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电子劳动合同适用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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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港市电子劳动合同适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含变更) 电子劳动合同,规范电子劳动合同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和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江苏省人社厅电子劳动合同适用指引,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张家港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适用 本指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依照本指引执行。平台 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 者订立电子用工协议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2、第三条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 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 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 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 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 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五)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 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 的数

3、据。第三十五条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执行。第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提 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和效率。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视 为书面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协 商一致,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服务平台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一般 应当通过政府部门或市场主体建设的第三方电子劳动合同 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订立,以保证公平公 正和数据安全。用人单位也可以自建服务平台与劳动者订

4、立电子劳动合同,但应确保自建服务平台符合法律规定和 相关技术标准。服务平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订立电 子劳动合同服务的,使用任何平台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 用。第七条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选用政府部门建设的公共服务 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服务平台订立电子劳 动合同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的数据 格式和标准,提交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 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业务。市场主体建设的服务平台可通过区块链等方式接入政府服务平台,接口应符合接 口标准化规定的数据传输加密规范。第八条服务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 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

5、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 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存储等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服务平台要留存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确保相 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 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第九条服务平台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电子劳动 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关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等核心技术应用 的解释,并发布查验数字证书有效性和验证数字签名完整 性的基本方法。服务平台颁发数字证书、提供身份认证应 当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资质, 电子签名应当采用国家密码主管部门认可的密码算

6、法或符 合国际标准的安全密码算法。第十条服务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 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具有充足的带宽资源和计 算能力及异地容灾保障机制,支撑高并发条件下各类峰值 操作,提供连续服务;综合运用哈希校验、数字签名、密 码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所收集或者使用的身份信息、合 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第十一条服务平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 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法规授权,服务平台 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

7、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第三章电子劳动合同订立第十二条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经服务平台核查通过 后颁发数字证书标识主体的真实身份。第十三条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劳动合同未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应提 前配置和发布完整电子劳动合同,并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转换为防篡改的文档完整展示给劳动者。第十五条电子劳动合同附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 件: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保

8、密及知识产权协议、竞 业限制协议、入职信息表、职工岗位职责确认表、相关证 明等。劳动者主张派遣单位未告知其劳务派遣协议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不予认可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举证责 任。第十六条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劳 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并 应明确告知劳动者确认电子劳动合同中有关用人单位名 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核心关键信息。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时,要确 保提交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用人单位可通过联网 信息核验、法定代表人生物

9、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 证码等技术手段进行认证,并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 数字证书和秘钥,进行电子签名;劳动者可通过电子社保 卡、生物特征识别验证、联网信息核验、手机短信息验证 码等技术手段进行实人实名认证。验证和确认的过程应当 记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查询。第十八条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能够完整、清 晰、准确地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服务平台 应当强化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全过程证据留存可回溯,电子 证据链可以被查询和提取。服务平台应当妥善保存相关信 息,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第十九条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10、签署可靠的 电子签名,并由服务平台精确记录签署时间并提供可信时 间戳后生效。通过可信时间戳等技术进行固定的服务平台 记录的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完成时间为双方签订电子劳动合 同时间。第二十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 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 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 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完整电子劳动合同 的方法、途径,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或服 务平台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劳动合同查询、下载渠道并有效 告知的,视为已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或服务平台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 常

11、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 容,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或变更后,劳动者需要纸 质文本的,用人单位每次至少要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 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保存制 度,明确权限、流程、调阅等事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电子劳动合同,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文本保存期限的规定。第四章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依法订立且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 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发生电子劳动合同争

12、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 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 拒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前款规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 于: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含附件),身份认证信息,数字 证书,电子签名,技术说明等。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或者自建服务 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合同服务平台不符 合法律规定或者技术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就服务平台采 用的技术手段进行解释说明,自建服务平台应当提交有资 质的第三方技术认证说明。第二十八条劳动者主张电子签名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 对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技 术条件承担举证

13、责任。劳动者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签订过程 中验证身份信息系本人信息,但否认电子签名系本人操 作,应当就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在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证 时,可以从电子劳动合同的主体身份、订立意愿、服务平 台技术条件、电子证据链完整性、电子劳动合同内容等方 面进行审核认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机构经当事人申请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 者勘验等方法审核电子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存储 全过程进行清晰、完整、合理的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证明电子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14、的,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采信电子劳动合 同,但劳动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由记录和储存电子数据的第三方服务平台提 供或确认的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 外。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份以上书面劳动合 同或者电子劳动合同,且多份劳动合同内容存在冲突的, 应当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为准。对于订立时间一致, 但约定内容存在冲突的,应当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双方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如无法确定的,以有利于劳动 者的合同内容为准。第三十三条涉及电子劳动合同证据的证据形式、举证、 质证和认证等事项,本指引未明确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 证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指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 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 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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