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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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名称权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权法律制度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年10月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一、一、商号的意义商号的意义(一)商号的概念(一)商号的概念商业名称(Commerical name,Business name,Trade name),又称商事名称、简称商号,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四)商号的特征(四)商号的特征1.商号的使用主体是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用来商号的使用主体是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用来代表自己的名称。代表自己的名称。商号不等同于商

2、主体,就像公司的名称不等同于公司一样;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用来表彰其营业的统一性、独立性和继续性。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商号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商业商号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用来表彰自己营业的称号名称是商事主体用来表彰自己营业的称号。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或标志或标志商号与商事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连。商号与商事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连。商号具有很强的公众识别力商号具有一定的价值,表明一定的商业信誉和资产额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商号只有商主体在

3、从事商行为(营业活动)时商号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营业活动)时可以使用这一名称。可以使用这一名称。商号是商事主体进行商业登记和在营业时为法律行为,用来署名、标示其商事主体本身的名称商事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使用的,那么商事主体应当以此名义承担权利和义务“李云时装店”“王麻子剪刀铺”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王保树教授的概括王保树教授的概括1、商号是商人使用的名称;、商号是商人使用的名称;2、商号为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商号为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3、商号为商人表现自己而设立的名称、商号为商人表现自己而设立的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商号的不同表示(二)商号的不同表示1、以个人姓名

4、来表示商号、以个人姓名来表示商号使用汉字,使用简化字,使用外文必须与中文保使用汉字,使用简化字,使用外文必须与中文保持一致。持一致。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以企业名称来表示商号、以企业名称来表示商号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单独另设名称,作为商人的商号、单独另设名称,作为商人的商号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商名的构成:二、商名的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青岛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安源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电力公司南昌公交公司南昌煤气公司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三、商号的法律特征三、商号的法律特

5、征1、具有地域性,即效力空间限制;2、具有公开性,应注册登记并为社会公众周知;3、具有可转让性。两种立法形式:必须与企业连带转让或者单独转让。4、具有稳定性:无法定原因不得更改,更改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5、具有区分性:本身是一符号,相互区别,并且每一主体只能有一个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四、商号与相关概念区别四、商号与相关概念区别1、商号与姓名、商号与姓名(1)姓名,姓名权,包括登记名、笔名、曾用)姓名,姓名权,包括登记名、笔名、曾用名、艺名等,属于人格权,不得转让。名、艺名等,属于人格权,不得转让。(2)商号,具有财产利益,与企业的)商号,具有财产利益,与企业的“声誉声誉”“信

6、用那个信用那个”密切关联,可以转让。密切关联,可以转让。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商号与商标、商号与商标(1)功能:商标,用以区别不同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商号,表明经营者,是营业本身的标志。(2)构成: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图形或者颜色组成,但商号必须由文字构成。(3)调整法律依据不同:A商标必须根据商标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商号则必须根据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管理条例向国家工商行政局登记注册B商标专用权全国范围内有效,具有一定的期限性;而商号没有法定期限,仅在登记的行政区划范围内有效。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商号与商业招牌、商号与商业招牌商业招牌是商事主体挂在其

7、营业所前作为标志的牌子;商业招牌可以采用商业名称,很多情况下会采用与商号具有一定联系的字、词、符号、图案作为商业招牌。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五、五、商号的取得与限制商号的取得与限制(一)商号的选定(一)商号的选定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去的商号。不同原则:商号自由原则、商号真实原则、折衷主义原则共同目的:避免商业名称为他人所误解 避免商业名称的混同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商号的选择原则(二)商号的选择原则1、商号自由原则商号自由原则。商事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法律上不加及限制。商号与营业主的姓名及营业种类是否相同,法律部与过问。英美

8、法国家及日本、台湾地区都采用。如日本商法典第16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者其他名称作为商业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商号真实原则。、商号真实原则。法律对商号的选用严格限制,商业名称必须与商事主体的姓名和营业的种类必须名副其实。如果名不符实,法律不予承认,而且也无法予以转让和继承。法国、瑞士及拉美许多国家都采取这种立法。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采用商业名称真是主义的国家,对于非法人的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的选定更为严格,要求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与营业主的姓名以及营业种类必须符合。如1966年法国商业公司法第25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商业名称应当包括合伙人的姓名;德国商法典规定,

9、自然人的商业名称,必须以姓名为商业名称,禁止附加使人误解其营业种类或范围以及主体的名字。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折衷主义原则。也称有限制的自由原则,即最初商号的选择必须符合真实主义原则,但在商号的转让和继承时可以不变更营业主人的姓名。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三)(三)商号选定的限制商号选定的限制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的选定作了一系列限制: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特殊的情况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核准。商号单一原则商号单一原则2.所谓的文字要求:商号的选定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外。一般应使用汉字,可以使用外文,但外文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告登记机关注册。商业名称

10、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商事主体的名称应当包含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如要使用其他的,则必须经过国家工商的批准,如:(1)使用“中华、中国、国际”等字眼的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出口企业;国务院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的企业。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

11、的。(2)历史悠久的,字号驰名的企业等(3)外商投资企业等等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4.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的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如设立“总”名称的企业,必须设立三个以上的分支机构:(1)分支机构不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必须表明其分公司、分厂等字眼,并表明行政区划等;(2)能承担独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3)能承担独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总机构中的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5、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名称、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当目的使用商号禁止)(1)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12、:(一)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三)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党政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字或者部队番号;(五)以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组成的名称;(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与登记主管机关区划内的已经登记的同行业的的商事名称相同或相近,容易引起的混淆的。(3)不得使用与企业的性质相悖的名称:如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股份”“公司”等,有限公司不得使用“股份”等。(4)联营商事企业应当在其商号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并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联合

13、”字样。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六、商号的登记六、商号的登记(一)商号登记的概念(一)商号登记的概念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我国,商号的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登记的机关与职权:(二)登记的机关与职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职权:核准或驳回申请;监督名称的使用;保护商事名称的专有权。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三)商号的登记程序(三)商号的登记程序在我国,商号的登记在时间上分为两种

14、情形:1.商号与商主体之创设同时办理,内资企业一般实行这种登记程序;2.商号可以在商主体正式的登记之前办理预先的登记,外资企业和有特殊情况的内资企业实行这种登记程序。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四)商号的登记的类型四)商号的登记的类型1、商号创设登记,商号的预登记。商事主体在开业前,预先单独对名称的申请登记。2、商号变更登记3、商号转让登记4、商号废止登记5、商号撤销登记6、商号继承登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五)登记的原则(五)登记的原则 1、申请在先的原则。两商事主体就同一名称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申请的。2、受理在先的原则。两商事主体就同一名称在不同的行政区划内申请的。3、注册

15、在先的原则。就受理的名称而发生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不同的行政区划。4、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主要是中国的企业与外国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争议并请求中国主管机关申请裁决的。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六)商号登记的效力(六)商号登记的效力商号一经登记,救活的专有使用权,并在法律上获得双重效力:1.排他效力。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就排斥了他人就同一名称申请登记的效力。A 商业名称必须登记,非经登记不具有排他效力;B 商业名称登记后,其他同行业不再进行登记或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C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利来处理。商业名称登记产生排他效力的前提条件:第一

16、,必须是名称相互雷同,即相同或类似;第二,必须是同一行业,如果非同一行业,则不产生排他效力。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救济效力。排斥他人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如他人擅自使用,则属于侵权行为,可以侵权损害赔偿。3、转让效力。商事名称具有财产权利的特征,可以转让。(与营业一起转让,转让人的禁业义务,保密义务,只能转让给一家,必须有书面的转让合同等)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七、七、商号的废止商号的废止商号的废止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六个月?)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获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2.

17、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3.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废止。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八、商号权商号权(一)商号权的定义商号权是指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商号权以登记为要件,谁先登记,谁就拥有商号权。1、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使用权 合法使用,用作商标、用作招牌等方式2、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专用权排他性、独占性权利,未经商号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商号权的有权争议(p172)1、商号权是公权还是私权?2、商号权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3、商号权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三

18、)商号权的法律性质商号权的法律性质(1)人格权说: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营业时人格权的表征或延伸;(2)财产权说:商业名称代表着一种无形资产,并且可以连同企业转让或继承,属于财产权性质;(3)知识产权说:既有人格权效力,可以专用,也有财产权效力,可以转让继承。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归入产权范围;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四)商号的法律特征(四)商号的法律特征1、具有地域性,即效力空间限制;2、具有公开性,应注册登记并为社会公众周知;3、具有可转让性。两种立法形式:必须与企业连带转让或者单独转让。4、具有稳定性:无法定原因不得更改,更改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5、具有区分性:本身是一符号,相互

19、区别,并且每一主体只能有一个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6.商号权的可转让性 (1)不得单独转让,如日本、德国 (2)可以单独转让,如法国 (3)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本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八、商号权保护的方法八、商号权保护的方法(一)侵犯商号权的主要方式:(一)侵犯商号权的主要方式:(1)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民称、直接或略作更改就使用于本商业名称,是公众误认为是原企业的(2)在其商品、服务、信函上标志他人的商业名称以欺诈公众、使公众误认为是原企

20、业的产品、服务或经营的(3)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的。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二)商号权保护的措施:(二)商号权保护的措施:1、同一或类似商号登记的排除、同一或类似商号登记的排除2、同一或类似商号的使用排除、同一或类似商号的使用排除天津天津“泥人张泥人张”诉北京诉北京“泥人张泥人张”不正当竞争案不正当竞争案例例享誉中外的天津“泥人张”彩塑是中国人民所喜爱的一种民间艺术。从“泥人张”第一代至今,已有一百四十年的历史,它继承和发扬了中国的传统艺术,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天津“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第五代传人张宏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北

21、京“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铁成和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北京“泥人张”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提起上诉。最后,北京高院终审改判北京“泥人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需改名,只需在网站域名“nirenzhang”之前附加区别标志。缘起京津缘起京津“泥人张泥人张”对峙法庭对峙法庭。去年年初,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张锠教授提起诉讼,称自己是天津“泥人张”第四代传人,而且全国只有一个“泥人张”,但他发现北京的张铁成以北京“泥人张”传人自居,并用“泥人张”作为企业名称。张锠要求北京“泥人张”改名。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22、时,张铁成表示,北京“泥人张”是北京土生土长的知名品牌,始创于清代,与天津“泥人张”属于不同渊源,各成一派。2006年12月,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张铁成将北京“泥人张”作为产品名称、企业名称,造成公众对“泥人张”艺术品的来源和制作人的混淆,客观上借助了天津“泥人张”的百年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中院判决北京“泥人张”改名。一审宣判后,张铁成提起上诉。法院两家法院两家“泥人张泥人张”存在差异存在差异.2007年,北京市高院审理此案时,张铁成拿出1979年7月13日的北京日报,其中一篇报道称其父为“北京泥人张”。北京市高院认为,天津“泥人张”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北京“泥人张”公司,不能对抗北京“泥人张

23、”公司成立在先的企业名称。而且,北京“泥人张”公司成立之前,已有公众将其称为北京“泥人张”。北京市高院确认两“泥人张”在产品种类、产品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北京“泥人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天津“泥人张”还在起诉中称,北京“泥人张”的网站域名“nirenzhang”侵权,北京市高院判决北京“泥人张”在域名之前附加区别标志。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九、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九、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内涵(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内涵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属于权利冲突,即一方当事人行使商号权,对他方的商标权构成不利。第一,构成

24、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客体都包含文字;第二,商号权和商标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第三,经过登记取得,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具有合法性;第四,商号和商标都作为识别标志,分别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实质上是经济利益冲突,是典型的权利冲突。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基本形式(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基本形式1、先注册的商标与后登记注册的商号之间的冲、先注册的商标与后登记注册的商号之间的冲突,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突,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成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成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如:英国dunhil

25、l公司的“登喜路”商标被注册为“无锡登喜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中信”商标被注册成为“天津中信置业有限公司”;台湾蜜雪儿开发公司在美国、新加坡注册的“蜜雪儿”商标被注册成为“北京蜜雪儿服饰有限公司”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先登记注册的商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先登记注册的商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权利冲突,即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成商标,如相似的文字注册成商标,如烟台的“龙茂公司”商号被盛龙皮鞋厂注册为商标北京老字号“信远斋”被他人注册为服务商标;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被上海注册成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商标

26、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三)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成因1、商号与商标的功能与功能实现的途径相同。、商号与商标的功能与功能实现的途径相同。都是商业性标志,都具有识别功能,都借助文字来展示,并经过长期使用可以积累商誉,商号与商标的转换也十分容易,这就容易导致二者冲突。2、商号与商标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商号与商标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商号没有统一立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机关。企业商号具有地域性,其保护力度比较弱。商标由商标法来调整,由国家工商行政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和商号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公告程序、确权机关、信息对称等方面存

27、在着不同,因而容易导致冲突。3、经济利益的驱动也导致二者的冲突、经济利益的驱动也导致二者的冲突,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四)国外解决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途径与措施1、有条件的适用“在先使用原则”优先保护在先权利,并附加一定的条件。(1)美国联邦商标法同时将商号权和商标权规定在其中,二者同样受到保护,互为在先权并排斥在后的权利,但1052条规定,申请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与在先由他人使用在美国使用,并且尚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以至于在使用人申请指定的商品上容易造成混淆或误认的,其不得在注册簿上获得注册。(2)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地L.7

28、11-4条规定“侵犯在先权利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尤其是侵犯(2)公司名称或企业名称,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3)全国范围内内知名的厂商名称或牌匾,如果在公众意识中有混淆的危险。”(3)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12条、13条规定“如果权利的申请日或确权日早于相对的权利,并且依据有关法律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整个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该权利人有权主张在先权”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不适用“在先使用原则”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将商标和商号作为规范对象,但在二者冲突问题上,不适用“在先使用原则”,而是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调整二者冲突,如果认为商标和商号造成了混淆的

29、情形,则禁止该商标与商号并存;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五)我国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行政处理1、我国处理二者冲突的态度(1)商标专用权和含于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权均是依据法定的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由商标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保护;(2)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方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诚信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和商号进行不正当竞争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认定商号权和商标专用权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的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将与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成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号所有权人误解或误认的。构

30、成要件有三:A 商标注册人实施了将他人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成商标;B 使公众误解或误认为商标注册人就是商号所有人或误解商标注册人和商号所有人之间的联系的C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即后者是前者引起的。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龙茂龙茂”商号被注册为商号被注册为“龙茂龙茂”商标商标龙茂公司与1988年由山东烟台皮鞋厂与加拿大茂林集团成立的合资企业,企业名称为龙茂公司。1995年烟台市盛龙皮鞋厂成立,1997年该厂申请“龙茂”注册商标,并用在鞋类商品上。龙茂公司认为盛龙公司存在恶意抢注,并于2001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龙茂”商标。2003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龙茂”

31、商标。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号所有权人误解或误认的。构成要件有三:A 商号所有人实施了将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商号;B 使公众误解或误认为商号所有人就是商标注册人,或误解商号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联系的C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即后者是前者引起的。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英国邓希尔公司维护商标案英国邓希尔公司维护商标案“登喜路”的商标合法持有人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成立于1893年,从事皮具、服装和眼镜的生产与销售。2001年无锡某制衣厂将企业名称改为无锡登喜路有限公司,并在香港注册了英国登喜路公

32、司。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针织内衣、羊毛衫、纺织服装等,并在其营业招牌、厂房等显要位置突出了标志“登喜路服饰”的字样,对外宣传得到英国登喜路公司的授权生产销售某商品,并在产品上注明“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无锡登喜路公司制造”字样。英国公司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审理认为,无锡登喜路公司将与“登喜路”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使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英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且在其产品上注明“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无锡登喜路公司制造”字样,存在着明显的主观“傍名牌”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3、我国处理商标权和商号权混淆的原则:维

33、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的利益。三个条件:第一、商标和商号混淆,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商标已经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第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但恶意注册和恶意登记不受此限。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4、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例的行政处理(1)请求权人因权利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人或企业名称所有人。(2)案件的管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二级管辖,即同一省级区域内的,由省工商处理;跨省级的,由国家工商处理;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六)我国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赔偿诉讼1、依据商标法提出损害赔偿之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

34、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向近似文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商标权人有权依照商标法和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损害行为的认定:第一,相关公众(消费者或营销者)第二,文字相同或向近似(字形、读音、含义)第三,类似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第四,判断类似的标准A商标法地52条规定,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B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判断是否类似的

35、参考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1)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

36、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示报告的复函(2004)民三他字第)民三他字第10号函)号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59号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基本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即:一、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

37、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十、参考阅案例:企业名称侵权纠纷案十、参考阅案例:企业名称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辣老五兄弟酒楼有限公司(简称辣老五酒楼)被告: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简称顺缘阁酒家)原告诉称:我公司于1998年3月注册成立,主营川菜。20

38、02年1月28日,顺缘阁酒家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生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江建生承包顺缘阁酒家经营,并将该酒家从原来的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经营菜系也为川菜。2003年4月上述合同解除后,汪建生仍然使用“辣辣老五老五”商标进行餐饮经营。顺缘阁酒家仍还使用“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的企业名称,并突出以“辣老五”、“顺缘阁辣老五”作为字号对外宣传。这使得众多消费者误认为顺缘阁酒家为我公司所开设,误导了消费者,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企业商誉和经济利益,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原告认为,顺缘阁酒家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同为经营川菜的餐饮企业,顺缘阁酒家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侵犯了我公司的企

39、业名称权,也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此,请求法院判令顺缘阁酒家: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消除不正当影响,在北京晚报刊登致歉声明。为证明其诉讼主张,辣老五酒楼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合作经营合同和顺缘阁酒家的工商注册信息,证明依据其与顺缘阁酒家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顺缘阁酒家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含有“辣老五”文字的企业名称“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而“辣老五”文字来自其企业名称的字号。2.(2003)朝民初字第3927号民事判决书和(2003)二中民终字第498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在2003年6月,其已经和顺缘阁酒家解除了合作合同。3.商标注册证,证明其已经将“辣老五”文字注册为商标。被告顺缘阁酒家辩称:虽

40、然我酒家与辣老五酒楼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中约定了由我公司负责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但这并不具有辣老五酒楼许可或授权的意思,只是我酒家依法变更企业名称的自主行为,对于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我酒家可以使用;我酒家的字号是“顺缘阁辣老五”,而辣老五酒楼的字号是“辣老五兄弟”,两者在文字、发音以及含义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相似性,而且我酒家在使用企业名称时,依法规范使用,并未突出“辣老五”字样,双方店面的装修风格也差别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我酒家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辣老五酒楼的诉讼请求。被告顺缘阁酒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4.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材料

41、,证明其2002年5月起依法享有“顺缘阁辣老五”商号的使用权。5.辣老五酒楼经营店面的照片2张和其经营店面的照片1张,证明其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没有突出“辣老五”文字,且上述店面的整体设计风格差别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6.“辣老五”注册商标的注册信息,证明“辣老五”商标注册日期在其企业名称变更之后。法院查明:1998年3月11日,辣老五酒楼成立,核准注册的经营范围为中餐。2002年1月22日,北京华汇顺缘阁酒家成立,核准注册的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等。2002年1月28日,北京华汇顺缘阁酒家(作为甲方)和汪建生(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北京华汇顺缘阁酒家交给乙方经营,甲

42、方收取费用,经营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甲方负责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北京华汇顺缘阁酒家”改为“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北京顺缘阁老五辣酒家”和“北京顺缘阁老五酒家”中任意一个。2002年5月,顺缘阁酒家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将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字号“北京华汇顺缘阁酒家”变更为“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并使用至今。此后,辣老五酒楼和顺缘阁酒家对上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并在2003年初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在解除合同后,顺缘阁酒家在其经营的餐馆入口处旁的墙上和门头上方仍然使用了“顺缘阁顺缘阁辣老五辣老五”的文字标识。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消费者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作

43、为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更是实现这种区分的主要标志。尽管我国目前并不完全禁止不同企业可以注册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但这并不能认为只要注册了包含与他人企业字号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就可以对该名称进行任意简化使用。如果对企业名称简化使用的结果会导致消费者在区分不同市场主体时发生混淆和误认,就不得对自己已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简化使用,否则就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辣老五酒楼的企业字号是“辣老五兄弟”,顺缘阁酒家的企业字号是“顺缘阁辣老五”。这两个字号都含有相同的文字组合“辣老五”。该组合在文字上具有近似性,均作为餐饮企业的简称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而认为两家企业存在关联。在顺缘阁酒家与辣老五酒楼的法定代

44、表人汪建生合作期间,基于双方合作合同对企业字号变更的约定,顺缘阁酒家对其企业字号的简化使用,所引起消费者对两家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认识,基于合作合同的存在是正当的。但当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顺缘阁酒家仍然使用包含“辣老五”文字的企业简称,就会导致消费者继续对两家企业具有关联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辣老五酒楼主张顺缘阁酒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含有“辣老五”文字的企业名称;二、驳回北京辣老五兄弟酒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顺缘阁辣老五酒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业名称法律制度商业名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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