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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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 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XX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 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 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 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经批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 载体和方

2、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 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十条 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 的情况;(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 询问内容;(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 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注明取证人、取证时间和证据出处 等;(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在场人、 检查人、检查或勘验情况;(五)招

3、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 评审和公示等情况;(六)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记录,并出具 抽样物品清单;(七)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出具先行登 记保存证据决定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 利,应当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并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 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十)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十一条 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二)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三)重大行政执

4、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四)审批决定意见;(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十二条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送达情况;(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其中对于依法 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十三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记 录以下事项:(一)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二)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送达的付邮凭证和回执或者寄达查询记录;(三)留置送达的,应当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

5、 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四)公告送达的,留存书面公告并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以及方式和载体。第十四条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第十五条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 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 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部门音像记录的范围。第十七条现场执法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现 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

6、始,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直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 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 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执法现场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情况;(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 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五)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

7、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 不得自行保管。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 确实无法及时移交存储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 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信息存储过程中,发现信息有损坏、无法正常存储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将书面说明存档。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行政执法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 网等传播渠道发布行政执法音像资料。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公证机构参与行政 执法活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可以根据公证法公 证程序规则等规定

8、,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 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制度,确定归档、保存方式及期 限,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应当经采集管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 批准。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活 动。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未按照要求进行行政

9、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 膻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资料、 电子数据的;(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音像资料、电子数据、 执法记录设备的;(五)不按规定保存或者维护执法记录设备导致执法 记录损毁、丢失的;(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及行政执法现场其他有关人员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 员进行音像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的实 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

10、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2017年3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xx市行政执法全 过程记录制度同时废止。XX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行政程序 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8) 1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行政 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决 定进行法

11、制审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 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经批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 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监 测评价体系和年度综合考核。市司法局负责本

12、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 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法制审核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机构),由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o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本机关具体负 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分 开设置。第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 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 参与审核。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 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调整到法

13、制审核岗位。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 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本系统内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健全 系统内法制审核人才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 享。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 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

14、应当结合本行业实际,统一本系统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本机关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 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 报市司法局备案。第十二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 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送审函;(二)拟制的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事实、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5、法制审核送审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三 蕨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四)调查取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市政府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纳 入法治政府建设监测评价体系和年度综合考核。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执法公示 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政务服务、机构编制、市场 监管等部

16、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 协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一本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标 准,加强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 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 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 政执法信息。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 列信息:(-)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 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 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二)职责权限: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等;(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

17、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执法协议或者文件等;第十六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拟作出的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或者滥用职权;(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无证执 法、一人执法现象;(三)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案件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A)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无完整、全面记载;(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执法案件,

18、法制 审核机构可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第十七条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执法 承办机构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执法承 办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的,作出同意的审 核意见;(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 意见;(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 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 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应

19、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 一份留存归档。第二十条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 次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 机构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机构启动协 调机制,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二条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 案卷评查内容之一。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依

20、托系统进行法制审核,形成电子档案。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 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所属行政执法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 行法制审核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

21、核的;(二)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过程中隐瞒真相、 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三)法制审核机构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xx市重大行政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同时废止。(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主体、依据、对 象、内容、比例、方式等;(六)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 途径、方式和期限等;(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 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事中环节应当履行以下公示义务:

2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规定统一执法服装、 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二)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 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 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三)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 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23、:(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检查结果;(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 用等行政执法决定;(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 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b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 外的自然人名字;(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 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

24、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 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不予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府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定的(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 益造

25、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法公开。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一个行政执法 机关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公开。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为主,政府公报、新 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或者执法机关门户网站等为补充, 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和方式,全面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 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 点、咨询台等。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 信息公示平台,录入、归集本机关的行政执

26、法信息。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信 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 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建 立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十八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 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并按 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 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 当及时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

27、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异议的彳亍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 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异议内容不 实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性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更新维护不及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 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

28、条 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xx市行政执法公 示办法同时废止。xx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XX省行政程序规定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

29、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 行政执法行为时,进行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 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经批准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 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 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 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

30、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行政 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监测评价体系和 年度综合考核。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执法全过 程记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一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规范和标准,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操作规范和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 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实现行 政执法信息实时全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存储、管理等设备,所需费用纳入行政执法经费予 以保障。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O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 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 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 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 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 方式。第九条 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 程序,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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