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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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江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徐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变传统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有效保障公务出行、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二)基本原则1.坚持制度创新,切实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

2、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和管理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正确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新型公务用车制度顺利实施。3.坚持基层导向,保障一线工作。改革方案和具体政策向基层倾斜,调动基层一线公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为高效优质服务群众创造必要条件。4.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按照中央和江苏省确定的改革要求,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于年内实施。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中央和省出台有关政策后制定我市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

3、、主要任务(一)确定参改范围1.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列入改革范围。2.人员范围:参改机构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市、县(市)区、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岗位范围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省公务用车改革总体方案和工作需要,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研究确定。参改机构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

4、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调研和接待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和其它车辆。4.市驻外办事机构和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执行。(二)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和标准1.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列入公车制度改革范围内的人员,在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铜山街道、新区街道、三堡街道)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建成区(京杭运河以南、京福高速路以西

5、的区域),总面积501平方公里的区域。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不再单独划定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按市级机关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2.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定办法。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及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我市严格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130%的标准,厅级及以下公务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按职级在公务交通总费用内确定不同标准。对未参改单位和人

6、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需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3.全市实行统一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厅级为每月1690元,处级为每月1040元,科级每月为650元,科级以下及机关正式工勤人员为每月500元。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统筹不超过10%的部分,用于增加高出行岗位的补贴。统筹资金的使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公平。(三)合理确定并使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1.市、县(市)区机关应急和机要用车编制。市级机关保留编制130辆。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机关各保留

7、编制60辆,贾汪区机关保留70辆,其他县(市)区机关各保留75辆,镇(街道)根据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情况保留1-2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和纪委机关在核定的总编制内适当增加保留用车编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保留车辆规模由市公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2.调研和接待用车编制。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和纪委机关可分别适量保留调研和接待用车编制,用于保障重要接待任务和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车型以中巴车为主,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市本级保留30辆,县(市)区各保留15辆。3.离退休老干部服务机构用车。市、县(

8、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老干部服务机构可适当保留老干部服务机构用车编制,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市本级保留16辆,县(市)区各保留10辆。4.统筹使用定向化保障车辆编制。市、县(市)区机关保留用车编制,应根据节约、高效的原则,统筹使用,合理配置,以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和公务保障能力。(四)稳妥推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经核定后予以保留。在总体节支率允许的前提下,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市级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与原核定控制数之间的差异,采取因素分析法计算确定市级部门保留车辆控制数。县(市)区级12个执法执勤用车部门保留比例为

9、现有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70%,其他执法业务职能部门按60%保留。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未纳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部门范围,实际担负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所需用车,纳入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统一保障。(五)公开规范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车改革中取消的公务用车制定具体的车辆处置办法,统一规范处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对处置车辆进行资产评估, 并以评估价格作为处置基准价。处置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处置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六)妥善

10、安置司勤人员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司勤人员;改革中未聘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采取内部转岗、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各参改单位要落实安置工作责任,确保改革平稳推进。三、健全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措施(一)加强保留用车规范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留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核定各类保留用车的编制和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11、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工作用车外,所有车辆喷涂明显的标识。保留用车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采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和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监督。(二)创新公务用车保障方式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已在行政中心等集中办公区域办公的,应建立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对保留公务用车统一调配使用。不在集中办公区域办公的部门,允许由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编制内保留用车。各地应当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工作责任,制定公车管理办法,确定公车使用范围,公开车辆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鼓励纳入公务用

12、车集中管理平台统筹保障。(三)完善财务管理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用中列支,按月发放,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四)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

13、贴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因应急公务需要使用公车的,需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以一定方式公示。审计部门要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市、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公共交通建设,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产品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

14、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四、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指导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级机关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及责任部门,制定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实好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公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二)周密组织,扎实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公车改革工作调研,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存量情况、公务用车费用情况和司勤人员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车改革方案提供决策支撑。要周密制定公务

15、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承担起工作责任,发挥参谋助手、具体组织协调作用;各参与部门要有责任担当,按照任务分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阐释改革目的和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附件:1.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的处置办法;3.

16、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4.全市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5.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车辆管理办法;徐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12月18日附件1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徐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目标和要求按照全省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公车运行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督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市级机关列入改革的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定向保

17、障用车,实行普通公务出行的货币化保障办法。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配备。建立和完善统筹使用、集中管理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参改范围1、机构范围: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市直事业单位,以及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3、车辆范围:参改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列入改革范围。(二)严格保留用车的编制管理1、应急和机要用车编制:市级机关核定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编制

18、130辆,保留车辆原则上纳入集中统一的平台进行管理,统筹使用。2、调研和接待用车编制: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纪委机关核定接待调研用车编制30辆,其他部门不再配备调研接待用车编制。调研接待用车配置以中巴车为主,实行集中管理。3、离退休老干部服务机构用车编制:市级机关核定老干部服务机构用车编制16辆,保障离退休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和看病就医需要。5、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经核定后保留。(三)普通公务出行实行货币化保障1、保障范围。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铜山街道、新区街道、三堡街道)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建成区(京杭运河以南、京

19、福高速路以西的区域),总面积501平方公里的区域。市级机关参改人员在以上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适当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提供公车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此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可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2、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划分为 4个层级,每人每月标准为:厅级 1690 元,处级 1040 元,科级650 元,科级以下及在编工勤人员 500 元。3、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程序。参改单位准确核对本单位参改人员信息,汇总各职级人数,编制公务交通补贴汇总表,并提供相关事项说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

20、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公务交通补贴在应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方案上报审批、车辆封存停驶后发放。4、高出行岗位适当增加补贴。为保障高出行岗位的公务出行需要,各参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内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 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高出行岗位增加补贴的单位,需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管理办法,经审批后实施。(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市级允许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含监狱、戒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地税、工商、食

21、品药品监督等12个部门(系统)。其他部门实际担负行政执法任务所需用车,纳入综合执法车辆平台统一保障。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在总体节支率允许的前提下,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市级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与原核定控制数之间的差异,采取因素分析法计算确定市级部门保留车辆控制数。县(市)区级12个执法执勤用车部门保留比例为现有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70%,其他执法业务职能部门按60%保留。县(市)区级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确定县(市)区级各部门需要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现有编制数6

22、0%的单位,不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超过60%的单位,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6万元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比例超过编制数90%的部门,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三、取消车辆的处置市级机关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取消车辆的处置,按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涉及车辆的处置办法实施。四、司勤人员的安置市级机关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涉及司勤人员安置的工作,按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实施。五、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制度市级机关保留公务用车要根据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车辆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制定具体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

23、督,确保公务用车管理各项制度得到切实遵守。六、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产品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将通勤班车过渡为定制公交。对本次车改中已发放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收取一定费用,标准按公交票价执行。七、改革的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上报实施方案。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二

24、)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所有参改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项规定,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坚决严肃处理。(三)注重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舆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

25、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附件 2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的 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的处置工作,根据徐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车辆,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公车改革实施方案,按规定应当取消的公务用车。第三条 取消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级机关需处置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资料收集、整理

26、和移交;实施处置车辆的鉴定、评估、拍卖,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涉改车辆所属单位应及时调整资产账务。第五条 涉改车辆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和车辆解体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六条 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二)具备管理机关确认的相应资质;(三)注册时间 2 年以上,且近 2 年正常开展业务;(四)拍卖机构应具有一定规模的车辆停放展示场地。第七条 车辆的处置程序:(一) 盘点封存各参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处置车辆进行清查盘点停驶,备齐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车辆购置税凭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

27、码证及车辆事故处置情况等材料,在确保车辆无违法记录、年检有效期距封存停驶之日 3 个月以上,配合市公车改革办统一定点封存。如有车辆手续不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完善所有相关手续。对于车辆手续不完备的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暂缓发放。(二)委托鉴定评估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中标的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三)处置申请与批复根据鉴定评估结果,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分别对所涉车辆进行处置审核,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执法执勤车辆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统一对车辆进行报废或拍卖处置。(四)分类处置根据市公务用车改革制度领导小组批复的处置方案,对处置车辆进行分类处置

28、:1.报废。经鉴定、审核,符合报废条件实行报废处置的车辆,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中标的车辆解体机构进行解体处置,办理报废手续。2.拍卖。经鉴定、审核,实行拍卖的车辆,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中标的拍卖机构组织分批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拍卖未成交的车辆,由市公车改革办按不低于评估价格90%的原则重新确定拍卖底价,提交再次拍卖;仍未成交的,由市公车改革办委托鉴定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五)收入管理车辆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六)账务调整各单位依据车辆处置批复文件、车辆过户凭证(拍卖交易凭证)或报废凭证,按财务会

29、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及时调整财务、资产账目,核销车辆资产。(七)汇总上报在车辆处置完毕后,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汇总车辆处置情况,并建立处置档案。第八条 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对车辆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舆情反馈机制,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3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为妥善安置市级机关司勤人员,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公

30、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和徐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安置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司勤人员,是指在市级机关及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涉改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二、安置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安置。坚持从单位实际出发,针对司勤人员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安置,保障各类司勤人员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二)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实施。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综合考评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确保过程公开透明、方法科学民主、结果干部群众认可。(三)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落实各部门各单

31、位的安置工作责任,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安置方式并行,不能将人员简单推向社会,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安置工作平稳有序。三、保留公务用车司勤人员的选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公开条件、竞聘上岗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四、其他司勤人员的安置方式(一)内部转岗。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未聘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开展转岗培训,安排到机关所需要的相关岗位从事辅助性工作,或转岗到本系统其他单位工作。转岗到事业单位的,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聘用到事业单位空缺的工勤岗位。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

32、无空缺工勤岗位的,可在编制限额内一次性超岗聘用,今后逐步消化。对于内部转岗和新设岗位需要转岗培训的司勤人员,可参加同技术等级的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岗位技术等级证书,今后在晋升岗位技术等级时,原工种工作年限与现工种工作年限可连续合并计算。(二)开辟新岗。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结合司勤人员政治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相关政策框架内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促进司勤人员在单位内部继续就业。(三)提前离岗。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提前离岗人员应填写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提前离岗备案表,并报组织

33、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离岗期间原则上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四)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对已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 号)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对解除人事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34、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 号)和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 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五)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对已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非在册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非在册司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3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及享受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六)做好相关工作。1、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不能满足单位保留公务用车用人需求时,可在本单位非在册司勤人员中择优聘用,不再使用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借调、退休返聘的司勤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予以退回或终止返聘。3、劳务派遣司勤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相关法规政策办理。4、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期间,涉改单位不再新进司勤人员,不再办理司勤人员流动手续。5、公务用车改革中失业的

36、司勤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和免费的就业创业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五、组织实施(一)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专项工作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司勤人员安置的统筹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二)拟定安置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报经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专项工作小组审核后施行。(三)规范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在具体实施中,要制定应

37、急预案,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方案确定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加强各环节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司勤人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安置工作公开透明、顺利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后勤服务中心中专门为机关服务的司勤人员,以及党校等单位中专门为党务和行政管理机构服务的司勤人员,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本指导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提前离岗备案表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提前离岗备案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 面貌文化程 度从事工种现聘岗位 及等级参加工 作时间工 龄法定退 休时间距离法定 退休年限个 人 简 历本人 意见(签字)年

38、 月 日所在 单位 意见(盖章) 年 月 日主管 部门 意见(盖章) 年 月 日组织 人社 部门 备案(盖章)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主管部门、组织人社部门各一份。附件 4全市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实施全市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徐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得配备。通过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监督,努力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第三条 全市各级机关执

39、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第二章执法执勤用车保留原则和审核程序第四条 允许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含监狱、戒毒)、交通(海事)、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地税、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 12 个部门(系统)。第五条 在总体节支率允许的前提下,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市级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与原核定控制数之间的差异,采取因素分析法计算确定市级部门保留车辆控制数。第六条 中央规定的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认定标准,一是车辆编制需在市核定的执法执勤业务用车总编制范围内;二是车辆装备需符合财政部办法要求,即长期固定搭载专业设备;三是车辆购置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国家、省、

40、市有关部门批复或配备文件、单位内部报批材料等);四是车辆购置经费须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第七条 县(市)区级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与市级保留范围口径一致。县(市)区级 12 个执法执勤用车部门保留比例是现有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 70%,其他执法业务职能部门按 60%保留。各地根据节支率等因素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实际保留车辆数,可足额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第八条 县(市)区级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确定县(市)区级各部门需要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少于或等于现有编制数 60%的单位,不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超过 60%的单位,每多保留 1 辆车,每年按 6 万元扣减

41、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比例超过编制数90%的部门,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扣减公务交通补贴。第九条 各县(市)区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地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配置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鼓励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对保留的执法执勤车辆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保障各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用车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第十一条 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公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按照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

42、则统一处置。第十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所在单位应对执法执勤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非执法执勤的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下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必须履行报备、登记、审核等手续,以备查验。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全市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

43、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之日实施。附件 5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和保留车辆管理办法根据徐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市级机关各单位公务出行活动和车辆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公务出行保障1.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人员公务出行的保障。本办法所称保留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可以保留的车辆,包括应急机要用车、接待调研用车、老干部服务机构用车及其他用车。2.公务出行要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3.公务出行实行分类保障。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

44、贴保障的范围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铜山区(铜山街道、新区街道、三堡街道)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建成区(京杭运河以南、京福高速路以西的区域),总面积 501 平方公里的区域。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内的出行,普通公务由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应急等特殊公务经批准可使用保留车辆保障。市内其他地区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应急等特殊公务经批准使用保留车辆的,不再报销出差市内交通补贴;实行定额交通补贴办法的按定额办法执行。市外公务出行一般不得使用保留车辆,由公共交通保障,据实报销交通费用。4.凡紧急公务使用保留车辆,需及时补办报备、审核等相关

45、手续。5、通过招标方式引入 3-4 家社会化用车服务机构保障市级机关普通公务出行和调研接待需要。二、保留车辆编制管理1.应急机要用车。市级机关核定保留 130 辆应急机要用车。2. 调研接待车。市四套班子办公室、纪委机关核定保留30 辆。其他机关按照规定不核定调研接待用车编制。3.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市级机关核定保留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编制 16 辆。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特殊工作用途需要配备。5.执法执勤用车。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一线岗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三、保留车辆配备标准1.机要通信用车配置标准为排气量 1.

46、6 升,价格 12 万元以内。2.应急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为排气量 1.8 升,价格 18 万元以内;各单位根据需要可在编制内配置排气量 3.0 升,价格25 万元以内的商务车。3.一般执法执勤用车配置标准为排气量 1.6 升,价格 12万元以内。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行行业政策规定配置标准。5.保留车辆的更新要按一定比例配备新能源汽车。四、保留车辆使用管理1.市级机关保留车辆原则上纳入平台统一管理使用。设立定向保障车队,保障市四套班子办公室和纪委机关应急公务和调研接待需要。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明确具体使用范围,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2.普通公务活动不得使用执

47、法执勤用车。紧急公务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应严格执行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3.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需要外,所有车辆一律喷涂明显统一标识。4.所有保留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物保障车辆除外)。5.保留车辆号牌原则上实行固定号段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6.保留车辆的加油、维修、保养、保险,按市级机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要建立安全、节约用车的考核制度,实行单车核算,并每年公示考核情况。五、保留车辆的处置与更新1.保留车辆符合处置条件的,应按照公开拍卖或直接报废的办法进行处置。2.保留车辆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更新,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3.保留车

48、辆的报废更新实行审批管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由市财政局审批,其他车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六、公务出行保障经费管理1.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2.编制内车辆的新增和更新购置费用由市财政实行预算管理。七、其他1.审计、监察机关对公车使用管理实行监督,对违规违纪情况要及时查处,并予通报。2.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情况的说明市公车改革办(2015 年 12 月 18 日)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全市公车改革进展情况2014 年 7 月 12 日,中央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

49、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 年 9 月 1 日,中央召开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2015 年 12 月 10 日,省召开各市车改工作会议。自车改工作推进以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扎实抓好各个层面的调研座谈、数据统计等基础性工作,提前谋划车改各环节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相关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人保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分工负责,形成了推动车改工作的合力。市级机关应该说由于前期准备比较充分,进展会比较顺利。各县(市)区还有大量的后续工作要做,需要加快步伐,与市级机关同步推进,确保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车改任务。二、关于公车改革主要政策的说明这次公车改革是顶层设计,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度非常大。我市的公车改革工作,既要严格执行上级车改的原则要求和主要政策,又要着力解决好车改后的公务出行的交通保障问题,实现新旧机制公务用车制度的无缝对接。结合实际,我市制订了总体方案及 5 个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这既是车改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具体的操作手册,会上已印发给大家,下面我就根据市公车改革方案以及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意见,就车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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