四)树木已经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项目在非城市绿化规划用地范围内临时种植树木 的迁移、砍伐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权限】因同一工程 项目或者同一事由迁移、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迂移、砍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园等有重要历 史价值、纪念意义场所内的树木,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 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地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二)迁移、砍伐除第(一)项规定的树木,数量达到 二百株以上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审批;

8、迂移、 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上、不足二百株或者迁移、砍伐符合大树 标准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初审,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迁移、 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的,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用地规划调整存留的树木,其迁移、砍伐按照用地规 划调整审批时的要求执行,用地规划调整审批时未明确要求 的,依照上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第三十三条【迁移、砍伐树木的申请材料、专家论证】 申请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应当提交现状树木情况、实施方 案、所有权人意见等材料,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立项、工程 建设许可文件等资料。迁移树木的,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保 障迁移树木

9、成活的措施和养护期限。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专家论证结论:(一)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树木的、或者其他绿地 树木五十株以上的;(二)涉及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的;(三)涉及历史名园、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树木的;(四)符合大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于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树木权 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第三十四条【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查】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树木申请时,应当进行现场查勘, 并进行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经现场查勘且专家论证能够迁移

10、且具有迁移利用价值 的,原则上不得批准砍伐。专家论证确认无法移植或者无移 植价值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第三十五条【树木的迁移及迁移后的保护】树木迁移申 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迁移、养护单位应具备与树木保护管理 相匹配的履约能力。经批准迁移行道树或者其他公共绿地树 木的,申请人应当落实树木迁移地点,承担迁移和养护费用, 采取保护措施,并于迁移完成后十五日内将迁移数量、树种、 胸径、移植地点和养护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 树木迁移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绿地建设。迁移树 木的申请人或施工单位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

11、季节按照移 植技术规程将树木移植于附近的公园绿地或者生产绿地。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迁移树木的养护和管 理,并统筹用于绿地恢复或者城市绿化建设。养护期满未被 统筹的树木将由政府统一接管。树木迂移后一年内未成活 的,建设、养护单位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第三十六条【树木修剪】城市绿地树木因影响采光、安 全等原因需要修剪的,应当由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按照兼顾公 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原则制定修剪方案,遵守相关技术规 范,不得过度修剪。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给予 指导。第三十七条【因紧急抢险和安全需要的情形】电力、市 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迁移、砍伐城市树木 的,应当根据有关

12、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相关费用 由申请单位承担。因紧急抢险救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 地或迁移、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实施,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 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 理情况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办理 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禁止破坏绿地行为】在城市绿地内,禁止 下列行为:(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丢弃废弃物;(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六)停放机动车辆;(七)采石取土、建坟;(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

13、施的行为。第四章古树名木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九条【古树名木管理责任】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 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分布在非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 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并对古树名木 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涉及不可移动 文物的古树名木保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 后备资源的普查、巡查、养

14、护、科普宣传等保护和管理活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第四十条【城市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城市古树名木和古 树后备资源生存地的所属单位或个人,是该古树名木和古树 后备资源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 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并承担管理养护费用。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 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 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相 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

15、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 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对受损害或者长 势衰弱的古树名木实施分类施治,科学开展复壮工作。第四十一条【城市古树名木的修剪、迁移】严禁砍伐、 擅自迂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 城市古树名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提交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 家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公示专家论证意见,公 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古树后备资源的迁移、砍伐,应当依 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古树名木和古树 后备资源的迁移应当由专业技

16、术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实 施。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病虫害防治、防灾抗灾、人身 安全保障确需修剪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由专 业机构编制修剪方案,并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 确保树木健康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生产 经营需要,可以在不损害树木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技术规 范进行修枝、采果等活动。第四十二条【城市古树名木注销】城市古树名木或古树 后备资源的死亡注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 古树名木死亡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确认,查明原 因和责任,提出处置意见

17、,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抄送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于经同意进行采伐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古树名木名录中注销、出具注销文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 现状保留的,要在古树名木目录中备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执法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 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 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具体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罚款;造 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

18、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绿化工程设计 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责令停止设计,没收非法所得,并 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绿化 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便擅自开工或者擅自改变绿地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方案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因此 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返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 应当赔偿,并由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 以行政处分。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城 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相关科学研究和 先进技术推广,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乡土植物的培

19、育 和市场化应用,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对于在城市绿化工作中 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全民教育和群众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 全民生态文明教育,普及城市绿化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倡 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绿化和生态环境意识, 引导公众参与绿化事业,共建美好家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 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 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 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城市绿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 强行业培训和交流,推动行业科技创新,营造诚实守信的营 商环境。第六条【全

20、民义务植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每年三月为我 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认种认养、 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和其他 绿化义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全民义务植树基地。(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绿化工程建设 单位在实施工程项目前未向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 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责令停工及办理相关手续, 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赔偿。(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城 市绿化用地性质的,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罚 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

21、,按照每日每 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计罚时间从责令改 正的限期结束之日起至停止违法行为之日止。破坏绿化规划 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 市绿地的,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罚款,责令限 期改正,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计罚时间从责令改正的限期结 束之日起至停止违法行为之日止。(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逾 期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按照

22、每日 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计罚时间从责令 改正的限期结束之日起至停止违法行为之日止。(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 置与绿化无关设施,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对不 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 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A)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因违反修剪技术规范导 致树木死亡的,按照擅自砍伐树木处罚。(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 (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十)

2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七)项规定 的,责令修复绿地,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倾 倒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生 活垃圾,以及可能造成城市绿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 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一)破坏树木支撑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 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按照 设施造价的三倍处以罚款。(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处 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 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 以每株二

24、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古树名木 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后 备资源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迁 移古树后备资源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擅自修剪古树后备资源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迁移、损害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 源致死的,按照砍伐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备资源处罚。符合第(四)、(五)、(六)项按日计罚事项的当事 人,应当在停止违法行为的当日主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现场查证后,作为计算处罚时间 的依据。第四十五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25、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术语解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 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 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 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地级市、县级市、县 和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指县级市、县和区人民政 府。(三)城市绿地,是城市中以植被为主要形态,并对生 态、游憩、景观、防护具有积极作用的各类绿地的总称

26、。(四)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 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 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 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 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 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五)城市古树名木,是指城市绿地中树龄在一百年以 上的树木和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 科研价值的树木。(六)城市古树后备资源,是指城市绿地树龄在八十年 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七)历史名园,是指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代表性的造园 艺术,需要特别保护的园林。(八)以上,包含本数

27、或者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 者本级。第四十七条【生效】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为助力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 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厅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具体情况如下。一、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深入推 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色 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要站在人与自 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科学开展大规模绿化行动。 2022年,省委通过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 定,明确要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

28、城乡一体绿美提升、 绿美保护地提升、绿色通道品质提升、古树名木保护提升、 全民爱绿植绿护绿等“六大行动”,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的绿美广东样板。我省于1999年制定条例,并分别于2004、 2012、2014年进行修正,条例实施以来为我省城市绿化 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 镇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对城市绿化的需求不断提高,条 例在城市绿化规划、保护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已不适应 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二、条例修订的依据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

29、化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并参考了北京市绿化条 例上海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广州 市绿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草案送审稿共6章47条,基本保持原条例结 构框架,主要增加了 “第四章古树名木管理和保护“,在原 条例42条的基础上删除5条,修改、合并、拆分35条,未 修改2条。第一章是总则,共8条(原条例共4条)。主要包 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责任、建设计划和资金 保障、全民教育和社会参与、全民义务植树、信息化管理、 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

30、用。其中第1至4条是对照原条例 进行修改,第5至8条是结合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需要进 行拓展或增加,重点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调整为 城镇开发边界内,对群众参与、义务植树、信息化管理、资 源化利用等进行了规范要求。第二章是规划和建设,共16条(原条例共18条)。 主要包括绿化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划建设指标、绿地系统规 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变更、编制绿 化树种名录、绿化工程的设计、涉及城市绿化的建设工程招 投标、城市绿化建设和实施责任、绿化建设管线安全、绿化 工程建设单位合规手续和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的投资、 配套绿化工程的施工期限、古典名园和历史名园的恢复、保 护规划

31、和工程设计的审批、绿道和碧道建设、立体绿化、拓 展公共绿地空间。重点将原条例第7至10条合并为1 条(第10条规划建设指标),不再细化列出指标要求;增 加第13条编制绿化树种名录、第15条工程招投标、第22 条绿道碧道建设、第23条立体绿化、第24条拓展公共绿地 空间等5条内容;将规划分为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 规划2级进行管理,并明确了规划编制、审批、变更权限。第三章是保护和管理,共14条(原条例共11条)。 主要包括城市绿化的管理职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树木保护、 禁止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和破坏绿地、禁止占用绿地和临时占 用绿地的要求、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 内设置无关设施、允

32、许迁移、砍伐树木的情形、迁移、砍伐 树木的审批权限、迁移、砍伐树木的申请材料、专家论证、 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查、树木的迁移及迁移后的保护、树木 修剪、因紧急抢险和安全需要的情形、禁止破坏绿地行为。 重点增加或细化了第26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树木保护、第31 条允许迁移砍伐树木的情形、第33条迁移砍伐树木的申请 材料要求、第34条迁移砍伐树木审查要求、第35条树木迁 移及迁后保护要求、第36条树木修剪,此外还重点明确了 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审批权限、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权限 及时间、绿地内设置零星公共设施或装置等要求。将原条 例古树名木部分调整至第四章单设一章。第四章是古树名木管理和保护,共4条(原条

33、例共 1条)。主要包括古树名木管理责任、城市古树名木养护责任、 城市古树名木的修剪、迁移、城市古树名木注销。重点增加 了古树后备资源和第42条注销的内容,细化了古树名木迁 移审批要求。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共3条(原条例共8条)。主 要包括执法主体、具体处罚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处罚。重点删除了原条例第39、41条,参 照广州市绿化条例提高了处罚力度。第六章是附则,共2条(原条例共2条)。主要包 括术语解释和生效日期。在原条例基础上增加了术语解 释。捐资、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 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由相关方协商并以协议书的方式 确定。第七条【信息化管理】市

34、、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和 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绿化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等信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各级人民政 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 源化利用体系,编制相关计划或方案,提高园林绿化垃圾收 运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绿化规划编制和审批】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 制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 管

35、部门备案。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突出岭南特色,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 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保护文化遗产以及促进人与自然和 谐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 绿地、区域绿地等。城市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 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等。第十条【规划建设指标】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绿化 覆盖率等绿化规划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 标,对于各类绿地的控制线和管控原则,应有专章说明。各类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绿化 规划指标和相关国家标准。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 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第十一条【

36、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市、县(区)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 绿化规划指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 批。建制镇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市域绿地系统 规划、城市绿地分类规划、树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 设规划、古树名木保护、绿地系统分期建设规划、实施措施 等。第十二条【规划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 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 当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7、,按原审批 程序报批。编制、变更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部 门在报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三条【编制绿化树种名录】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适合本省各地种植的城市绿化 树种名录。树种名录应当突出本地特色,慎重选用外来物种, 并明确名录中各树种的大树标准。绿化建设、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该名录中选择绿化树 种,使用不在名录中的树种,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第十四条【绿化工程的设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 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鼓励配置具有岭南园林风貌和地 方特色的植物

38、景观和园林小品,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初步设计方 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自然资源(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许可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园 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予以核实。经批准的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 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 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涉及城市绿化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在涉及有 城市绿化的建设工程招标中,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人应 具有与标的园林绿化工程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以及投标人园 林绿化工程专业技术人

39、员和专业技术工种的要求,资格审查 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应当包含园林绿化相关专业的专家。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和实施责任】城市绿化建设原 则上由城市绿地的权属人负责,具体按下列规定分工:(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由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或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各有关单位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居住用地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 政府确定建设和负责单位。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主动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

40、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绿化建设管线安全】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 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 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第十八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合规手续和竣工验收】绿 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政府投资的绿化工程和涉及城市绿化的 建设工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第十九条【配套绿化工程的投资】城市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 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不低

41、于工程项目土建投资 的百分之一。树木保护、迁移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 项目总体预算。第二十条【配套绿化工程的施工期限】建设项目中的配 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 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 使用后的六个月。第二十一条【古典名园和历史名园的恢复、保护规划和 工程设计的审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古典名园,其绿化恢复、 保护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其所在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名园,其恢复、保护规划和工 程设计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第二十二条【绿道和碧道沿途绿化建设】城市绿道和碧 道沿途绿化建设应当符

42、合当地城市绿化规划、绿地系统规划 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第二十三条【立体绿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 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 化,增加城市绿量,美化街景。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 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拓展公共绿地空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 励通过拆围建绿、见缝插绿、打开围墙等方式,利用边角地、 闲置地等改造建设口袋公园,推动社区人居环境增绿提效, 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探索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开 放共享机制,因地制宜增加市民休闲娱乐的绿色空间。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的管理职责】城市绿化的保护和 管理原则上

43、由城市绿地的权属人负责,具体按下列规定分 工:(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城市绿地的管理,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或城市人民政府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城市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 按照国家和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四)居住用地附属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负责,或由 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队伍负责;(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六)单位和个人认捐、认养的绿地和树木,根据认捐、 认养协议书的约定确定管理责任。(七)城市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保护门前绿化的责 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由所在地市、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树木花草和绿化设 施的管理制度,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 及时修剪、扶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 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树木保护】建设工程项目 涉及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在立项、规划许可阶段 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并在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中明确相关要 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树木保护应当遵循“应保尽保”的 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占用绿地、避让现状大树。无法避免的, 应当在树木保护专章中提出保护利用方案,并组织专家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