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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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违纪处分的公正、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治理方法等,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太原科技大学承受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因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打算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其次章 学生申述处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中,学校主管校领导1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5人,教师委员3人

2、,学生委员3人,学校法律参谋1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当。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教师委员每三年换届,学生委员每二年换届,其他委员随职务进退。 第五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打算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展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予以讨论,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打算。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接收书面申诉申请书,日常事务处理和档案治理工作; (二)对学生申诉大事的

3、事实、理由及依据进展前期核查; (三)对一般申诉大事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 (四)办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述受理程序 第七条申诉人对学校处分打算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分打算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自违纪处分打算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违纪处分打算书或申诉处理打算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打算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打算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

4、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根本状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分打算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四)申诉人签章;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诉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并作出如下打算后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3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

5、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打算的机构就学校处分打算状况作出说明,并供应处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向申诉人或有关人员调查状况。 第十二条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应参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召开的申诉复查会议,以绽开必要的查证工作。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中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与申诉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打算是否延期;打算不延期的,申诉人也可提交托付代理人参会申请或书面发言,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记入会议记录。 原处理或处分机构

6、未派代表出席申诉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会议照常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与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当。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进展: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学生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恳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对证据和事实状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展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展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状况对于原处分打算所认定

7、事实清晰、依据明确、定性精确、程序正值、处分适当的,提出“维持学校原处分打算”的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原处分打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一)学校处分打算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认定事实清晰,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精确的; (二)学校处分打算程序和权限违反相关规定,或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学校处分打算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超越职权的; (四)学校处分打算显失公正的。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处理或处分机构变更或重新作出处分打算的,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打算一样或根本一样的处理,并将重新作出的违纪处分打算书交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

8、公室。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最终复查打算出具申诉处理打算书。申诉处理打算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根本状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打算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相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作出维持或经变更后的处分打算或撤销的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打算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特地会议进展审批。申诉处理打算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 其次十条申诉处理打算书应当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

9、送达;已离校的,可以实行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其次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状况简单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其次十二条作出维持或变更学校原处分打算的,违纪处分期限从申诉处理打算书送达之日算起。 其次十三条申诉人对学校复查打算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打算书之日起15日内,向z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规章 其次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需等于或多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0、其次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展表决,委员必需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申诉处理委员任何决议均需等于或多于到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 其次十六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或者处分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阻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假如有上述情形的经受,应当在委员会会议上说明。 其次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阻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

11、任打算;担当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打算。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八条对承受高等学历连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访学学生等的申诉处理参照本方法。 其次十九条其他上述未涵盖事宜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打算。 第三十 条本方法由太原科技大学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南京城市学院学生申诉治理规定 京南城市学院学生申诉治理规定(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院内申诉的范围

12、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依照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诉。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处理或处分打算包括学校的处理、处分 打算及学院做出的处理打算。 其次章受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打算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处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监 察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参谋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应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坚持严厉、认 真、诚

13、恳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就其本人做出的处分或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打算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行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除此状况外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相关处理打算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根本状况; 2.就不服处理或处分的事实提出详细理由和依据;明确表述撤

14、销、减轻或其它更改学校处分或处理打算的要求; 3.签字并注明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应马上召集委员组成不少于 5人的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受理小组成员的召集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分不怜悯况做出如下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准时告知申诉人: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相关内容,不予受理。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诉打算之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

15、内做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打算,并准时告知申诉人。因状况简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打算受理申诉后,依据受理的详细事项,可采纳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实行书面审查的申诉处理,申诉处理小组根据以下程序对学生申诉进展复查: 1. 提取、查阅原处理材料,对原处理材料进展复查; 2. 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审议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申诉处理小组视状况也可以直接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 3. 听取原处理部门的相关状况和意见; 4. 在把握以上状况后,进展复查处理,并向申诉委员会提交申诉复查打算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

16、员会依据申诉人或代理人恳求,并且认为需要启悦耳证程序的,打算进行听证。听证程序详见第五章。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依据复查状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分不怜悯况,做出以下打算: (一)申诉不成立,原处理或者处分打算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 者处分打算,同时将申诉不成立的结论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相关二级学院。 (二)申诉成立,原处理或者处分打算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 在不当,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打算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打算。校长办公会的打算为最终打算。 第十六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打算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委员会在

17、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顿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对变更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直接做出打算; 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的打算,以学院名义公布,为学院的最终打算。 对变更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变更 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打算书准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实行以下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的通讯地址邮寄;院内布告栏内公告。公告期为七天,期满后生效。 第十九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打算书之日起15日(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

18、打算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打算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打算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其次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打算不停顿执行;开除学籍的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听证程序 其次十二条申诉委员会依据申诉人或代理人恳求,或认为应当 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恳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其次十三条 听证委员会成员由受理小组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 由听证委员会成员担当。 其次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一

19、)打算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二)打算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与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展警告,对情节严峻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其次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其次十六条参与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与听证,遵守听证秩序,照实答复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其次十七条听证开头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与人是否 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其次十八条听证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头,宣

20、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展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展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与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展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终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完毕。 其次十九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展笔录,并由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听证完毕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院内申诉治理规定(宁城职院【2023】020号)

21、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篇3:某交通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制度:人事申诉 某交通公司人力资源治理制度:人事申诉 第十四章 人事申诉 其次百五十六条 公司员工因对公司对自己或他人的奖惩、晋升、降级、调动等处理过程和结果有以下异议的可以进展人事申述: 1)对有知情权的事情缘由经过询问仍不清晰的; 2)发觉奖惩、职务变动标准没有被严格执行的; 3)发觉结果存在严峻不公的; 4)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原则和制度的。 其次百五十七条 人事申述根据以下步骤进展: 1)对部门经理的异议可以以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申述书应写明事由,并

22、尽量具体列举牢靠依据; 2)人力资源部组织调查认为属实的在申述书上签署意见交并将申述书和调查材料交总经理批阅; 3)总经理依据调查材料和申述书与当事人、人力资源部核实,必要时另外组织调查; 4)在敬重事实的根底上,总经理依据公司制度作出裁决。最终结果以总经理的裁决为准。 5)对人力资源部的申述可以直接上交给总经理,但必需附有具体符合事实的证明材料。 其次百五十八条 对申述不属实的,人力资源部赐予申述人必要解释,以消退误会澄清事实。 其次百五十九条 对假借申述蓄意制造事端,无事生非、挑拨离间、陷害他人的,其行为将不被认定为申述,同时公司将赐予当事人严峻惩罚。 其次百六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申述人进展打击报复。若发觉对申述人进展打击报复的,公司将严峻惩处相关人员。 其次百六十一条 有关因考评和薪酬产生的申诉,见绩效考评手册和薪酬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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