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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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政策解读、关于改革范围(一)参改机构范围问题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部参加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审批、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家安全部门公车 改革工作根据中央车改办要求,另行部署推进。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车改革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 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补贴标准参照驻地标准执行。 中央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 省财政负担。属于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目前,中央车改办正在抓紧制 定相关政策,待出台后,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会同有 关部门,按照中

2、央的部署要求推进。(二)参改人员范问题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工勤人员)参加 此次改革;其他未参公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 人员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车辆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非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由 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 处置,处置结果逐级汇总至市主管部门后报省财政厅。处置收入 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省国库。执法执勤用车改革: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驻地方的市垂直管 理单位,按照驻在地执法执勤用车改革规定申报保留执法执勤用 车数量。二级预算单位由省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 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三级及以下预算单

3、位应严格 按照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与驻在地公务用车改革规 定对保留执法执勤用车进行审核,根据本系统审批程序审批并报 市财政局和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司勤人员安置:市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中,司勤人员安置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二十一)车辆处置问题车辆处置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 法执勤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集中 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 行。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将结果报市 车改办。(二十二)车辆处置收

4、入归属问题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六、关于司勤人员安置(二十三)司勤人员安置原则问题司勤人员安置要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 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 会,特别是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 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二十四)竞聘上岗问题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 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 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 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竞聘上岗 方案;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等;3、审

5、查资格条 件;4、考评;5、在本单位公示;6、签订聘用合同。(二十五)内部转岗问题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加强岗位管 理,挖掘内部潜力,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 将其安排在机关所需的其他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或经本人自愿、 单位同意,转岗到本部门事业单位尚有空缺的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不再保留原机关人员身份。同时各单位应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 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本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临时性、 辅助性工勤岗位空缺,在组织对外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选聘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二十六)提前离岗问题截至2016年7月31日,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 年)以内的

6、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 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和在职同类人员待 遇一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二十七)解除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 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o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 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 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 均工资的3倍计算。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 终一次性奖金。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 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 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7条)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 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 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未达 到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

8、作月份的平均工资折算。如果劳动者月 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省直单位按省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未聘用的劳务派遣司勤人员,应退回派遣机构,经车改单位 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 务派遣暂行规定办理。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 司勤人员,各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 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二十八)社会保险问题对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 作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

9、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仍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随所在单位一同参加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如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或在企业就业的, 随所在单位一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止匕外,未在单位稳定就业的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司勤人员车改前的工作年限,以及过去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的 实际缴费年限,可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与其今后的参保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工龄政策统一适用于全体参保人员,符合政策即 计算缴费年限,不符政策则不能计算。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其待遇由参保所在地失

10、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失业保险金待 遇实行按月签到领取,具体领取条件有三条:1、失业前用人单 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 业;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 算办法: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 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 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 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车改单位参照 当地失业保险标准及享受期限予以补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85%。工伤保险:对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 位、企业工作的,在原单位

11、工作时曾发生工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在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时由原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处理,新接受单位不再承担原有工伤保险责 任。医疗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主要政策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 191号),具体操作流程按 照部社保中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 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 58号)、以及我省 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医险函2012) 24号)执行。转移接续过程中参及的 缴费年限问题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

12、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 人社发(2014) 8号)执行。(二十九)组织实施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专 门力量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公 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充分征求单位干部职工和司勤人员的 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本单位措施具体、操作性强的司勤人员安置 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安置范围、总体原则、不同用工方 式司勤人员安置方式方法、解聘人员待遇、完成时限和要求等内 容。司勤人员安置方案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 认后,随单位公车制度改革方案一同上报市车改办,同时填报市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

13、置情况信息表。对改革参及的相 关人员,要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具体组织 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按方案确定的基本程序和主 要内容办理,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各个工作环 节的监督检查,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确保司勤人 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进行。七、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三十)加强公务用车纪律要求问题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执行郴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规定的六不得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 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 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14、,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 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 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 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要加强对车辆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公开选取鉴定、评估、拍 卖机构,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私下转让或定向拍卖,处置收入扣 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三十一)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群 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直

15、查快办,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 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对参改单位的车改情况进行 专项检查,检查方法包括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巡查 暗查、突击检查、网上举报、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对顶风作案、 纠而复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 任人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 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 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八、其他问题(三十二)节支率测算问题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实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 支出节约可控的目标,我市

16、公车改革后的整体节支率要不低于 7%,总体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率计算过程 和相关基础数据来源及口径。计算方式如下: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 出)*100%。(其中: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二参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 新增购置费+参改公务用车运行费十参改司勤人员支出十已实 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二 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十保留参改车辆的支出+保留参改司 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 贴支出二各层级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超比例执法执勤用车扣 减补贴。保留参改车辆的支出指参改车辆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

17、 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运行费和 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集体公务出行等与 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车改后,一般公务用车更新统一 按10年、单价18万元测算,执法执勤车辆更新统一按10年、 单价12万元测算。上述数据测算的基准年份为2013年)。县(市、区)公务用车改革统计、测算,应包含保留车辆(分 为一般公务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综合执法平台用车、特种专业 技术用车、乡镇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执法执勤 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类型)、参改人 员信息(分职级统计)、司勤人员、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司勤 人员开支、租车费用、

18、公务交通补贴等方面数据,并根据参改人 员范围和补贴标准,科学测算改革节支情况,作出本县(市、区) 的节支率测算说明。(三十三)公车改革经费问题公务用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成本比 改革前有所节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公车改革所需经费 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市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三十四)通勤用车问题根据中央车改办要求,通勤用车原则上取消。(三十五)车辆租赁费用问题总体方案中预留了改革后费用的5%作为车辆租赁费用,请 各级车改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车辆租赁标准,严格规范租 赁车辆的公务出行。(三十六)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问题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车

19、改工作,提出改革 要求,制定相关改革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批准,改革方案实施前公开。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 导县(市、区)车改工作。郴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及实施指导意见此外,根据省车改领导小组批复,全市鼓励参改,确因环境 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加车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 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交通补贴,实物 保障车辆范围及具体岗位在省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市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三)离退休干部及其管理机构用车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用车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20、四)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 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 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 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 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 保障的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 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根据郴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 主要内容,现对我市市直党政机关

21、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进 行解读,并对实施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一、市直改革方案政策性解读(一)关于改革范1 .参改范围及人员市直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公 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机关工勤编制人员)。2 .市直机关实物保障用车范围的确定根据湖南省对我市核定的实物保障用车总量范围,由市公车 改革办核定上报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具体范围及岗位由市 公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3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车辆与人员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车辆纳入本次改革测算范围,仍按原有 规定执行,原则上不新增。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参加此次改革,按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4 .一

22、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 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 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 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 保障的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 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测(查) 车、各类监测车、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 运水车、消防车、医疗服务

23、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5 .补贴发放的标准及级次市直党政机关交通补贴按4个级次发放,具体标准及上限为: 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 65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参改单位行政编制的工勤 人员补贴标准按照科级以下执行。6 .补贴发放方式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 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 高补贴标准。7 .补贴统筹使用问题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参 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本 单位补贴总额的10%作为统筹资金调配使

24、用。采取统筹的单位 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并报省公务 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8 .补贴发放时间各单位将本单位的车改实施方案报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 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完成车辆封存工作。车辆封存后,由 郴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公务交通补贴计 发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 究。9 .郴州市城区范围界定问题我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方案中明确所在地行政区 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见郴州市市直区党政机关公务 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图)。其他区域公务出行按市直机关差旅 费管理办法执行。(三)关于保留车辆10 .保留车

25、辆数量市直党政机关以现有车辆编制数为基数,按照30%核定保留 本单位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实物保障用车、接待调研用车、离 退休干部用车、乡镇机要应急通信用车不占30%指标),只取 整数。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 协办公室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可适当保留不超过4辆调研接待用 车,以中巴车、商务车为主。11 .具有重大应急保障用车的问题由各部门制定重大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应急用车保障机制, 报市政府批准实施。12 .保留一定的接待车辆三定方案里明确具有接待工作职能的单位,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其接待工作用车从严核定。13 .保留用车喷涂统一标识除参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

26、殊工作用车外, 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应当喷涂公务 用车标识,11个执法执勤部门要按已有统一规定的执法执勤 用车喷涂标识,11个执法部门之外用于行政执法的车辆应当喷 涂综合执法标识。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车辆喷涂的位置和字体规格、颜色,各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 成喷涂标识。(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改革14 .11个执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改革我市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 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11个执法部 门(系统)的执法执勤用车改革按照郴州市市直党政机关执法 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方案执行,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 革

27、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纳入各单位车改后节支率的统一测算。15 .11家部门外的行政执法用车与使用管理问题根据政策要求,11家执法部门外的行政执法用车建立跨部门 执法用车平台管理。对11家执法部门外的行政执法用车需求单 位的认定条件:一是机构改革后单位的三定方案中明确有行 政执法职能;二是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三是有固定的执法执 勤人员队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执法需求单位在制定单位车改 实施方案的同时,须附带该单位市直机构改革以来的三定方 案,并附带该单位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的说 明材料,包括具体机构、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量、用于行政执 法的车辆数量信息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

28、组办公室审定 批复后,这部分单位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严格核定保留在本单位 外,其他用于行政执法的车辆由市公车改革办公室统一核定,统 筹管理。市直跨部门执法用车平台搭建前,委托单独院落单位按 市公车改革办公室核定保留用车的数量自行管理,市委、市政府 院内单位车辆按郴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集中管理试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管理。16 .取消的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勤用车处置问题按照郴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方案 执行,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处置,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 上缴国库。各单位上缴封存车辆前,必须将上交车辆的各种登记 证明、票据、车钥匙等整理完备,并处理好违章与事故等事宜, 没有完成车辆

29、上交封存手续的单位不予发放交通补贴。(五)关于各单位实施方案报送的要求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市直改革方案的要求,组织各单位的实施 工作,一要贯彻传达市直机关公车改革的精神;二要组建公务用 车改革的班子和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和职责;三要认真制定 好各单位的改革实施方案。17 .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按照要求,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由本单位主要负 责同志担任。18 .各单位实施方案报批程序问题各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 革实施方案,并在郴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印发15天内,上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车改领导小组各审核成员单

30、位累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工作,力争在9月份基本完成市直机关车改实施工作。19 .市直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方案报送问题市直(含人、财、物独立的副处级单位)要制定好本级机关 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直 有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的,须提供该参公事业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 同时将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的具体机构、人员、车辆等信息汇总在 方案附件的相关表格里,将信息填报汇总后(并附该参公事业单 位性质证明材料)统一报送。该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仅作为发放交 通补贴的依据,不作为本级机关核定保留车辆的依据。(六)关于车辆处置的有关问题20 .车辆处置的工作程序及要求各参改单位封存车辆后,要

31、分别制定保留和上缴处置车辆的 明细表,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登记 日期、排气量、购置价格、年检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行驶里程、 行驶证号、使用性质等内容,同时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 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要备齐;上缴处置车辆如有违章或事故, 上缴前要完成违章核销和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公务用车和一般执 法执勤车辆要分开制定明细表,不能交叉留用;未经批准的超编 车不能留用;少数单位保留的通勤车辆应取消并上缴处置,相关 单位可采取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保障。(七)关于司勤人员安置21 .根据郴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

32、勤人员安 置指导意见,车改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 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八)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22 .各参改单位要认真制定方案,填报数据,要对本单位方案 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如有错报、漏报或隐瞒的现象,一概 由本单位负责。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将对各单位改革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二、各单位报送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单位总体情况包括:参改单位的基本构成、主要职能、现有人员组成、单 位性质等。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组织架构及成员名单。 列明符合参改条件的下属行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名称。11个 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系

33、统)要有相关证 明及说明材料。(二)现有参改人员情况及发放补贴金额包括:现有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情况。参改人 员编制数、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情况,按照补贴发放标准需要发 放补贴的金额。(三)现有车辆情况及拟保留车辆情况包括:车辆编制数、实有数、一般公务拟保留的车辆数(含 实物保障用车、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等)。(四)司勤人员情况包括司勤人员总数及分类情况,参改司勤人员情况,并制定 司勤人员安置方案。(五)公务交通补贴统筹包括本单位是否实施统筹及统筹比例,如实施需单独制定具 体管理实施办法。(六)市直单位公车改革节支率测算测算表应包括单位公

34、车改革前支出、改革后支出、节支率三 部分。改革前支出包括:车辆数量、公车购置费、公车运行费; 司勤人员数量、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数据各单位统一为2013 年数据。改革后支出包括:领取交通补贴人数、交通补贴支出; 保留车辆数、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数、司勤人员支出;其他 费用(租车费,预计本单位车改后总支出的5%)。节支率包括: 节约量(金额)、节支率。(七)11个执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改革11个执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改革需制定本单位执法执勤用 车改革办法。(八)实施时间表包括车辆拟封存时间安排、车辆拟移交时间安排等。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

35、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五)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界定问题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方案中明确所在地行政区 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跨区域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 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 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各县市区根据地理环境、公共交通发达程 度等合理确定行政区域范围。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六)补贴标准测算原则问题一是全市和市直党政机关改革后节支率不得低于7%;二是 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仅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三是补贴标准档 次做到符合实际,考虑社会舆论和群众接受程度以及保障基层公 务出行。(七)补贴发放方式问题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

36、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 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 高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调整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研究及批准实施。(八)补贴具体标准确定问题市本级按照4档标准补贴档次,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 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 月550元的补贴标准。各县市区按照5档标准补贴档次,处级 每人每月104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 600元、科员每人每月550元,科员以下每人每月500元的标 准补贴。(九)补贴统筹使用问题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 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

37、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 用。市直机关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地方各 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集中统筹和具体统筹比例。采取 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三、关于保留车辆(十)车辆保留问题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 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保留标准按照总体方案要 求执行。调研接待和行政执法用车的核定保留除执行方案规定外, 还应参考以下要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 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可适当保留接待、调研用车。调研用车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从紧,缩减比例保留(市本级接待调研用

38、车适当保留16辆,县市区保留4辆,以中巴车、商务车为主)。20人以上的市直正处级党政机关不足1辆的,保留1辆机要通 信兼应急用车。对未纳入11家执法执勤部门外的行政执法需要,要合理确 定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车辆,按照不高于同级11家执法 执勤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核定一定数量的车辆编制, 纳入跨部门综合执法平台集中管理。上述核定的车辆数量要计入 保留至本级的不超过30%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数量(即保留 的本级行政执法用车、机要通信及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总数不得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十一)地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设 置及运营原则问题对暂时未能处置

39、的车辆,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 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有偿出行服务。全市 在节支率达到要求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可按不超过现有一 般公务用车数的30%核定本级(不含乡镇)保留的机要通信和 应急用车。对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等车辆,按照统建统管, 调配使用的原则,市级、各县市区必须建立统一集中管理服务 平台,由各单位按需申请调配使用,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 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 近距离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 性补贴,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 车辆租赁公司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不得借此成

40、立新的公车服务 管理部门。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车辆 是在公开处置后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不得另行采购车辆。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和垂管系统车改(十二)我市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法执勤用车改 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 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需要、厉行节约原则,在保证整体 压缩比例符合省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各执法部门任务不同, 实事求是地确定各执法部门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不搞一刀切。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

41、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十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中央是17个部门,省市仅限于以下11个部门(系统), 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 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十四)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品中央是压缩4/5,地方有两种方案,一是按现有编制数测算, 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省级不超过30%,地市级不超过 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二是原有车辆配备严格、基 数小、统算节支率高、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并承诺在两 年内到位的地方可按省级不超过40%,地市级不超过60%,县 市区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我市根据实际情况,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采取的第二种方案

42、, 即按市级不超过6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十五)执法执勤用车压减主体执法执勤车辆包括一般执法执勤车辆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 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压减的车辆,是指一般执法执勤 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原有编制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从严从 紧核定后予以保留。(十六)保留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测算的数据基础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2012年已核定的执法执勤用 车编制数测算。全市在上报车改方案中,执法执勤车辆原编制数 以2012年市财政局核定的编制数为基准。(十七)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核减标准保留车辆比例超过核定编制的部门,为避免出现既拿钱, 又坐车的问题,要相应核减本

43、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按超过编制数每辆6万元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原编制 90%的部门,不发放交通补贴。(十八)地方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问题。市、县(市、区)要在两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平台统一 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优化配置执法执勤车辆资源,为地方相关部 门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各地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相 关编制。各地综合执法平台和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可以统筹考 虑、同步建设、统一管理。五、关于取消车辆的处置(十九)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

44、用管理制度。除参及国家安全、侦 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 明显的统一标识。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 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二十)中央、省、市垂直管理系统车改问题中央垂管部门车辆处置、省级党政机关和省垂管部门车辆处 置的收入严格按照属地化原则,保留车辆比例要与执行的交通补 贴标准一致,不能两头靠。市直驻县(市、区)的单位,按 市级比例保留车辆的改革与市直同步进行,并执行市直交通补贴 标准;如按县市区比例保留车辆,改革与所驻市县同步,执行所 在市县车补标准。市直垂管部门及市

45、直驻地方机构交通补贴支出, 由市级财政保障。改革方式与范围:市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 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 案执行。垂管系统市本级参加市直机关改革并制定实施方案,垂 管系统市本级负责本系统公车分类统计摸底工作,统计情况汇总 后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方案确定,逐级上报省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保留车辆核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 由驻地方的市垂直管理单位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规定提出申请。二级预算单位由省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 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 应严格按照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与驻在地公务用车 改革规定对保留车辆进行审核,根据本系统审批程序审批并报市 财政局和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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