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电子教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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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三、法的形式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国际条约。法的结构:法律规范:(1)假定(2)处理(3)制裁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

2、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各类关系。经营协调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可称为经营协作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是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其它关系三、经济法的地位四、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的。主体构成:(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内部组织。(4)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经济权利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五、相关经济法律制度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在1900 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 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法的两大主体。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

4、;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制度: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则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由于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真题举例: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D)A、

5、直接使用的权利B、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C、获得利息的权利D、实际控制的权利债权制度: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三章企业法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财产归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经营管理财产享有经营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转机条例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具体有:(1)分配责任制度。企业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

6、益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责任。对政策 性亏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5)奖励制度。转机条例规定,企业连续3 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实现财产增值,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厂级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奖励。企业内部领导体制(这部分是命题的重点,历年重复率很高)

7、:厂长(经理)负责制。(1)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2)厂长的产生和去职。产生方式有主管机关委任或者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推荐,基本原则是上下结合,以上为主。厂长的去职情况有:任期届满离任、辞职经批准离任、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免职、因能力不胜任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调动。(3)厂长的职权有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职工奖励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

8、,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决,无决定权);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这是唯一的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

9、程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须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授权资本制)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对上限则无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真题举例:我国 A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双方投资总额为 2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700 万美元

10、,其中一部分投资美方以技术出资,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500 万美元。同时,合同还规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争议解决可以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也可在美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适用美国法律。合同签订后,申报到审批机关进行审批。问:(1)该合同中企业资本构成是否妥当?为什么?(2)该合同中仲裁协议是否妥当?为什么?参考答案(1)根据 1987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3000 万美元以下,其注册资本

11、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该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 2000 万美元,而注册资本为 700 万美元,显然不妥,注册资本至少应占800 万美元。(4 分)(2)仲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该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中国法律。(4 分)另外,仲裁机构只能选定一个,既然选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再规定到美国仲裁机构仲裁。(2 分)四、企业破产法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还债务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以免除。破产的提出和受理:破产法规定了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宣告

12、破产:(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和解和整顿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和解协议的成立,需经过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的债权人通过。整顿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供

13、债权人进行清偿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构成:(1)宣告企业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如承包经营权、资源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此外,企业成员的个人财产以及国家专有的财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第四章、公司法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3)严格地法定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基本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14、,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也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并以此为限承担责任。但受到累计投资额限额的限制,即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但是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为资本的增加额不在此内。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方式和原则,主要有:(1)自由设立,即放任主义。(2)特许设立,即特许主义,指特殊批准或特别法令规定而设立。(3)核准设立,即许可主义。(4)准则设立,又称准则主义。我国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设立方式和准则主义原则。(考试热点:此处在近三年的自学考试试题中都涉及过,望引起考生注意。)公积金和公益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15、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不再提取。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应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 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它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应注意此处的提取顺序、比例和用途。)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公司发行

16、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 年的利息;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券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5)公司债券集资的用途: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开支。(6)发行公司债券应向国

17、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批,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注意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的限制和条件。)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即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资本金总额。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 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 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 万元。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

18、更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 26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26 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它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4)有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19、(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一

20、)股东。股东即出资人。(1)财产权,如红利分配权、转让出资权、转资优先购买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2)管理权,如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等。股东的基本义务是出资并以之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股东会。股东会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原公司法规定 1/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 1/3 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监时会议。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决定;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章程修改、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

21、形式,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意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和特别决议事项)。(三)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四)经理。经理是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五)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 人;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 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的领导机关成员的资格限制和竞业禁止。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下列人员不

22、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个人负有大额到期债务未清偿的;国家公务员。三、一人公司(一)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有:(1)投资单一。仅有国家一家投资。(2)范围限定。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3)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授权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但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决定。它们还委派、更换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4)国家的这些机构、部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最低限额为5 人以上,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

24、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 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新公司法取消该规定)(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新公司法规定为 500 万)(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体制:(一)发起人和股东。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股东。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原则上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公司法 第 110 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

25、提出建议和质询。(二)股东大会。这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分定期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2/3 时;当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 时;当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当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都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出席大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没有减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只是勿需对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注意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和特别决议事项

26、)(三)董事会、经理。董事会由 5-19 人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3 年,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的职权。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相同。(四)监事会。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并从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由职工选举的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相同。(注意监

27、事兼任的限制。)*股票的概念和特征。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的特征有:它是权利证券。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权)的证券。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持有人可借此要求公司分配股息和红利,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流通、转让,还可以抵押、赠与、继承。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要事项。它是风险证券。*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28、,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注意股份转让的限制。)区别有限公司股份公司1、集资不公开公开2、股东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50 人以下)既有上限又有下限(2200 人)第五章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也称发价、发盘,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29、示。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的效力;时间上,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生效之前,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下列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0、。(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要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2)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4.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者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

31、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四、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五、效力待定的合同:又称可追认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可追认的合同分为四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但纯获利益和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可生效。(4)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订立的合

32、同:自己代理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实际上只表现了代理人一方的意志,所以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双方订立的合同,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此类合同须经双方被代理人的许可或者追认,才可生效。六、无效合同: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七、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

3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八、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活动,是合同订立的后续阶段。只有经过履行,合同当事人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履行的原则:1、按约、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合同履行的有关

34、规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

35、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履行抗辩权:1.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债务人对抗债权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履2.同时履行抗辩权。3.在先履行抗辩权。4.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九、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的概念:是指当合同债务人的财产非法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债权受偿危险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债务人名义代替债务人接受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非法减少财产行为的制度。合同的保全分为代位权和

36、撤销权两种: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债务人财产的回归。成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

37、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十、合同的担保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十一、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的条件下,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合同的变更分为合意变更和单方行使变更权的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合

38、同的法定解除: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合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以通知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充抵自己的债务。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

39、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意抵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提存: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

40、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十二、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41、: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违约行为;2.有过错。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真题举例: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C)A、自登记时无效 B、自履行时无效 C、自订立时无效 D、自被确认无效时无效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下调时(C)A、按原价格 B、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价格执行 C、按新价格执行 D、按交付价款一方决定的价格执行原告浙江省某机床厂(以下称原告)和被告鞍山市某钟表厂(以下称被告)于 1996年 11 月签订了一份购销(买卖)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Z?28 全自动模钻

42、床供给被告,总价款165,000 元,1997 年 5 月交货;因货物为专用设备,被告需先行支付总价款的 20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定金,原告为履约按期生产完毕。同年 5 月 10 日,原告将货物如期运给被告。办完托运手续后,便向被告所在工商银行托收货款。同年 5 月 12 日,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原告认为是无理拒付,再次托收货款,被告以“未给付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及“已通知合同作废”等为由再次拒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改造合同并赔偿损失。经查:(1)双方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纯系自愿,内容合法,手续齐全;(2)原告发运的产品经检验完全合格。

43、该产品 5 月 16 日才运抵被告所在地,被告于 5 月 12 日即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纯系编造;(3)双方来往电、信,并未提到终止合同,只是被告曾让人捎口信说,因转产需对产品进行改制,但该口信并未捎到。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2)该合同是否已解除?(3)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参考答案:(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买卖)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应支付 20的定金,但被告实际未付,证明被告末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未支付定金这一行为并不能证明合同无效,因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是当事人的义务,并非合同生效的条件。(4 分)(2)该合同并未解除。这是因为本案中被

44、告即便有变更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并未依法办理解约手续,只是让人捎口信,且口信亦未捎到,故合同未解除,当事人仍应认真履行合同。(3 分)(3)被告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行合同。(3 分)第六章工业产权法一、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归属:1.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人。2.共同发明,项发明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通常情况下,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申请权为共有人所共同享有,若共有一方放弃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共同申请,放弃

45、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3.职务发明,即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依专利法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至少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该单位

46、,但是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部分命题点很多,可在选择题简答题或者案例题中考查,望考生注意。)4.委托发明,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中对这类发明的权属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发明的权利归属完全由合同来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认定专利权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二、专利的种类发明(概念、保护期限)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专利权的取得程序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的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此处出选择题和简答题命题点多)专利三

47、性:(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2)创造性

48、,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部分是专利制度中的核心部分)四、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即依法享有商标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人有两个产生途径,一是直接在商品上使用商标而成为商标权人,二是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而成为商标权人。我国商标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申请商标,且允许两人以上共有一个商标。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处理五、*商标的注册条件(一)显著性:1.作为商标的要素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本身,如直接以表示商品的功能、质量、数量、原材料等,但

49、证明商标除外。2.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3.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会因其显著性不足而被禁止。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金华”火腿等因其已具有了显著性,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二)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1.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了不得以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代表国家的标志以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图案作商标。2.不得以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或三维造型作为商标。如DARKIE 系对黑人的蔑称,不得

50、作为商标。3.商标图案或造型不得有悖道德。4.商标在构成和含义方面都必须无欺骗性。我国商标法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六、商标专用权的内容1.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使公众能够区分市场上同类或类似商品的不同来源,如果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商标的作用就要落空。商标的使用包括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直接使用,还包括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的场所的使用。在广告中宣传自己的商标也是一种使用的方式。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其处分权包括了转让、放弃等多种方式。商标权的保护:(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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