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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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民政系统执法工作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 实施,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 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行使行政 权力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处理 行政事务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权力。具体包括:(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四)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五)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六)行政裁决自由裁量权;

2、(七)其他权力自由裁量权。第三条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目的,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 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 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 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三)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 恰当和适度。(四)比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 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 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

3、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 度之内。(五)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二)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 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三)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 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四)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 形的办理时限。(五)对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列明情

4、形。(七)对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列明材料清单。(八)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 量化裁量标准。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 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三)实施行政处罚的幅度;(四)是否依法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六条 融水县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用自 由裁量权。第七条 融水县民政局法制科负责监督融水县各级民政部门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融水县各

5、级民政部门的法制机构 和法制员负责组织、指导融水县各级民政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第八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 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法规定 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 间在后的法律规范,不得自由选择法律规范进行轻或重的处罚。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 罚。第九条 法律规范中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 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先作没收处罚,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 选择适用。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定事由存 在,行政机关

6、依法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本制度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 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的处罚,或 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 罚。本制度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 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 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7、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的。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三)配合民政部门查处其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 实的;(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五)有聋、哑、盲等残障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节的。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二)政府、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的;(三)危及公共安全、

8、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利用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相应的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办案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研究决定。第十五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 相应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批。案件重大、情节 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法制机构负 责人和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 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

9、分期缴纳罚款的,办案人员应 当收集相应的证据和材料。第十七条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 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 款。第十八条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 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最高处罚金额,但未 规定最低处罚金额的,适用时一般不得低于最高处罚金额的百分 之五;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十一条案件中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均应当附有证据 材料,以证明符合本制度的从轻或从重情形,同时在行政处罚 有关事项审批表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

10、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随案件材料一同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审核力度,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应当建议 办案机构补正或修改。第四章行政强制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 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 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三)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 序。(四)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 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

11、的具体情形。(五)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 量化裁量标准。第五章行政检查第二十第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行政检查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 序。(二)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检查的紧急情况 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三)对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 量化裁量标准。第六章行政确认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确认存在裁量空 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二)对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

12、 出申请材料清单。(三)对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 形的办理时限。(四)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应当列明特殊情况的 具体情形。(五)对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第七章行政裁决,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决存在裁量空 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对裁决立案、受理、决定等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 应当列出具体程序。(二)对裁决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标准对应的 具体情形。(三)对裁决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 形的办理时限。(四)对裁决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 量标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时的具体基准、条件、方 式等,按照融水县民政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本制度未列入的 其他行政权力,应当按照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以及融水县民政 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融水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本局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 本制度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县民政局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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