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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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1章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1.1 电子商务内涵及发展 v1.1.1 电子商务概述 (1)电子商务)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利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对商务活动业务流程所做的改造、优化或创造。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其它现代通讯技术,使得交易各方当事人能够借助电子方式订立合同并完成资金支付,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或单据的传输,实现了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v(2)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 v(3)电子商务的 一般流程 v1.1.2 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 v(1)电子商务的产生 v 基于电子通信工具的初期电子商务 v 基于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

2、商务 v 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 v(2)电子商务的发展 v 高速初始发展阶段 v 调整蓄势阶段v 复苏稳步发展阶段 v(3)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v 国家发展电子商务还缺乏明确有力的技术经济政策。v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严重滞后,急需加强。v 计算机应用水平低,上网企业与上网家庭数量还较少,信息技术在企业与家庭中应用不够普及。v 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需要的市场经济环境、运行环境尚不完善。v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支持能力低。v 管理体制、机制、管理理念与组织机构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v1.1.3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以及趋势 v(1)发展现状和特征v 电子商务进入

3、大规模发展、应用和运营阶段,普及程度大大提高。v 电子商务服务业快速成长,服务平台日益重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支撑体系逐步完善,信息时代的商业基础设施开始显现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快速成长,崛起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生。v 电子商务的溢出效益日益显著 v 电子商务在金融危机、北京奥运和自然灾害等重大情形中发挥积极作用v 各级政府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v(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预测v 电子商务服务业快速发展,走向并影响世界,成为全球领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将持续快速发展,进一步走向国际、影响世界,成为全球领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v 电子商务作用更加突出,与经济社会和

4、传统产业进一步融合,电子商务的生态特征和生态关系更加突出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采购、销售、营销、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将向企业内部的深层次延伸,与企业内部价值链深度整合。v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步伐将进一步加快。v 移动电子商务将加速向普及化方向发展。v 农村电子商务将大有可为。v 新商业文明浮现。1.2 电子商务法的一般理论 v1.2.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的概念v(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v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

5、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v(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v如果从联合国及世界各国,以“电子商务法”或“电子交易法”命名的法律文件的内容上分析,其间存在着明显的共性,即它们所解决的问题,都集中于诸如计算机网络通讯记录与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鉴别技术及其安全标准的选定、认证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确立等方面。这些实质上都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所以,倘若从便于立法和研究角度出发,有理由认为,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v1.2.2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的特点v(1)安全性v(2)程式

6、性v(3)技术性v(4)开放性v(5)复合性v1.2.3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v(1)中立原则v(2)自治原则v(3)安全原则v1.2.4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与地位v(1)电子商务法的性质v 电子商务法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v 电子商务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v 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v(2)电子商务法在商法中的地位v 电子商务法是交易形式法v 电子商务法将在21世纪的商事法中占主导地位v1.2.5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v(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v电子商务法

7、,是商法在计算通讯环境下的发展,是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但是该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v 它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换言之,凡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关系,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v 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因为交易手段只是交易行为构成中的表意方式部分,而并非法律行为中的意思本身,亦不充当交易标的物。v 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诸如对电子签名的承认、对私用密钥的保管责任等,均属此类。(2)电子

8、商务法的适用范围v从交易手段上观察v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以数据电讯所进行的、无纸化的商事活动领域,换言之,仅仅是以口头或传统的书面形式所进行的商事活动,都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围。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与创新,以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多元化发展,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广。v从行为主体上考察v一般而言,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分枝,应调整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无论是商人(商事主体)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还是商人与非商人(通常指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都应属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就目前而言,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关系较为普遍,这是由于此类主体较早、较多的占有了电子商务资源的缘

9、故。所以,有关的“EDI协议”等,都是为他们而度身订做的。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不断普及,将有大量的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关系发生。电子商务法针对此种关系,可能要考虑到消费保护的问题。事实上,欧盟、韩国等,已经在其电子商务法中,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1.3 电子商务法立法概况电子商务法立法概况v1.3.1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v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v但是,就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数据电文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

10、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v1.3.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v(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v 司法和行政管理体系迅速完善v 目前法律规定中法律少而规章等偏多,缺乏基本法v 相关法律规定篇幅偏小,行为规范较简单v 相关的其他法律有待完善v1.3.3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v(1)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v(2)法律结构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v(3)可操作性差v1.3.4 电子商务立法的完善电子商务立法的完善v对电子商务立法完善主要有两种:v 是制定新的立法,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是涉及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狭义电子商务法,最典型的是关于数据电文效力、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等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应该尽快制订这种狭义上的电子商务法。v 是对传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比如对法律适用和管辖规则加以修改,以适应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我国应当系统的清理阻碍电子商务法律的现行法律法规,使得电子商务法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v总之,电子商务法并不是一套完全取代过去法律的规则,而是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建立的适应网络环境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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