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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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例如:买卖关系中的买卖物和价款;租赁关系中的租赁物和租金;借贷关系中的借款和利息。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物|权利|智力成果|行为|非物质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有形物 物(有体物)无形物电、热、声、光、气 权利(无体物)如土地使用权 客体 智力成果 作品、发明、设计、软件 行 为 运输、保管、仓储等 人格利益 非物质利益 身份利益 第二节 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指客观存在的、

2、对人有价值、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并为法律所确认的物质。|(二)物的特征:|1、物是客观存在的。|2、对人有价值。|3、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4、须由法律做出规定。三、物的范围|物指有体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消费资料。|可以是财产物品,也可以是一般等价物货币。四、物的分类|(一)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觉及者也。”|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我国民法理论原没有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分。但根据现代经济生活需要,现应承认无体物的概念。|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

3、物质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觉到的物质。也包括电、热、声、光、气等无形物。|无体物仅指权利。|我国的物权立法倾向于认为物仅指有体物,但权利可作为物权的客体。(二)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在空间上能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会损害乃至丧失其价值,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物权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1、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将改变用途和降低毁损价值的物。|例如土地、地上定着物(建筑物、构筑物、林木)等。(1)土地|土地包括:耕地、建设用地(建筑物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线

4、用地),还包括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民法上的土地通常是指:“一块有特定四至的地球的表面”。土地的纵向范围|近代民法采取绝对主义的作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日本民法典后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我国现行法尚未对土地的纵向范围作明确规定。(2)地上定着物|地上定着物主要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以下,具有顶盖、梁柱、墙壁,可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构造物。包括房屋、仓库、地下室、空中走廊、立体停车场等。构筑物|包括上述建筑物以外的桥梁、水坝、水塔、烟囱等。|地上

5、定着物还包括:沟渠、隧道、石墙、喷水池、水井、塑像、纪念碑等。易移动、非永久性的物不属于地上定着物|如:易于移动的公共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电线杆、野营帐篷、临时轨道等不属于地上定着物,应属于动产。林木|林木是土地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作为独立定着物的林木,可不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动的影响。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与其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包括:有机物(如农作物、植物等)和无机物(如砂土、岩石等)。|不动产的出产物,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属于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2、动产|指空间上能移动、且移动并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例如,牲畜、家禽等可以靠自力移动,家俱物品等可以靠他

6、力移动,交通工具更可靠机械力移动。|这类物移动后不会改变其用途和价值。区分不动产、动产的意义|(1)形式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设定不动产物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设定动产物权,除了船舶、车辆、飞机以外,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行为方式,且仅以交付为生效要件。|(2)在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上不同。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只能成立于不动产。而担保物权既可成立于不动产,也可成立动产。|(3)动产、不动产涉诉的,司法管辖不同。以不动产涉诉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从总体上说,不动产是人们主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经济价值较大,其权利变需较动产为慎重。(三)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根据物在流通过程中

7、是否受到限制,可将物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物。如一般的商品。|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包括|(1)土地。|(2)国家专有资源和财产。|(3)金银、外币等。|(4)某些特定文物。|(5)危险物品和受管制物品。(四)特定物和种类物|根据物是否有相互替代性,可其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而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的独一无二的物。如某一建筑物、某一专用工具。|但如果一定的种类物从其同类中分离出来,也可成为特定物。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可以用同种类、同质量的物代替的物。|如400#水泥、1#大米、1

8、20织纱布匹等。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1)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客体的要求不同。|(2)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根据物是否能够进行分割而不损害物的效用和价值,可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1、可分物|指分割之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如粮、油、酒、布匹等。2、不可分物|指分割之后就会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如一头牛、一台机器等。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意义|共有物为可分物时,数个共有人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来分割财产。共有物为不可分物时,数个共有人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来分割财产。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意义|共有物为可分物时,数个共有人可以采

9、取实物分割的办法来分割财产,而共有物为不可分物时,数个共有人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的办法来分割财产。(六)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这是按物是否经过一次使用即告消灭或改变原状进行的分类。1、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过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状的物。|如燃油、粮食等。2、不可消耗物|又称不消费物,是指可以长期使用而不改变形态,经过逐渐损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如家俱、房屋等。区分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意义|以消耗物为客体的合同,只能是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以不可消耗物为客体的合同,则除了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外,还可以是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七)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在需要多物共同使用的情况下,不需依赖

10、他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从物,是指要依赖于他物方能存在的物。|前者如房屋,后者如门锁。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一般情况下,从物须与主物在一起,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时,主物权利变动及于从物。(八)原物和孳息|这是按物与物之间存在的产出孳息和被产出的关系进行的分类。|原物,是指作为本体而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则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或收益的物。|如:奶牛是原物,牛奶是孳息。(九)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单一物为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合成物为由几个或许多物所组成的独立物。|聚合物为由多数物的集合而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形式的物。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是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包括

11、有机物的出产物,也包括无机物的出产物。法定孳息|是指依法获得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法定孳息不限于物的使用对价。|如出租房屋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租金。|权利使用的对价,如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而收取的版税等。(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是按物在再生产中的作用进行分类。|生产资料,是生产的物质手段,包括土地、森林、矿藏、草原、建筑物、生产工具,原材料等自然物和人工物。|生活资料,是用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产品,如衣食住房等。区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意义|有利于我国民法对不同经济成分的确认和保护。|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的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随着改革的深化,法律允许公民拥

12、有的生产资料的范围不断扩大。(十一)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根据物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价值转移方式,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可供长期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逐步消耗,并逐步将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的物质资料。流动资产|指只参加一次生产过程即改变形态或消失的物质资料,其价值一次全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包括原料、材料、燃料和辅助材料以及用于支付工资和其他生产费用的资金等。区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意义|为了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规定了企业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不同权能。第三节 智力成果一、智力成果的概念和特征|也称知识产品,是指由人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

13、。|精神财富又称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品主要包括:科学发明、发现、技术方案、学术著作、文艺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们是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思想或技术方案,它们不是物,但通常必须有物质载体。|承载智力成果的载体是物,但智力成果本身不是物。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一)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如书籍、绘画、雕刻、演说、舞蹈等形式。(二)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专利权的客体之一。发明应具

14、备三个实质性要件|(1)新颖性。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2)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四)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特征是:(1)必须与产品有关,二者具有不可分性;(2)、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织为内容;(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上应用。(三)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与发明

15、要求相同;但创造性要求比发明的创造性要求为低。(六)商标|指以显著的文字、图形或两者的组合并置于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上的标识。|特征:(1)合法性。|(2)显著性。商标的设计应具有独特的构思,以使其具有显著的特点。|(3)表现性。商标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道德产品是自然人、法人荣誉权的客体。|物质财富|客体 知识产品(智力成果)精神财富|(非物质财富)|道德产品 第五节 其他客体一、行为|行为,是义务主体为满足、实现权利主体权利的义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中义务主体为满足、实现权利主体的权利以作为方式所为的行为。二、权利|指法律保护的利益。|条件:(1)须是财产权利。|(2)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3)须是法律规定可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权利。|不少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单一种类的,其客体即包括物,又包括行为,或即包括智力成果又包括行为。|这种情况在债权关系中很常见。三、非物质利益|即的精神方面的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名誉、个人秘密、荣誉等,是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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