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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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项目名称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含首次、复审、扩项)。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三、办理依据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82 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受国家认监委委托负责受理认证咨询机构审批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受理认证咨询的业务范围不超出国家认监委已批准开展的认证业务范围。五、许可条件(一)新设立、复审的认证咨询机构1.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 万元;3. 有符合认证咨询要求的管理文件(组织章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4. 有 4 名以上取得注册资格的专

2、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 1 名高级咨询师;5. 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必须有 1 名以上(含 1 名)专职的认证咨询人员,且该专职的认证咨询人员资质按照下面的规定确定:(1)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CCAA)已经实施认证咨询师注册的,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商品售后服务、信息安全管理、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体系的认证咨询师, 专职咨询人员必须具有CCAA 注册的认证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的资格;(2) 还未实施认证咨询师注册的,如HACCP,专职咨询人员必须经过CCAA 考试合格,并提供培训证书;(3) 对于CCAA 尚未实施认证咨询师统一考

3、试的,申请机构可自行制订咨询师的资格能力评定要求,相关人员经申请机构评定合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培训机构考试合格;6.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7. 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二)已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扩项1. 已经获得批准,且批准书在有效期内;2. 有 1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并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条件;3. 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申请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需提交的材料1. 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一份);2. 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一份,

4、需提交原件核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其他法人证明文件);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提交注册资金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提交);4. 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专职咨询师需注明)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明(一份,CCAA 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提供培训合格证书,注册资格证明及培训合格证书需提交原件核对);5. 机构已经设立的需提供专职人员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需社保部门加盖公章确认);6. 本人填写的规定格式的专职人员声明(一份);7. 规定格式的专职咨

5、询师名单(一份);8. 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另需提交外方投资者取得所在国家 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并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中文翻译文本一致的证明文件)。(二)申请复查需提交的材料1. 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一份);2. 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一份,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需提交原件核对);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 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专职咨询师需注明)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明(一份,CCAA 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提供培训合格证书,注册资格证

6、明及培训合格证书需提交原件核对);5. 专职人员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需社保局加盖公章确认);6. 本人填写的规定格式的专职人员声明(一份);7. 规定格式的专职咨询师名单(一份)。(三)申请扩项需提交材料1. 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一份);2. 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一份,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需提交原件核对);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 本人填写的规定格式的专职人员声明(一份);5. 规定格式的专职咨询师名单(一份);6. 拟聘用的用于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一份,CCAA 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

7、范围,提供培训合格证书,注册资格证明及培训合格证书需提交原件核对);7. 专职人员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需社保局加盖公章确认)。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一)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二)申请人在ft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网上填报申请书,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三)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

8、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2 号)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其停止

9、认证咨询活动,处 3 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第二十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咨询活动,处3 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八条 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越批准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咨询活动或者分支机构未经备案的,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

10、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 认证咨询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二条 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11、第三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聘用被暂停或者撤销认证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第三十四条 认证咨询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 继续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九、许可程序1. 申请。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提出申请, 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通

12、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 文件或JPG 文件)方式提供, 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 文件或JPG 文件)方式提供。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 行政许可终止。2. 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3. 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4. 审批。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5. 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实时查询办理状况。十、许可期限14 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十一、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此审批项目不收费。十二、审批结果公告我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十三、其他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门户网站() “表格下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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