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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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一、项目名称认证咨询机构审批二、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82号)关于印发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下放管理层级衔接方案的通知(国认法201129号)三、办理时限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四、事项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一)事项办理条件1、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条件(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4)

2、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资格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5) 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的咨询人员,且该专职的咨询人员资质按照下面的规定确定:a)对中国认证人员注册与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CNAT)已经实施咨询师注册的,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咨询师,专职咨询人员必须具有CNAT注册的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的资格;b)对还未实施咨询师注册的,如HACCP,专职咨询人员必须经过CNAT考试合格,并提供培训证书;c)对CNAT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由申请机构自己制订咨询师的资格和要求,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3、(6)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7) 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2、已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1)已经获得批准,且批准书在有效期内;(2)有1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并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条件;(3)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二)事项办理申请材料1、新设立咨询机构须提交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组织章程;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

4、手册、程序文件一套);8)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若机构已经设立,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9)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见附件2);10)专职咨询师名单(见附件3);11)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说明;12)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2、申请扩项的认证咨询机构须提交1)申请书(见附件1);2)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见附件2);3)专职咨询师名单(见附件3);4)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复印件);5)机构拟聘用的用于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

5、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和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6)包含申请扩项的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五、事项办理流程和程序(一)事项办理流程专心-专注-专业 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流程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补正材料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 请报告公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受理 返回申请人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发出发出书面通知不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于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材料

6、审查批准通过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 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本辖区内获得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与地方局/直属局核对缴费数目,收到费用后将发票寄相应地方局/直属局申请方凭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及工商登记手续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二)事项办理程序1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2、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补正

7、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处理决定。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六、事项申请受理部门、受理人姓名和电话省质监局认证认可处 骆春甫 0871-七、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八、事项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九、事项办理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一)决定批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凭该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不予批准的,受理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二)新设立机构: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三)扩大业务范围和到期延续行政许可的机构:申请人持原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领新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事项办理结果将在云南省质量信息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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