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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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第一篇: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住建2022322号 关于明确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有关要求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自2022年6月13日关于印发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以来,依据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已受理并通过了多个A级不燃保温材料外保温系统的认定评审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暂行规定第一条要求,凡在昆山市应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必需取得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因目前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或B2级的有机保温材料的运用仍受到限 制,岩棉

2、类保温系统的省级推广应用尚未开展,故对这些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暂不办理。 二、关于新型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认定办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报企业应先行填写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申请表复合发泡水泥板,并按要求供应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 2.申办人员应有企业法人托付授权书; 3.供应申请企业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正本、副本; 4.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 5.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试验员上岗证或相应检验项目的培训合格证、社保证明; 6.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主要试验设备购置证明及计量

3、检定证书; 7.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和试验室管理文件; 8.复合发泡水泥板生产企业的影像资料。该影像应从企业大门起先,全面记录厂容厂貌、生产车间、生产设备、试验室、检测设备,全程影像记录不得停顿或断开。 9.产品系统及各组成材料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在有效期 内,被检产品系统及各组成材料符合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41-2022有关要求。全部检测报告均为抽样送检,且为同一批次。 10.系统应用业绩证明。供应典型工程的系统应用状况说明,需有建设单位确认并附相应看法;已竣工项目需附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节能分部验收看法。 注:除 7、8条外,其他申请材料

4、均须供应原件和复印件,便于核实。核对完毕,原件退还申请企业。如有需要,申请企业应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备现场实地核查。 二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放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停受理新提交的无机保温砂浆外保温系统的认定评审。已提交评审申请的无机砂浆外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尽快完善相关评审材料,以便我局组织专家完成认定评审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供应的性能参数,选用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其次篇: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黔财综77号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转发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 收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运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省能源和爱惜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支配运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运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进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征收和运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6、金征收、运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次章征收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运用新型墙体材料书目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依据本方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未运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依据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作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

7、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进展状况,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书目。 第八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运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8、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本钱。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托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托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 “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

9、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支配和拨付。 第三章运用 第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需专款专用,运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 进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扬、培训; (五) 代征手续费; (六)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进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新

10、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依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依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运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 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

11、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其次十条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状况报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状况报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刚好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托付单位催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其次十二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地方墙体材料

12、革新办公室及其托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其次十三条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托付单位不按本方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运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惩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按照违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或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四条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备案。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进展改革委负责说明。 其次十六条本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综5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样,以本方法规定为准。 第三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延州建人字10号 关于举办2022全州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珲春边疆经济合作区、延吉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筑设计探

14、讨院、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举办城建档案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岗位培训的通知吉建函37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城建档案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保证城建档案进馆质量,确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未参加全省2009年首次培训,未取得吉林省城建档案资料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印章的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包括各级城建档案机构的档案管理、编研等岗位管理人员及建设、规划、施工、城建、开发、监理等单位的城建基建档案全部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城建档案概论与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法规和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

15、实务、工程识图、工程档案数字化、竣工图的编制、声像档案等。 三、培训组织 本次培训工作是在省住建厅教化培训中心和厅城建档案馆指导下,由州建设局人事教化处统筹管理,州建设局城建处、州建设职工培训中心负责本次培训组织管理等工作。 四、报名、培训时间,报名地点 报名时间:2022年5月4日5月5日,6日开课,培训时间不低于72学时。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报名地点:延吉市河南街1088号,州建设局办公楼五楼505室。 五、收费标准 培训费320元/人,资料费110元/人。 六、其他 1、要求单位统一报名,交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 2、学员参加培训修完岗位培训规定的各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由省厅颁发全省统一

16、编号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城建档案专用印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城建档案专用印章是城建档案从业人员上岗的凭证,全部从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3、从2022年起先,各城建档案移交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时,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核对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留存复印件归档。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在整理编制档案资料时,要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加盖城建档案从业人员统一编号的城建档案专用印章加盖位置在单位公章下方,没有加盖统一编号城建档案专用印章的视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城建档案馆将不予专项验收。 4、因特殊缘由未能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

17、对城建档案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整改看法并要求做出限期培训的书面承诺和保证。 5、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实行好文件精神,组织好本单位档案从业人员刚好参加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每个项目部要有1名档案从业人员,其他单位至少要有1名档案从业人员。 联系电话: 城建处:2870755 培训中心:28707712870773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第四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进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状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进展主题活动开展以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

18、的落脚点,深化开展主题活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看法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看法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看法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看法,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状况汇报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宣扬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想生活方面关切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担当的住房保障等民生工程项目保障实力不强。如:住房保障工作

19、人员短缺,机构不理顺,建设进度跟不上。 5.园林绿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程度还不够。 6.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缺乏科学指导和引领。 7.在房产办证方面,存在让群众反复跑腿等现象。 8.城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监管手段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9.建筑质量、平安管理方面,还有监管不到位之处。 三、信访稳定方面 10.信访工作制度实践运用效果不明显。基层和群众的冲突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够细致深化,对解决难点问题思路不宽,力度不大。 11.信访工作专职人员短缺,部分信访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四、方式转变方面 12.领导方式转变在更新观念、创新思路方面不强。深化基层调查探讨不

20、够。 13.日常工作中,大多为宏观指导、电话指导,间接服务多,深化实地进行督查,抓落实相对较少。 14.个别工作人员干部满意于应付住工作,对工作要求不严、效率不高,主动服务意识薄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筑建通2022124号 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 理连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运用与前期物业管理连接的有关问题,保障业主购房的合法权益,削减物业纠纷的发生。现将贵州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明确商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连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

21、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觉察的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连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黔建房通189号 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连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不断进展,购置商品房的居民越来越多, 物业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在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连接过程 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达不到条件的房屋交付运用,房地产 开发企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承接验收不规范,以及物业收费不规范等 等,引

22、发冲突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连接工作,解决居 民买房的后顾之忧,创建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依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必需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将商品房交付 购房人运用。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向购房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前,应当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承接的物业符合交付运用条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四、依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23、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交 付运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运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一个月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2对于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 间用于房屋装修,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 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 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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