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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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管理条例2022 第一篇:农药管理条例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2年3月16日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 确实定修订 2022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和人畜平安,爱惜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农

2、药,是指用于预防、限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整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自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以下各类: 一预防、限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限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整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限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限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平安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国家激励和支持研制、生产、运用平安、高效、经济的农药,推动农药专业化运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4、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嘉奖。 其次章 农药登记 3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关心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爱惜、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

5、位举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平安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爱惜、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4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平安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6、由。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依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爱惜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供应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7、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看法,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运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看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运用范围、运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

8、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接着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持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转变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持续、变更状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实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

9、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爱惜。 6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运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以下状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实行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值地进行商业运用。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激励和支持农药生产企业接受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平安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答应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10、部门申请农药生产答应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答应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平安生产、环境爱惜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答应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

11、等事项。 农药生产答应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接着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持续。 农药生产答应证载明事项发生转变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答应证。 第十九条 托付加工、分装农药的,托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答应证。 托付人应当对托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其次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选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答应证明文件,不得选购、运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

12、度,照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8 其次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样。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照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其次十二条 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激励农药生产企业运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依据国务院

13、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运用范围、运用方法和剂量、运用技术要求和留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运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运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运用字样,并注明运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平安间隔期。 其次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运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一样。 第四章 农药经营 9 其次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答应

14、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答应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学问,熟识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平安合理运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平安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运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依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15、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答应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次十五条 农药经营答应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居处、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答应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接着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持续。 农药经营答应证载明事项发生转变的,农药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答应证。 10 取得农药经营答应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答应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

16、经营答应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其次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选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答应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答应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答应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选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选购台账,照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选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其次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照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置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置人询问病虫害发生状况并科学举荐农药,必要

17、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状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运用范围、运用方法和剂量、运用技术要求和留意事项,不得误导购置人。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 其次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选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的农药。 11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其次十九条 境外企业不得干脆在中国销售农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托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向中国出口

18、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依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农药运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运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平安、合理运用制度,并依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运用技术,规范农药运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平安、合理运用的技术指导,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运用过程中环境爱惜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12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物爱惜、农

19、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向农药运用者供应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平安、合理运用水平。 国家激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夫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运用者供应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削减农药运用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支配;对实施农药减量支配、自愿削减农药运用量的农药运用者,赐予激励和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激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运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药运

20、用者有支配地轮换运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开展农药运用指导、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药运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平安、合理运用制度,妥当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开发生农药运用事故。 限制运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运用者供应用药指导,并逐步供应统一用药服务。 13 第三十四条 农药运用者应当严格依据农药的标签标注的运用范围、运用方法和剂量、运用技术要求和留意事项运用农药,不得扩大运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变更运用方法。 农药运用者不得运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平安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依据平

21、安间隔期的要求停止运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 农药运用者应当爱惜环境,爱惜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爱惜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内运用农药,严禁运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夫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运用记录,照实记录运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运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国家激励其他农药运用者建立农

22、药运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激励农药运用者妥当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 14 中毒事故的发生。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运用事故,农药运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刚好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马上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实行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马上对受到损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

23、环境爱惜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运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紧急需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临时生产、运用规定数量的未取得登记或者禁用、限制运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确定临时限制出口或者临时进口规定数量、品种的农药。 前款规定的农药,应当在运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运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运用状况,并刚好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1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

24、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觉察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实行以下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运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运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状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运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运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运用农药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农药生产企业觉察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平安、农产品质量平安、生态环境等

25、有严峻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马上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运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状况。 农药经营者觉察其经营的农药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马上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置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状况。 农药运用者觉察其运用的农药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马上停止运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16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爱惜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平安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觉察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平安、农产品

26、质量平安、生态环境等有严峻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确定禁用或者限制运用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依据假农药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据劣质农药处理。 第四十六条 假

27、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 17 药经营者担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答应证、农药经营答应证等答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负有责任

28、的领导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答应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答应;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18 第五十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值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29、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答应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生产答应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农药生产答应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接着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

30、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生产答应证。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 19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生产答应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付未取得农药生产答应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托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托付人和受托人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惩处。 第五十三

31、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生产答应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选购、运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

32、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生产答应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20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答应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其次项、第

33、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峻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经营答应证。 取得农药经营答应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接着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经营答应证。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经营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

34、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 21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峻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经营答应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答应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答应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答应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选购农药; 三选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

35、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经营答应证: 一不执行农药选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干脆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缺乏5万元的,并处 22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

36、药情节严峻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消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六十条 农药运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运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夫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运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农药的标签标注的运用范围、运用方法和剂量、运用技术要求和留意事项、平安间隔期运用农药; 二运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

37、水源爱惜区内运用农药; 五运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爱惜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其次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23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夫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运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答应证、农药经营答应证等答应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38、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答应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答应证经营农药,或者被撤消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答应证、农药经营答应证的,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生产答应证、农药经营答应证。 被撤消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运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运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

39、;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 第八章 附 则 24 第六十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依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与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登记试验费用。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5 其次篇:农药管理 农药管理 (发布日期:2004-12-9 0:59:24) 阅读人数: 408 72.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的监督管理由哪个部门主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7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1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爱惜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防

40、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上述单位设立的农药经营网点。 74.经营农药是否申领农药经营答应证?由哪个部门核发? 是,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75.农药“三证是什么? 农药三证指:农药登记证、准产证号、产品标准证号。除进口农药只有登记证外,农药三证必需齐全。 76.经营哪些农药是违法行为? 经营“三证不全的农药;未经登记含有农药的化肥;国家明令禁止运用的农药;假冒伪劣农药;包装上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又无说明书或标签残缺不清的;超过保质期的报废农药;省农业厅明文禁止运用的农药,短斤少量农药。 77.对违法经营农药最高可处多少罚金? 10万元。 78.觉察假冒伪劣农药

41、应刚好向哪些部门举报?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工商局。 79.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运用者说明哪些事项? 应当向农药运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处、运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留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运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80.禁止经营哪些农药? 一包装上无标签的、标签内不齐全又无说明书作补充的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 二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运用的。 81.农药经营单位或网点进药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验证哪些证件后方可进货? 应当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生产答应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与农药产品标签标明

42、的内容核对无误,并经查验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进货。 82.购置农药可否索要票据? 农药经营单位、网点及农药运用者购置农药时,有权向供货单位索取购货票据。 83.违法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违法运用者、违法经营者或违法生产者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哪些农作物? 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并且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85.哪些农药属于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

43、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86.哪些农药属于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运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87.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将受哪些惩处? 有关部门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支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农药登证、农药生产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可否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运用农药应当留意爱惜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89.可否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第三篇:农药管理法 农药管理法 2002-12-18 已修正 农药管理法 第 1 条 为爱惜农业生产,消退病虫害,防止农药危害,加强农药管理,促进农药工业进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心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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