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企业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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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公司现代公司制度建立的公司立法关键词:国有公司;现代公司制度;法律内容提纲:国有公司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用法律规范 来确立国有公司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更规定通过法律对公司产权的 确认调动公司内部投资者、管理者、技术人员及普通劳动者的积极性 来发明公司活力。因而,构建国有公司法律体系以确立其市场主体地 位,着眼公司增量利益的调整,确认劳动者、公司家、技术人员产权 以激发公司活力是现代公司制度建立的立法方向。现代公司制度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公司的各 种制度的总称。1由于公司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中最典型的公司制 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助于使国有资产决策和运用分散化、民主 化。更

2、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现 代公司制度的建立,是现代公司制度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惟一途径。 问题是目前的公司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劳动法都只是从把国有公司 重构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市场主体这一层面来规范国有公司如何建 立现代公司制度。即偏重于明确公司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也就是 在没有把国有公司内部关系调整好(政策性、社会性承担没有剥离、 自生能力、内部活力没有产生)之前就把他们推向市场,让他们去与 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具有“狼”性的非国有公司去竞争,其结果是 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公司徒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员、管理体制、 体现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它还是以投资方式

3、取得股权。没有体 现以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取得股权产权制度,与职工持股收购(EBO。 Employe e Buy-outs)同样,还只是一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3)技术产权制度。知识技术的载体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对 象、劳动资料和活劳动。知识技术发明的价值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 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另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 识技术,形成合力,在发明新使用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消耗的生 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相应地,知识技术产权制度内容涉及 两部分:一部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它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生 产资料中形成物化劳动,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识技术内 化于

4、科技劳动者上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是几倍、几 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简朴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是一种“内物权”。“内物权”的股权化,是体现知识技术产权的按劳分 派与按生产要素分派的形式的结合,基于知识技术在公司利润中的奉 献,在公司法中应对技术产权出资比例给予适当的提高,当然,这与技 术市场和评估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但不能因市场的不成 熟而限制技术产权的价值。这里有一个互相促进的过程。在法律制度 设计上应考虑到目前生产力水平的不够发达,资本还具有稀缺性,对 技术产权在公司法中的规范还是以任意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在税收方 面应有优惠的法律规定予以引导。A注释:1

5、 A史际春.国有公司现代公司制度建立的法律问题DB / OL.http /.cn. 2 0 23 0 42 6 o a 2 漆多俊.市场经济公司立法观一公司、市场、国家与法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2 3.68。3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析法J.法商研究,20 23, (2): 12。a 4韩宝江.西方世界的拯救一现代西方收入分派 制度变迁与奉献M.山东人民出版社,19 9 8,2 5 1。5 ANCEO.Em p loy e e stoc k o ptions fa c t sheet. o 6 a L e s 1 e y B a d d o n ,People s ca p

6、i t a 1 i s m:a c r iti c a 1 analysi s of pr o f it s h aring and e mpl o ye e sha r e o wner s hip, Roatledge,L o ndon,(l 9 8 9 ).3132a 7李永杰.国外股份制经济12023M.广州: 广州出版社,1 9 97, 1 61168。84丁栋虹.公司家产权制度建 设及在中国的实践J .学习与探索,2023, ( 1 )09白津夫.国有公司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和发展的新思绪J.当代经 济研究,199 9, ( 1 0)o10美辛西亚.瓦格.知识经理的兴起J.未来学家,2

7、02 3, (3)。运营机制还是跟以前同样。要么是政府的执行机构,要么“内部人控 制”,无法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我国公 司立法不完善性有关。笔者认为构建现代公司制度的公司立法应当: A 1.在法律体系上应以投资责任作为分类标准,体现公司主体平等 性。我国公司立法单从体系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以所有制为标准有全 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集体所有制公司法、乡镇公司法、私营公司暂 行条例、外资公司法等;以投资者责任为标准有公司法、合作公司法、 独资公司法等。但是重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同一公司有也许存在 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且其规定互相矛盾。例如:国有公司、乡镇公司与 公司法之间、独

8、资公司与私营公司法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二是法律 条文在各公司立法之间反复较多,浪费了立法资源。三是各公司主体 地位不平等。有的公司享有较多优惠政策,导致公司之间形式上和实 质上的不平等。基于此,现阶段做好公司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 一是对现有的公司立法进行梳理。理清公司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 这一问题上漆多俊专家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即把公司法律规范之间 的关系分为并立关系和交叉关系。从而对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 工业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与外资公司法之间关系、合作 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作 了较为明析的分析。2M旦是,这种分析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般法与 特别法、普通公司

9、法律形态与特殊公司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不容易 掌握。且这两种关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级相同情况下才干使用,由 于其提供的例子所有是同一效力等级,又没有作出说明。假如是,那 末这种分析框架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假如不是则如何建立这种分析 框架。只有在对现行的公司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十分明晰的了解才 干对现有的公司立法进行整合,形成一个互相之间界线分明、覆盖全 面的公司法体系。第二是设立法制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设立法制 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而牺牲了经济效率。公司设立的特许主义与 核准主义还是重要的准则,程序繁琐,耗时费财;立法内容多有反复 且规定严格的法定资本及其交付期限,实行实缴资本和资本维持制

10、度 以及对公司经营范围严格限制;公司设立主体的法律责任偏重。在注 重交易安全的同时失去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并且过度地注重 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由于只有效率法则才是市场经济 的最高法则。谁没有效率谁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公司立法应当效 率与交易安全并重,让公司的设立主体有多种选择,既能灵活的设立, 同时又能顺利的退出;把市场准入制度与公司设立准则主义结合起 来;合理分派公司设立主体与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法律责 任,真正提高公司交易安全。针对国有公司立法有的学者主张采用特殊形态公司立法,名称可 认为公营公司法、国有公司法或国有公司改制法;有的学者则主张只 按投资者责任立法

11、,不单独针对国有公司立法。笔者认为既应考虑国 有公司的特殊性,有很多国有公司要承担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责任,不 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用国有国营的形式。又要考虑到我国已加入了 WTO,对国内外公司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需要平等对待公司、实行 无歧视立法。因此,将外资公司法、乡镇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公 司法、私营公司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作公司法、独资公司法、 国有国营公司法、股份合作公司法中,再辅之以国有资产管理法及特 殊行业准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证了立法的统一性,又体现了公司 的平等性。目前,国有公司在许多方面难以与非国有公司实质上平等, 非国有公司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占有了先发的优势(一开始

12、就是独 立的市场主体)。因此,依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应对国 有公司改建为公司的实行环节与具体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如不能作出 统一规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指导性意见。其原则是体现平等性。 这是国有公司在第一层面上重构市场主体的前提。只有把国有公司与 非国有公司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干哺育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经营 者和市场竞争者。只要存在特权就很难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2.公司立法在理论上着眼于公司增量利益3调整。目前我国公司 立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大,重点是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 9 93年出台的以投资者责任形式的公司立 法公司法也重要界定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

13、与公司经营权之间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虽然涉及了股息的分派,它只是股东-投资者之 间的利益分派,并没有涉及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严格意义也是 投劳者)之间的利益分派关系。(1 )民法理论对增量利益的调整采用理论逻辑是:拟定物权所有 者一物权产生法定孳息(民法上把公司经营利润作为法定孳息)一物 权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权。但这种调整方法只能合用于农业社 会时期工厂的所有者、经营者甚至生产者三者合一的时代,随着信息 社会的到来,生产的社会化和信息化,以这种调整方法来调整公司利 益的分派主线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第一是忽视了增量利益产生的劳动 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资产只有投入运营,在生产环节产

14、生 增量利益。而活劳动是产生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第二是只重视有形资产,忽视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随着信息化时 代的到来公司在二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技术、信息等生产 要素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重大的作用。二是知识工人在职工中的比例 越来越大,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跟公司中知识工人的发明性和创新性劳 动密切相关。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认可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 性质(有的学者以人力资本的概念来代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 权)否认其参与利润分派的权利。就是对无形财产权一知识产权也是 采用限制的态度。公司法对专利、工业产权、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 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公司不超过3

15、0%。第 三是否认了按劳分派,实质是按资分派。目前,我国公司法所体现的 分派关系还是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得利润、工人得工资。(2 )公司法理论应当是着眼于增量利益的调整(但并不否认对 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对公司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调动投资者和 投劳者的积极性来注入公司的活力。这是公司立法的最重要的指导思 想。通过法律界定投资者以决策劳动和资本所有者两重身份取得利息 和部分利润,管理者以管理劳动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部分 利润索取权,技术人员以其科技劳动和技术对价值发明的奉献取得部 分利润索取权,普通劳动者以其生产劳动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欧、 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职工参与公司纯收入分派的多

16、种途径:一是利 润分享制。在美国、法国和英国普遍实行:在法国,1 9 9 0年参与利 润分享的人数达成1 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在美国,2 0世纪 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实行了利润分享制,参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 数的2 2 %;英国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润分享法规,1 9 80年参与 利润分享的职工达成5 1万人4并且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 税收优惠。二是公司价值分享制,即采用股票期权方式对公司的价值 的增值分享的制度9 9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 有5 3%的公司授予所有职工股票期权,5 80年代英国政府制定 了鼓励公司授予职工股票期权。6三是公司所有权分享,即职

17、工 持股计划(ESOP)。四是管理权分享制。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 公司管理,代表全体职工利益,重要在德国普及,197 6年德国颁布的 共同决定法规定,职工在2 0 2 3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相称于董 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o 7公司职工通过参与 利润的分派使公司的所有者与职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关心 公司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职工是公司的主人,应以 各自的奉献参与公司利润的分派。社会主义法律也应当给予明确的确 认,确认其劳动力所有权(涉及公司家产权)同资本、技术、信息共享 利润分派。3.在法律制度上应通过公司家产权制度、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制度、 技

18、术产权制度的确认及对公司税收优惠制度的实行,引导公司进行各 种形式按劳分派制度和按要素分派制度,施行投资者、投劳者的利益 制衡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度,重构国有公司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1)公司家产权制度。公司家是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主体。确认公 司家产权制度是解决我国公司家资源稀缺和国有公司公司家行为失 范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条件。确认公司家产 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确认公司家阶层的法律地位。法 律上有阶级划分,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也有职业划分,如工人、 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但没有根据所有权和经济职能进行的阶层划 分。如雇主和雇员,董事、经理和雇员的划分。法律地位不明

19、确,也 就谈不上权利与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鲍莫尔(Baum。1 )提出,一个 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慢重要不是处决于该社会公司家 资源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社会的制度机制对公司家资源8的引导 和发挥。并提出三条定理:各时代各社会间,决定公司家资源各种用 途报酬的游戏规则;各个社会公司家资源应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戏规则 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家资源在生产性领域和非生产性领域的应用配 置。即用法律确认适合公司家资源向生产领域配置和应用的游戏规则 是社会发挥公司家生产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条件。因此,明确确认公 司家的法律地位,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是公司家产权制度的确认的首 要条件。二是公司家产权的内容涉及

20、经营权、管理创新所有权、信息 所有权、公司家以自己的经营形成的无形产权。法律确认公司家产权 内容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在公司法律制度设计上,是以公 司家产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产权股份化方式参与剩余索取还是在 公司章程中以契约(协议)方式参与剩余索取;是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公司家产权还是用任意性条款来确认公司家产权。需要在实践中总结 经验,欧美公司法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三是公司家市场的建立有助 于公司家产权的界定和定价。国有公司的公司家90%以上是国家通 过行政机关任命的。对公司家的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政府,而 政府对公司家的评价实际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公务员考核,不能体现公 司家的产权价

21、值。目前,国有公司中进行试点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 “MBO”(Manag e men t Buy- o uts)即“管理层控股收购”或“管理者收 购”。实际就是对公司家产权取得剩余索取权的认可。它的重要作用 是有助于形成公司家与所有者和公司利益的长期相关和一致性。使公 司家剩余控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尊重公司家的劳动成果,发挥其 创新、开拓精神,塑造公司的活力机制。(2 )劳动者产权制度。劳动者的劳动涉及投资者的决策劳动、 经营管理者的指导与协调及监管劳动、技术人员的脑力劳动及普通劳 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已包含在公司家产权中, 技术人中的脑力劳动分两部分进行确认,一

22、部分是技术人员的创新劳 动的结果: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法律上已给予确认。另一部分内化 于技术人员劳动中科技劳动在法律上也应给予确认(将在下面技术产 权中予以阐述)。因此,这里需要法律确认的劳动者产权制度重要是 指投资者决策劳动与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劳动产权由于与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认为投 资者仅仅以资本所有权而享有剩余索取权,普通劳动者的劳动由于在 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纯粹的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对商品 价值发明的影响越来越少而容易被忽略。此外“英雄史观”的深刻影响, 忽视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9总认为公司的活力只是来源于 公司家经营管理才

23、干,殊不知,没有公司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发明性 的发挥。公司是不也许搞好的,一个好的公司家最主线的作用只但是 起到了激发全体职工的职工积极性与发明性,凝聚了公司职工的意志, 上下同心、共担风险和利益的作用。知识经理也从监督劳动转变为亲 自参与劳动;从加强工作方案和方法转变为理解工人。10台湾天下杂志里有一句话说得好“经理与工人间互相理解,便能撑起公 司大厦。”因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合法化是劳动者提高自己产权价 值的催化剂,将极大地促进劳动者学习知识、掌握技术和关心公司利 益。因而它是公司活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股份合作制公司中的劳 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产权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典 型结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劳动者产权制度也应是个很好的尝试。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公司指导意见, 各省市也制定了发展股份合作制公司法规,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几 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目 前,我国实行职工持股的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根据国家体改委原制 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 部职工股。二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 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份合作制公司设立职工个人股;四是组 建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严格地说,职工持股(ESO P)并没有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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