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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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方法(2023修正) (1999年1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办发19996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依据2023年10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0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方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打算修正的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方法(2023年修正本) 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省政府规章的打算业经202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23年12月25日 九、删去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方法第六条第一款、其次款,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国土资源及房产治理部门、房地产经营企业和交易市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帮助征收机关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向契税征收机关供应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出让转让合同、用地批复、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房屋权属、房地产交易、房地产开发和竣工、房屋全部权证的使用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 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

3、暂行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其次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条例所指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其承受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条例、细则及本方法缴纳契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契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治理。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置一般住宅的,税率暂减按3征收。 第四条 契税的免税与减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本方法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党派团体。 本方法所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指由国家财政

4、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军事单位”是指中华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本方法所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依照“细则”规定的范围。 (二)城镇职工第一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面积以内购置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置住房的,酌情赐予减征或免征。 (四)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五)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酌情赐予免征或减征。 (六)外国驻辽宁省的外交机构及其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以上免税、减税,纳税人须

5、持有关证明材料,经征收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转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方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五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办理纳税申报及其过户登记手续的,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用地批复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六条 国土资源及房

6、产治理部门、房地产经营企业和交易市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帮助征收机关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向契税征收机关供应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出让转让合同、用地批复、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已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房屋权属、房地产交易、房地产开发和竣工、房屋全部权证的使用等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治理部门和房产治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房屋全部成交价格及与土地、房屋不行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实行分期付款的,按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契税。 第九条 对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变动,征收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定的,由征收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展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第十条 纳税人有隐匿产权、产价行为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一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详细征收治理方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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