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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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管理条例讲解农药管理条例讲解对于农药管理条例,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农药管理条例讲解,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2023年11月29日修改,并同时施行。到目前为止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部特地管理农药的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共8章49条。一、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运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爱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平安,制定此条例。二、农药范畴:1、预防、歼灭或者限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2、预防、歼灭或者限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2、3、调整植物、昆虫生长的;4、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5、预防、歼灭或者限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6、预防、歼灭或者限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三、农药管理的主体: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省、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四、在这部法规里面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制度:第一,农药的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制度是一种市场的准入制度,指的是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前,必需首先要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的登记申请,农业部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报的产品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就批准登记,并发给农药的

3、登记证。这是第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其次,规定农药生产许可制度。主要指的是任何一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必需要具备相应的一些条件,这些条件要经过国务院工业产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要发给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是生产批准证号及相应的证号。第三,农药的质量标准制度。指的是国家对农药产品质量实行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制度,企业的产品主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是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必需要经过国家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标准号。第四,农药的广告审查制度。指国家对农药广告的内容实行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详细的分工是:凡是在全国性发布的农药广告,或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比方说在全国性的报纸

4、、书籍、杂志、广播、电视等宣扬材料上刊登农药广告,必需要经过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在省以内发布的广告,在省以内的电视广播杂志上发布的广告,必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五、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爱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

5、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平安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六、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为假农药: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2、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的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为劣质农药: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2、失去运用效能的;3、混有导致药害的等有害成份的。七、法律责任:(本章共8条,常用3条)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急物品肇事罪的规定,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规定赐予惩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接着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

7、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根据国家有关农药平安运用的规定运用农药的,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赐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

8、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第四十四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赐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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