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精编版[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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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哈枢指安2011第2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哈尔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指挥部在安全生产中,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2、针,实行第一管理者全面管安全,具体分管领导直接抓安全,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的责任制。要在接受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体系,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进度、投资、文明施工和科技创新的目标。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指挥部、咨询、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五条 指挥部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长任组长,各副职任副组长,指挥部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本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建立指挥部

3、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指挥部内部各级领导、各参建单位负责人、指挥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审订指挥部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细则。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4.按有关规定,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路局安全、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第六条 指挥部安质部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1.安质部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2.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相关安全生

4、产培训合格证。3.开工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审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情况,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监督检查特种机械设备的使用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4.审核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措施,并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5.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工程验工计价、变更设计中涉及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查。6.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7.监督使用好安全生产费用。8.编写安全工作总结。第七条 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1.工程管理部职责:(1)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5、(2)参与工程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3)负责工程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4)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工程验工计价、变更设计中涉及安全的要求予以落实。(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2.物资设备部职责:(1)参与工程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2)负责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3)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中的安全责任。(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3.财务部职责: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的支出流向,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综合管理部职责:检查参建单位的防火、防盗管理工作。第八条 设计单位

6、安全责任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2.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3.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4.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指挥部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7、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6.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7.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8.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九条 监理

8、单位安全责任1.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监理单位应协助指挥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3.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4.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指挥部报告;施工单位对

9、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

10、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4.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5.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7

11、.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8.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9.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1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

12、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2.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工程;(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5)高墩、大跨、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6)拆除、爆破、高空作业工程;(7)铺轨、架梁工程;(8)营业线工程;(9)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13.施工单位应在

13、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端、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14.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15.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16.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17.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4、18.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1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20.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21.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22.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

15、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23.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2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

16、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5.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工程开工前,指挥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

17、,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采用目标管理手段,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指挥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用电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18、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 检测、验收登记制度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指挥部根据建设情况,将定期、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每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指挥部制定的相关考核实施细则中

19、。第十九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二十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各参建单位应为现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一条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指挥部将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环境和生产特点,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紧急情况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这些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第二十三条 “三同时”

20、制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章 安全生产其它要求第二十四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必须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并按铁路局相关管理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跨越公路的施工须按照公路部门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中的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执行。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须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1、(国务院令第373号)执行。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执行。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和落实消防工作逐级负责制及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第三十条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要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22、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2.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3.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

23、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6.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24、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8.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9.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10.建设项目发生

25、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 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挥部、监理单位报告,并在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路局、铁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26、、铁道部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第三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令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 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判定按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部令2002第7号)办理。第三十六条 铁路营业线行车事故处理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2007第30号)办理。第三十七条 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铁道部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17: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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