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新老对比)emxn.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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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新)(2008年年9月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年7月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订)1、原条例有六十五条,新条例五十六条。均有七章。2、新条例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进一步予以了明确。3、新条例对原条例的内容进行了归纳合并,在国家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中有的内容未作罗列,同时也增加了部分内容。4、在第六章中:对原条例中条款进行了相应调整,增加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项,及

2、增加了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法律责任等。5、学习时,请结合国家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共同学习,才能对本条例有充分的理解。总则(原条例有五条,新条例七条)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原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条例增加了新条例增加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投标法法实施条例施条

3、例其他与原条例没有区其他与原条例没有区别新条例总则部分(原条例总则部分为五条,新条例增加为七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原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条例:实质内容没变,文字简练了新条例原条例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新条例第三条 招标

4、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不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涉招标投标活。原条例是明确招标人、原条例是明确招标人、评标评标委员委员会、会、行政行政部门的职能。新条例是明确国家工部门的职能。新条例是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或规则)。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或规则)。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

5、实施监督。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6、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

7、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建设、财政、水利、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原条例原条例新条例原条原条例规例规定定: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 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新新条例规定条例规定: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只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原条原条例规例规定定:行业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新新条例规定条例规定:行业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职

8、责更加明确。同时增加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能权力。第五第五条条 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第六第六条条 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9、,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此条此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新增条款。明确了项目投目投资主体的不同主体的不同,其招,其招标投投标活活动的的管理范管理范围也不同。也不同。此条此条为新增条款新增条款。对招招标投投标交易交易场所的功能予以了所的功能予以了规范。范。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与原条例的第五条相同与原条例的第五条相同 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标与投与投标(原条例有十九条,新条例十六条)第六

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招标人对国

11、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在原条例第九条中明确)(在原条例第九条中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原条例(在原条例第六条第六条中中明确

12、明确且规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且规定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后实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行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九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13、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原条例新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九第九条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

15、关行政监督部门。(新增)(新增)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 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原条例新条例新条例的招新条例的招标方案方案对应在在原条例第原条例第十五十五条条新条例新条例变为: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原条例第六条中原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定: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

16、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要求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五)改变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六)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自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或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的;(八)与在建工程结构和布置联系紧密,或受施工场地限制无独立工作面需要一并实施

17、,且承包商具备相应承包资格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项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第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原条例第八条为农民(原条例第八条为农民投工投工投劳投劳)(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

18、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百分之十(原条例未作规定)(原条例未作规定);(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第四条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原条例新条例第九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

19、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属于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二)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

20、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原条例新条例新条例对邀请招标情形认定部门进了细化,明确了程序;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市重点项目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

21、讨论决定(原条例规定为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条例均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予以了明确。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与评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招标、评标管理制度,可以自行招标。

22、原条例新条例 对委托招标的,加大了招标人对委托招标的,加大了招标人自行自行选择招标代理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机构的权力力。也加大责任。也加大责任。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相应资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格许可或者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

23、务;(五)违法收取费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承担行政监督职责,或承担行政监督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招标人最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受到处罚的,应当实行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人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原条例新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

24、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 应当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免费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也可以在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等其他媒介上同时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媒介上发布,有关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招标招标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于五个工作日。原条例新条例 原条例规定招标公告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

25、个工作日。新条例没明确招标公告时长。应遵从国家的法律规定。但在招投标法国家招投标实施条例中有规定。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在

26、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但是招标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四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本条例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要求。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招标人应当于资格预审结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

27、审不合格的,应当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招标人应当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该招标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原条例新条例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招

28、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要求;(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的有效期限;(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六)评标程序、评标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废标的因素、定标原则;(七)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八)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

29、的百分之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新条例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几种形式,原条例中没有明确。原条例新条例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第十六条 招标一般采取无标底招标。因特殊情况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因素,不得作为

30、确定废标的依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应当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编制标底和确定最高限价。对招招标人人编制的最高限价制的最高限价作了明确作了明确规定定(最高限价不得(最高限价不得超超过依法依法审定的定的项目投目投资概算概算或者或者预算),算),原条例原条例对投投标人人的投的投标报价予以了价予以了限制(不得限制(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价竞标)原条例新条例 第十八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

31、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依法制定。原条例未作说明新条例第三十七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中标价格低价格低于招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

32、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一)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控股关系;(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货物投标;(三)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四)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以上代理商参与一个合同的投标;(五)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六)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

33、标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二)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四)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原条例是禁止性的,新条例增原条例是禁止性的,新条例增强了投了投标人的自律性人的自律性原条例新条例第二十三条投

34、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招标文件内容文件内容对投投标人不合理的,人不合理的,应当修改招当修改招标文件。文件。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

35、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新条例与原条例新条例与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同相同原条例新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原条例中无,新增条款原条例中无,新增条款。明确了。明确了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解释的原则。新条例第二十二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

36、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第二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新增条款新增条款。明确了。明确了对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原则及对评标结果的影响。新条例原条例第二十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三)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四)故意引导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

37、标人中标;(五)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六)预先内定中标人;(七)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标围标行为:(一)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事先约定中标人;(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一)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二)伪造或虚报业绩;(三)伪造主要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简历;(四)虚报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五)虚报财务状况;(六)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七)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原条例对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了界定。新条例未

38、作界定。原条例第三章第三章 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原条例、新条例均为五条)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选任条件、并承担评标的专业技术人员。评标专家由专家库设立单位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选任。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评标专家因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解聘。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过处罚的,不能聘为评标专家,已聘为评标专家的应当解聘。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评标专家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原条例原条例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新条例实行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

39、制度。原条例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经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

40、,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评标专家有权接受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年满七十周岁;(二)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四)评标专家自愿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家应当具当具备的的条件条件任比原条例比原条例第二十五条评标更加具体新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

41、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资格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它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42、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不得在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评标专家需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原条例新条例原条例对评标专家享有权利、义务予以了明确。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三)获得劳务报酬;(四)其他法定权利。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评标;(二)需

43、要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三)受聘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四)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五)接受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六)其他法定义务。第二十八条 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第二十九条 专家库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受聘专家工作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其评标工作及信用情况予以记载。专家库设立单位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受聘专家进行考核。原条例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

44、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原条例有十五条,新条例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到场监督。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有关行政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到场监督。新条例明确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到场监督,而原条例也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到场监督原条例新新条条例例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45、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专家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的招招标人代表人代表应当持有招当持有招标人的授人的授权委托委托书,且具有与,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工作相应的知的知识水平;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且不得超过两人。两人。投投标人与招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人不得派出代表派出代表进入入评标委委员会;已会;已经进入的入的应当由当由专家成家成员替替换。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并组建评标委员会;需要从国务院有关部门

46、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市外专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抽取。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它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不得在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评标专家需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新条

47、例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原条例只明确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原条例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对其身份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本条例对应为原条例第三十

48、五条原条例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投标文件表述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必要说明。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个别成员的评分异常的

49、,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拒绝书面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同时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比原条例要具体,对评标纪律也作了要求。原条例新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0、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标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废标。因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人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新条例对因否决而产生的投标不足三个投标人是否宣布招标失败或继续评标的情形给予了评标委员充分权力。新条例原条例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二)集体讨论、协商;(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四)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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