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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计税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计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局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局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
2、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工程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肯定期限内进展平均。详细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根据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根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