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版清单的变革与创新__JOBS(君贻林)gyx.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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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地地 址:天津市西青区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址:天津市西青区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12号楼号楼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2-60215658邮邮 编:编:300384邮邮 箱:箱:所所 长:尹贻林长:尹贻林 教授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 副所长:严副所长:严 玲玲 教授教授 柯柯 洪洪 副教授副教授 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stitute of project cost engineering 工程价款管理实务 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

2、0500-2013)1目目录录绪论2013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一2013版清单在合同价格约定中的变革与创新二2013版清单在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变革与创新三2013版清单支付与结算中的变革与创新2绪论 2013版清单总体的变革与创新3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2013

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奠定了基础。20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两个凡是”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前 言4 1.2013版清单强化了规范的强制性5第一第一第一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新

4、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新清单规范强制条文范围扩大。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条款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这个五个关键性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款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序号条款 13版清单强制条文规定1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2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3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46.1.3投标报价不得低

5、于工程成本5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表1-1 新清单新增强制条文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6表1-2 新旧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对比条款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

6、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6.1.4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7、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4.3.2投标人 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第二第二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款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1.2013版清单强化了规

8、范的强制性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应7 2.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 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范围8 第一,第一,发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风险法律法法律法规类风险规类风险。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第二,第二,发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风险变变更更类风险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

9、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第三,合同第三,合同约约定承定承发发包人共担的包人共担的风险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物价变化风险。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

10、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3)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9 3.2013版清单强化了 项目管理中业主的责任101120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11、,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管理的责任20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文件的管理责任 从性质上看,清单计价规范是组价的方法和依据。主要包括:计量的方法,计价内容与计价方法。而合同是对程序进行约定。清单计价规范与合同的区别12 一、2013版清单在合同价格约定中的变革与创新13 2013版清单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人自我保护条款的约束14151.1 1.1 对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

12、的约束的约束1.2 1.2 对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约束的约束1.3 对发包人要求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约束1.4 1.4 对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的约束1.5 1.5 对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要求措施费不予调整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束的约束1.6 1.6 对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条款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条款的约束的约束1.7 1.7 对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补偿不公平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补偿不公平的约束的约束 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

13、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这是强制条款强制条款,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

14、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现在普遍存在两种观点:1.1 1.1 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复核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约束16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观点一:观点一: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

15、约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因此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一、一、强强制性制性标标准必准必须执须执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

16、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出20132013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版清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l.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条为为强强制性条文,必制

17、性条文,必须严须严格格执执行行”。因此因此20132013版清单计价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规定应无效。理由入下:17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18、,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三、合同至上的思想。三、合同至上的思想。目前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仍处于“各执一词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观点二:观点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有效效理由入下:13302185557 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有些招标人会把招标

19、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1.2 1.2 对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招标文件效力高于投标文件的约束针对此种情况针对此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版清单计价规范第第7.1.1款款进行了如下规定:进行了如下规定:20 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

20、律不调整”。针对这种约定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9.1款-9.9.3款进行了规定: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9.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3: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

21、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1.3 对发包人要求固定价格合同不许调价的约束21 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针对这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确性和

22、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条款)(强制性条款)。1.4 1.4 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约束22 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针对这种情况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有如下规定:1.5 1.5 对发包人要求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束23序号 条款号具体内容1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新增强制条款)2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

23、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9.3.1条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

24、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4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5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

25、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依据20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1.6 1.6 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条款的约束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条款的约束招标控制价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

26、高投标限价。即: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若招标控制价编制低于成本价,则: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工程成本。违反2013版清单第6.1.3款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强制条款)2013版清单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 项。24依据13清单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若发包人要求赶工补偿,并且补偿费用较少或不合理。针对这种情况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12.2款有如下规定:“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27、,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1.7 1.7 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补偿不公平的约束对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补偿不公平的约束25 二、2013版清单在 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变革与创新262.1 合同价款调整理论272.1.1 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合同价款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承包人报价的基础承包人报价的基础变更/签证索赔调价状态补偿方式状态补偿方式变化的施工条件苛刻的建筑产品质量更改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

28、衡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风险因素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建筑产品质量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28(1 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2 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3 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级或行业

29、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料等价格的调整。承发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2.1.2 2013版清单强调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合理风险分担 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合同计计价价风险风险分担原分担原则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必须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建设工程发承包

30、,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第3.4.2款规定了由发包人承担的三大风险因素。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第3.4.3-3.4.5条

31、对发承包双方承担的风险范围进行了约定。由此可见,2013版清单第3.4.23.4.4条对计价风险的规定与08版清单风险分担原则一致,即体现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单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292.1.3 2013版清单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承担的三大风险20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302.2 调价因素的分类 以风险分担为原则3132调价因素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

32、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非风险因素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1、根据根据2013版清版清单单第第3.4.2条条规规定,法律法定,法律法规变规变化、人工化、人工费费的的调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政府指导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调整是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2、根据、根据2013版清版清单单第第9.3条(工程条(工程变变更)、第更)、第9.4条(条(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和第目特征描述不符)和第9.5条(工程量清条(工程量清单单缺缺项项)的)的规规定,定,变变更更类风险类风险是是发包人完全承

33、担的内部风险。3、根据第、根据第9.9条(物价条(物价变变化)、第化)、第9.11条(不可抗力)和第条(不可抗力)和第9.6条(工程量偏差)条(工程量偏差)的的规规定,定,这这三种三种风险风险是合同是合同约约定的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33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人工费的调整法律法规变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 物价变化 不可抗力 工程量偏差342.3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352.3.1 2.3.1 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2013版清单:9.2.

34、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2013版清单: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

35、)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法律法规类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362.3.2 2.3.2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法律法规变化规定的变化要点如下:(1)2013版清单与法律法规变化风险分担与08清单完全一致完全一致: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2)但2013版清单在08版清单基础上新增了新增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

36、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2013版清单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的,应遵循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2013版清单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

37、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7 2.3.3 人工费的调整与政府定价或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38、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依据依据价格法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第十八条规定: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依据依据价格法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

39、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38392.4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2.4.1 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5.1条规定:

40、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款:2013版清单第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为变更类变更类风险因素。工程变更的风险分担条款在9.3.1-9.3.4款中规定,条款内容详见后文。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要对原合同状态进行补偿

41、,此时就发生了变更。而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与此同时,变更的发生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4099版版FIDIC56号令号令2013版清单版清单条款条款13.1 有权变更有权变更每项变更可包括:(a)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b)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c)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d)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e)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

42、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f)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条款条款2.0.15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

43、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5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1.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2.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明确为变更的范围。表 20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2.4.2 2.4.2 工程变更概念工程变更概念41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变更分部分

44、项工程费=变更量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变更综合单价20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2013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单价合同计量:单价合同计量:条款8.2.1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总价合同计量:总价合同计量:条款8.3.4 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条款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

45、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程量计算。表 20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计量相关条款变更量的确定:变更量的确定:2013版清单沿用了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2.4.3 2.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变更综合单价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2013版清单中关于变更单价的确定依然沿用08版清单中“有适用”、“有类似”和“无适用或类似”三种变更估价原

46、则。“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与“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均参照三类估价原 则确定综合单价。42条款条款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以上时,

47、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013版清单版清单08版清单版清单条款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

48、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条款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

49、价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表表 2013版清单与版清单与08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432.4.3 2.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已有适用已有适用”的判定的判定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工艺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变更项

50、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这类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按2013版清单的规定,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15%以内,处理起来最简单。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即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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