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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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校2019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 术委员会规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 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 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 维护学术道德。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二)专业设置方案;(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学科、跨

2、专业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 法;(五)学生毕业标准、专业教学标准以及招生标准与办法。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务进行审定:(一)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二)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务进行学术评定:(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二)各类专家人才工程、项目和荣誉称号等人员遴选的 学术评价;(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 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 划人选;(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

3、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 展战略;(二)院部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三)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 用;(四)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五)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 目合作。第八条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 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 为。第九条指导、组织学校学术活动。第三章委员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1519人(单数)组成,委员的构 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原则上由教授及具有正

4、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担任,同时吸纳一定比例的产业教授和 行业专家。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公道正派;(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产业教授、行业专家应具有战略意识,能准确把握 产业行业前沿趋势,拥有丰富的管理和业务经验。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推选委员和直聘委员。委 员人选由党委会审定通过、校长聘任。推选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和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代表职能部门)等按照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比例通

5、 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直聘委员为校长直接聘任 的委员,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直聘委员 不占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推选委员名额。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 其委员职务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五条 对推选委员,免除其委员职务或同意其辞去委 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

6、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 定,并由其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另行补选。对直聘委员, 免除其委员职务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校长决定并可另 行补聘。补选或补聘委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章程第九条、第十条 规定,其选聘程序按本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委员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及学校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 监

7、督。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 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 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第四章运行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 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 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 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秘书处挂靠学校高职教育研究所,秘书长 由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兼任。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 集,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

8、议成员由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 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2/3以上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 尊重少数人意见。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 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 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 议,充分听取意见。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 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术轮值参与决策机制。学校党委会、 校长办公会和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涉及学术事务的议题,应邀 请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列席,充分尊重学术委员会在学校、二 级单位重大决策中的学术意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事职 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苏海院委( 2016 ) 45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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